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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县法院先后发生了多起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不按正常程序解决问题,而是进县委、市委、去北京,以哭闹、静坐甚至进住办公室等非正常方式,扰乱、妨碍审判机关、党委、政府、人大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涉诉上访事件。对人民法院的办公秩序和执法干警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对司法权威提出了严峻考验和挑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笔者对目前仍在本院或上级领导机关上访的15起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并提出了我们的困难和建议,希望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和支持,建立处理涉诉上访的长效工作机制。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
一、涉诉上访案件的现状分析。
(一)涉诉上访与执行难密切相关。目前仍在本院或上级领导机关上访的15起案件,以要求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上访事由的11件,占总上访数的73.3%。这些案件均是由于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或者虽有财产而不愿执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多次来本院或到上级机关上访。
(二)反复上访,长期纠缠现象突出。涉诉上访的大部分当事人曾经多次来信来访,有的是多次取闹,长期纠缠。如冯有科与*儒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1998年判决驳回起诉,原告冯有科未上诉,但多次到县人大、县政法委上访。*年3月份,县人大、县政法委曾多次组织土地管理等部门,会同所在乡镇协商处理此事,将原告冯有科与其兄争议的老庄基善崖收归集体所有,冯有科仍不罢访。20*年8月我院邀请县人大、县土地管理局、县信访局等部门参加,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答访会,从多角度向冯有科做解释教育工作,冯有科当时说,他什么都能听懂,但至今将近10年,仍坚持来我院上访,每次来都要找院长,和其他人员不谈。*上访事件经各级有关部门处理,不但执行清结了所有案款,还从民政渠道解决困难补助数千元,什安镇一直发放面粉及零用钱至今,但*仍不罢访,多次上市委、去省城,光进北京上访就达九次之多。
(三)涉诉上访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对于涉诉群众反复来信来访和长期缠诉,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进行接待和处理。对于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或威胁执法干警人身安全紧急事件的处理,有时需动用法院多个部门的力量,甚至其他政府机关的力量,加大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20*年初*领着三个小孩,在我院一名领导的办公室住了达二个月之久,全院干警轮流24小时值班,并个人掏腰包为其本人及小孩买饭吃。20*年7月份杜志锋住在民一庭办公室,全院干警轮流值班,并为其买饭吃达20多天。另外我院有关庭室会同县人大、县政法委有关人员领当事人去医院看病也不至一、两次。*县法院每年用于平息上访缠诉的花费都在3万元以上。
(四)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多。目前仍在上访的15起案件,越级上访的12件,占总上访数的80%,15起案件全部均是重复多次上访,*、冯有科上访将近10年之久,仍不罢访。因执行不到位而上访的当事人,只要案款一日不到位,上访就一日不停止,或者一、两天,或者四、五日就到法院或上级机关上访。像*等上访者,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领导身上,努力向高位级的领导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义,“千方百计进京城”,“不达目的不罢休”。于是,放着法律规定的正常救济途径不用,不上诉、不申诉,到上级领导机关反映,到北京说去。
(五)上访者的文化程度偏低,职业处于劣势。目前仍上访的15起案件中,从上访者的文化结构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1人,占总上访人数的73.3%,从职业结构看,无固定职业的13人,占总上访者人数的86.7%。由此可见,上访者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职业处于劣势,他们在对法理与情理的理解上偏差较大,因无知而上访。无知主要表现为:不懂诉讼程序,不知道上诉和申诉的作用,不明白案件职能管辖、级别管辖等。特别是无理上访、缠访缠诉者不顾政策法律的规定,不顾有关部门的正确处理,一意孤行,以自我为中心,不达目的绝不息诉罢访,这是涉诉上访问题的最大难关所在,也是涉诉上访负面影响的最集中体现。有些群众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影响,为达到一些过高或不合理的要求,死心踏地越级上访,或采取一些过激行为,从而扩大了上访事件的影响。
(六)对抗性明显增强。群众上访,特别是涉诉上访,一般来讲都是因民间纠纷引起,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是近几年,涉法涉诉上访事件的强烈对抗性色彩越来越明显,加大了法官的心理压力和人身危险。如*将我院一名领导家的防盗门砸坏,在*县电信局门口碰到这位领导,二话不说举起手中木棍朝其打来,被他人解劝方止。什字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人,给市中院及我院院长写信说:“我近期要炸掉一个法院”等等。部分当事人对法官的纠缠、恐吓甚至辱骂严重损害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威胁法官的人身安全,使法官在背负繁重的审判业务的同时,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职业风险,不利于司法职业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
二、涉诉上访案件形成的原因
(一)上访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1、当事人个人心理失衡。一方面,几千年来,中国“人治”的传统观念在老百姓心目中极深蒂固。在中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过程中,象*县这样的落后地区,特别是一些山区乡镇,法治的阳光还没有洒满每一个角落,“人治”代替“法治”,大包大揽现象司空见惯。客观上讲,要想彻底改变这一现象,必须要经历一个长期教育引导的过程。另一方面,过去司法部门出现的腐败问题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至今在部分老百姓心目中余波未尽,他们总是认为告状打官司就是要有人有钱,一旦诉求未得到支持,或权益未及时实现,就认为是上面没后台、法院没熟人的原因,就不再打算通过法院解决问题。而上访扯皮,解决问题快且成本低,在中国“红头文件”“高级干部”作用还是大一些,长此以往,老百姓“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的现象不足为奇。
2、上级机关对上访者心理上产生了误导。当事人因对法院裁决不服,而采取赴省进京上访解决的现象与法治建设的目标相违背。各级领导出面接访,初衷是为了直接听取群众的呼声,但它所引起的负面影响与这一初衷相比要严重的多,导致上访当事人产生“谁的官大就找谁”,“人治”要比“法治”管用的映象,将个人问题的解决寄托于高层领导机关。像*多次受市委书记,省政府信访局长,省政府驻京办的领导接待,住高级房间,吃可口饭菜,由县级领导带队从北京接回就达五、六次之多。且每次回来,民政给钱,镇政府给面粉,在社会上产生了错误的信息引导,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非正常上访事件增多的现象。
3、上访当事人个体方面的特殊性导致上访。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判决结果,有的可以理解和接受,而个别的当事人就是想不通,个体之间的差异很大。如冯有科上访案,实际上他与其兄*儒共用的老庄基早都废弃不用了,按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规定,修了新庄基,老庄基的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他已无使用权,冯有科的性格十分的偏执古怪,自认死理,就这么一点小事,上访将近10年,无论怎样解释,说理说法都无济于事。缠诉缠访的当事人多数在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经济状况、性格脾气、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特殊性,是产生缠诉缠访,导致问题久拖不决的关键因素。
4、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过高,信任度下降。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人们的权利意识和诉讼意识不断提高,诉讼被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过高,认为“打官司”是维护权益的最有效方法。法律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类型、涉及的当事人更为广泛和复杂,利益冲突更为尖锐。而司法职业的消极性和被动性,决定了司法不可能满足所有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因案件处理而对法院不满意、不信任的当事人,会因为案件数量的增长越来越多。由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加之近几年媒体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面信息的大量报道,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大大下降。在改革和发展中利益受到影响的群众也会对国家机关,包括法院产生不满和不信任,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
5、群众法律知识缺乏,证据意识比较薄弱。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法律知识仍然欠缺。人民群众对现代司法理念缺乏必要了解,社会发展对司法的要求与社会大众对现代司法不了解产生了明显矛盾。涉及非正常上访的当事人大多是普通群众,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薄弱,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来理解法律,在法院进行诉讼指导和风险告知的情况下,仍然对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大多数当事人“打官司”时往往不注重收集证据,致使在老百姓看来有理的诉讼,因证据方面的缺陷而贩诉,于是,群众就认为是法院错误裁判,要求纠正。有些当事人维权意识强烈,却不能选择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采取不正当方式维权,引发诉讼,并最终导致败诉,反过来向法院取闹。
(二)法院内部原因
1、工作中的明显疏漏,导致当事人上访。有的审判人员大局意识不强,对待当事人凭感情论事,如果当事人每次来法院都好话多说,就一路绿灯。如果有的当事人性格古怪,又不懂法,多次胡搅蛮缠,我们有的审判人员以牙还牙,不让其顺顺当当实现权益,导致矛盾激化而上访。如*上访案件中,当事人为执行不到位,已经多次来我院及县委上访,县政府已决定从民政救济渠道拔800元解决此案。可是我们的案件承办人员和当事人一般见识,为出多次闹访之气,硬是推了两天时间,才让其领800元,还说什么这是他用工资垫的,如果我们能始终如一的对当事人耐心、诚心,就不会发生后来*对分管领导误解,而多次进京上访的事件。有的审判人员工作不细心,不认真,关键环节出现疏漏,导致当事人上访。如冯有科起诉请求使用本应收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存在本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与其他人发生什么纠纷等立案事实,此案本不该立案受理。而我们在立案环节审查不严,导致审理后驳回起诉,当事人认为法院处理错误而上访。李春宏上访案件也存在立案不准及立案后未及时审查等问题。
2、审判作风不严谨,服判息诉工作不到位。由于个别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对法律知识学习不系统,一知半解,调处日益增多的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不够强。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和适用法律缺乏准确性,个别案件质量有瑕疵,致使当事人对法官中立形象产生怀疑,进而产生对法官的不信任感。有的案件裁判结果无懈可击,但由于法官案后没有耐心向当事人释明,不作服判息诉工作,仅用“不服就上诉”一名话把当事人推进上访的行列。有的法官对待当事人态度粗暴,言词不当,使他们觉得走投无路转而走向上访之路。
3、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护短”现象,抓案件质量不扎实。反映在放松对案件质量的要求,通过案件评查等措施,抓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水平的力度不够,个别法官违反审判纪律、接受说情,部分法官对案件乱表态,一旦处理结果满足不了当事人的要求,就会引起上访。
4、初信初访处理不到位,信访工作存有短期行为。有些当事人越级上访并非偶然,其中绝大多数都在本院审理中或案件审理后上访过。由于初信初访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许多本应在初访解决的问题,因未能得到重视而积小成大,积轻为重,最终演变成严重的越级上访。存在着“重点时期紧,平常松,越级上访紧,一般上访松”的现象。当事人在对法院工作不满的同时也摸到了规律,知道法官害怕上访,更怕越级上访,转而以上访向法院施压。
5、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不到位,导致当事人上访。由于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执行难”问题仍是困扰法院整体工作的一大难题。一方面,由于司法权威没有树立,真正的法律信仰没有确立,当事人往往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另一方面,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员流动频繁,财产流动简单,“和尚和庙”往往一起跑掉。法院执行措施乏力,执行涉及政府机关的,法院更是无能为力。经济发展中的泡沫现象和市场风险,使部分案件的执行注定只能是杯水车薪,债权人的权益只能在极小的比例范围内实现。而在诸如刑事犯罪和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数额较高,义务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的权益很难实现。
6、对非正常上访和无理缠诉事件处罚不力。现阶段,我国有关上访申诉的法律法规极不健全,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办法。案件两审终审,但申诉和上访可以无休止,行为方式也不受程序限制。对上访和申诉中的不当行为极其克制和谨慎,但过多的克制和谨慎也导致了事实上的迁就、妥协和纵容,给社会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引导。认为只要闹就能解决问题,方式越激烈,影响越大,越能引起重视,越容易解决。有些当事人在因取闹而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无论大小事情,动辄以进京相要挟,以自杀相逼,不断提出更多更高的不合理要求。
(三)法院以外其他部门的原因
1、其他有关部门工作疏漏,导致案件处理方面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刑事审判方面,有些案件由于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某个事实没有查清查实,或者某个方面的证据未能及时的收集保全,办案质量存在一定的瑕疵。或者同案嫌疑人基本相同的事实,只要家属肯出罚款,出于本部门的利益考虑,交罚款的就放人,不交罚款的则起诉,最终判刑;行政审判方面,行政机关在复议、责任认定、行政裁决等方面存在瑕疵;民事审判方面,有的案件在仲裁、责任认定、专业技术鉴定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而这些问题法院无法改变,当事人则心理不平衡,是导致当事人上访的直接原因。
2、信访考核不科学,对待信访心态不客观。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各级党委、政府、人大都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办法,有的甚至是“一票否决”。这些办法在实行中,显露出一些弊端,这种“一刀切”使同级党委、政府,俱于“一票否决”,采取哄、堵的方式,甚至于“花钱买平安”,放弃原则做出让步,而这种让步往往造成“只要上访就有好处得”的印象,因此而纷纷效仿。
(四)其他方面的原因
1、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设计方面不尽科学、不完善、不合理的原因。比如相关立法滞后问题;公检法互相监督制约不够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法院裁判说理不够,申诉复查规定不够完善的问题等等。
2、信访立法不健全,信访工作出现“软肋”。虽然我国已于20*年颁布了《信访条例》,但仍存在程序上不尽完善,处理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上访当事人抓住了我们的“软肋”,造成工作的被动。
3、社会发展的不规范性因素导致矛盾的复杂化。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中的企业改制、城市开发与建设、住房改革等问题,打破了国家保障生老病死的福利体制,引发了大量职工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纠纷、城市拆迁补偿纠纷、征用农村土地补偿纠纷、房屋预购纠纷等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涉及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特别是在经济社会改革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因素,致使法院处理难度很大,很难满足当事人的期望和要求。
4、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有些案件当事人本身是困难群众,如果正当权利和利益不能实现,就会陷入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艰难境地。法院虽然对他们的诉讼实施法律援助,缓、减、免其诉讼费,但其利益要求却很难兑现,而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救助形式单一,救助危围狭窄,救助标准过低,缺少分散社会风险的公共基金保障,使部分当事人不能解决生活困难,在缺少合理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以激烈、异常的方式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三、人民法院在处理涉诉上访事件中的困难
随着涉诉上访的增加和涉诉群众采取各种非正常方式进行上访事件的频繁发生,我院在处理涉诉事件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这项工作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涉诉上访所反映的问题是诉讼程序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有些案件是历史遗留的社会问题,有些是政策变迁造成的社会问题,有些是社会发展不规范引发的社会问题,有些则是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涉诉群众的利益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损害,但这些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如冯有科不听劝阻,多次上访要求取得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属法院管辖。何生伟出而反尔多次上访,要求执行本人已经表示放弃且失去执行有利时机的案款,与本人下岗、生活无着有关。地毯厂、服装厂部分职工来我院或到县政府上访,认为企业破产中发放的安置费太低等等。
2、缺乏有效沟通机制。对于涉诉上访事件的处理,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合和协调。如前述案例中涉及到企业改制、社会救助、土地管理等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或政府协调处理。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沟通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很难作出及时而妥善的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如冯有科争议的土地,村委会再次承包给*儒耕种使用,使冯有科不断上访的原因之一,而村委会又不愿改正,法院对此无能为力。
3、涉诉上访事件的性质和是否可以追究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由于涉诉上访可能发生在司法职能行使的各个阶段,涉诉群众采取过激的言行或者不正当的方式,干扰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和办公秩序。其行为性质如何界定,是否应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也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
4、有关涉诉上访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处罚依据不明确。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申诉和上访作出明确的程序性限制,诉讼法有关妨碍诉讼程序的处理条款也不够完备,法院对非正常涉诉上访行为人采取处罚措施的依据不明确。三大诉讼法对干扰法庭秩序和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具体执行中,都理解适用于庭审现场和强制执行现场,对于上访过程中,当事人在法院办公场所进行喧哗或无理取闹的,法院是否可以依据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还是个疑问。
5、对于非正常上访行为人进行处罚可能面临舆论、政策甚至政治风险。在采取非正常方式上访和申诉的当事人中,部分当事人的权益确实受到损害,但因为各种原因得不到救济,其上访和申诉总是有原因的,只是其方式超出合理范围。对于这些当事人,法院如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面临不人道、不尊重人权或压制上访的负面影响,
四、解决缠诉缠访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把息诉宁讼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价值追求。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整合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福祉,是法律的终极目标。司法的本质在于公平正义,但其根本的目的应当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法院就是专门解决社会矛盾的地方,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高法院将“公正与效率”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无疑具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如果片面理解“公正与效率”,往往就造成许多案件本来可以调解却判了,或者判了结了却社会效果不好,当事人仍然不理解、不服判,继续申诉上访。个别案件本来矛盾不大,判决以后反而更加激化,最终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问题。因此,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应当只限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判定责任,还应当尽可能的做到案结事了、息诉服判。从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我们很有必要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进行反思,把息诉宁讼、息诉止访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和衡量审判工作好坏的评判标准。既要追求达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又要追求达到息诉宁讼、息诉止访的效果,既要追求好的法律效果,还要追求好的社会效果,使之有机的统一起来,反过来指导我们的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的提高运用司法裁判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从现实情况看,一方面虽然特殊信访问题绝对数量不是很多,但是它花费的人力、物力却是相当大。有时为了解决一个信访件,虽然它本身的问题或者标的并不是很大,甚至只是当事人的义气之争或者思想认识问题,国家和社会却要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往往又事倍功半甚至是徒劳无功、息诉不了,还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又有现实的可能和成效可供借鉴和参考。因此,解决法院涉诉信访问题,眼光不能只局限于事后的亡羊补牢,等到问题产生了以后,再来花大力气做息诉息访工作,而是要正本清源、眼光向前、关口前移、提前防范,从立案环节就开始,把信访工作做在前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这才是治本之策。
(三)建立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
1、积极的预防和防范机制。比如说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积极推广庭前调解,大力强化诉讼调解,把调解、和解贯穿于诉讼、执行全过程;确实无法调解的,也要尽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强诉讼过程的透明度和判前、判中、判后说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严格诉讼程序和审判、执行时限,规范法官司法行为,从源头上提高审判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裁判错漏、行为失范,提高息诉服判率,降低申诉信访率。
2、稳妥的信访工作处理机制。可成立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立案庭设立信访办公室,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立案庭直接抓,其他各部门配合抓的大格局,形成多方位互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建立信访档案,然后书面交承办人所在庭处理,把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法官身上,实行原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三对一”的包案负责制,最后,对案情重大,影响面广的案件实行例会制度,“党组会”和“审委会”随时研究。
3、切实可行的信访奖励、激励和保障机制。配备工作经验丰富、反映敏捷、语言表达能力强的老同志做信访接待工作,改善信访办公条件,加大资金、科技投入,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待遇。
4、严格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比如首问责任制、案件质量评查监控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信访建议制、信访责任追究制。
(四)坚持三项原则
1、依法原则。首先是法院要依法,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接待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事项,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其次是信访人要依法,即信访要严格遵守《信访条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进行,不得有《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第三是有关部门要依法,即要依照“法院管案件,地方管稳定”的原则,对属于法院管辖的事项,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到法院办理解决,对于已经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终结的信访件,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应的规定,担负起维护稳定的职责。
2、调解、和解原则。不单是在诉讼、执行过程当中要贯穿调解、和解原则,在申诉信访过程当中同样也要善于抓住机会,尽可能的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和解协议,促使矛盾问题得到彻底的化解。
3、多倾听、多解释、多说服原则。一方面,要让申诉信访人有机会说话、有地方说话、有时间把话说完,这就要求我们耐心的倾听,让他(她)们尽量把话说完,这也是对当事人人格尊重的表现和赢得信任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针对当事人的误解、疑惑、冤屈、偏激等,要综合运用情、理、法加以劝导和解释,判前、判中、判后说,初信初访说,复查听证说,大家一起说,多说有益沟通理解,沟通有助息诉服判。
(五)把握三个环节
一是高度重视初信初访的处理环节。只要有群众来告诉申诉或者来信来访,都要有专人接待处理,认真做好登记、材料接收、诉讼指导、法律咨询解答,切实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息诉解释和判后答疑工作,尽量把问题稳定在初始阶段,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对于经过口头解释或者判后答疑仍然坚持申诉(申请再审)的,上一级法院及时审查立卷,进入复查程序,统一进行排期,公开听证,认真听取申诉意见,深入做好辩法析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于申诉有理,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对于申诉有一定道理,原裁判存在一定瑕疵,但又不符合提起再审条件的,认真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并尽可能的做好调解、和解及善后工作;对于申诉无理、原审裁判并无不当的,在耐心细致做好法制宣传和息诉服判工作的基础上,及时作出书面驳回通知。三是对于已经复查驳回后仍然坚持申诉上访的,在继续做好辩法析理、息诉解释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申诉人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防止多头访、越级访或其他过激行为。同时对于个别矛盾容易激化、申诉人行为偏激异常的信访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六)认真做到五个结合
1、立案审查与动员息诉相结合。法院的涉诉信访,多数当事人是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诉(再审申请),主要得依靠司法程序来解决。对那些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不能简单的复查驳回了事,要因案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促进息访息诉。
2、法制教育与依法处理相结合。对大多数信访人而言,主要是不懂法,因此,必需依靠法制教育来达到息诉宁讼的目的;但是对于个别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故意借申诉信访行违法犯罪之事的,要坚决依法惩处,切实做到“保护合法上访、控制无理上访、打击非法上访”。
3、司法机关与党政部门相结合。对属于案件裁判、法律诉讼程序范围内的申诉信访,法院要责无旁贷的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对于超出法院职责能力范围的事项,则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部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4、信访接待与信访建议相结合。信访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晴雨表”和“温度计”,信访工作部门在做好日常信访工作的同时,要定期分析原因,准确把握动向,积极提出对策建议,供领导科学决策,促进法院整体办案质量的提高,防止出现新的涉诉信访,形成“以信访促审判、以审判促信访”,信访工作与审判工作良性互动的局面。
5、抓好源头预防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实践证明,调解结案、执行和解、行政协商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最佳方法。因此,要把信访工作前移,把办案质量与当事人服判息诉挂起勾来,增强全体审判人员的信访意识,真正建立起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