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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一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农药经销部内摆放有大量小麦种子进行销售,其中一袋封口已被打开,内有种子标签,且登记事项齐全,属某种子公司培育的优良品种,适合本地种植。当事人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农药的零售,并未核准其销售种子。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依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县工商局对当事人处以*.*元的罚款。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种子的目的尽管是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增加家庭收入,但当事人没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手续。在本案中,当事人从某种子公司办理了《种子经营委托书》,并签订了购销协议书,之后在当地种子管理站办理了《种子经营登记证》,允许其销售种子,只因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手续,所以销售小麦种子的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目前,此案已审批结案,但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此案的过程中仍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农药,而因没有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所以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销售种子的事实被定性为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行为,当事人受到了处罚。当事人在从事种子经营的过程中已与某种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并给当事人颁发了《种子经营委托书》,凭此委托书又在当地种子管理站办理了《种子经营登记证》,允许其销售某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此时,当事人认为自己已是合法的种子经营户,而为什么要受到处罚呢?工商部门此时是否可以给当事人办理变更手续?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难道做错了?
二、前置审批费用过高,有的证件的审批费用高达数千元,对个体工商户而言相当于天文数字,也是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根源。在此案中,当事人若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要经省一级行政许可部门审批,且手续过于烦杂,作为个体工商户而言显得力不从心。
三、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在前置审批工作上耗费了不少精力,全国都在趋向规范化和程序化,然而,前置审批部门过多,手续过于烦琐是不争的事实。对于从事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须提交《卫生许可证》,而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要求个体工商户开业以后才能验收审批,否则不予办理。而个体工商户在没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是不能开业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登记过程中还很多,二者之间的矛盾让个体工商户怨声载道。因此,市场准入关是否守得住,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确是个考验,而处理好这些关系正是完善工商登记监管职能的捷径,个体登记工作的环境也将有所改观,个体登记的权威性将进一步确立。
四、《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运行二十二年后,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陷入被动局面,在社会上引起很多误解,而本案恰好就遇到这样的问题。
建议与对策
一、如何合理规范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的关系,是当前乃至今后工商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执法人员认为,除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资源配置等重要项目严格实施行政审批外,对其他行业应尽量减少行政审批,减少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建立一个真正的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
二是降低市场主体的前置准入门槛。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将一些一般性行业的前置审批予以撤销或改为后置审批。如消防、卫生、治安、环保等,待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后,以事后监督、备案等形式加强监管。
三是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个体监管工作的前提。个体工商户数量多,分布广,其核准登记不仅工作难度最高,漏洞也最多,因此必须重视个体登记人员的选择。个体登记是基础性工作,如果个体登记漏洞百出,那监管就无从谈起。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登记工作是一件长期性的工程,我们决不希望苦心守卫多年的长堤,有朝一日毁于蚁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