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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是政府行为,即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直接介入征地活动,这就使得农民在征地中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当农民和政府或开发商就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申请政府或职能部门协调裁决时,由于政府或职能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农民要求解决的问题有时得不到解决。
2.农村征地款使用管理问题。据近期对新联村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调研,目前该村征地费的使用方式主要是:村集体所有,按其土地使用面积分配到户。土地属集体所有,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掌握。村集体根据本村土地下放时分田到户的底册,按每户的土地使用面积登记造册,一次性分配到户,由农民自由支配使用,据了解,在1993至1994年间,新联村大夫坣村小组平均每户能分到征地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款3至4万元,这种方式,村民在当时可以建房出租,有的弃农从商,一定程度上解决村民的生活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出租给本村村民,村集体往往收取租金较困难,出租给本村集体以外个人又影响着本村的社会稳定,处于两难抉择的困境,村民也同样面临着养老等生活风险。
3、有关农村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急待完善。目前,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标准普遍偏低,主要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补偿费明显较低。按国家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耕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安置措施不到位,有的地方出台土地征用办法时,更多地考虑政府或开发商的利益,低价征用,高价出售,牺牲农民利益。而对于农民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因为拿不到足够的补偿,得不到妥善的安置,又失去了收入来源,他们的生活出现了困难,甚至重返贫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二、我镇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直以来,我镇征用土地由地方政府直接介入征地活动,用地单位只需与镇政府签订协议,预收征地补偿费,政府再与村集体和农民协议征用,补偿款由村集体造册登记,政府依据册子发放补偿款。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征地款被拖欠、挪用的现象。但使农民在征地中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当农民和政府就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农民要求解决的问题有时得不到有效地解决。
三、对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管理的几点建议
1、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提高对“土地是民生之本”的认识,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加强管理,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行为。
2、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好征地关,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慎用征地权力,切实控制征地规模,要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是要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同时还要做好土地占补平衡工作,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以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着重解决征地规模过大、补偿安置不到位、同农民协商不够等突出问题。建立补偿标准听证制度,严格按法律规定落实补偿安置措施;急农民之所急,想农民之所想,补偿标准要合理公正,土地补偿费要及时到位。严厉查处拖欠、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