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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财税体制改革后,国税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实行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对国税纪检监察体制的现状分析
客观上讲,这种双重领导机制建立以后,对整个国税系统的行风工作、源头治腐、查办案件、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等一系列工作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产生过一系列重大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发展,各种外因的变化,这种体制的薄弱环节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职责不明,这种体制虽然说是以上级领导为主,但实际工作中,上级纪检监察对下级纪检监察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业务指导方面,对机构管理工作如人员编制,负责人的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等方面几乎是空白,双重领导实际上变成了以本级党组为主的单独领导;二是地位不高,在似乎朗朗的乾坤下,大多数纪检监察机构,大部分时间内都可以说是清净无为,无为则无位。三是力量不强,从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纪检监察机构,尤其是基层,都存在职数偏少、年龄偏老、学历偏低、素质偏差的情况。四是绩效不显,主要表现在:其一是办案主动性不高,所办案件大多数上级交办或纪委检察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引发的案件或责办的案件,有的是事前不及早预防查办,等到纸包不住火了才勉为其难进行查办。其二是办案数量少,不善于挖眼找蛇打,平常疏忽跟踪监督,自侦案件少,在为数不多的案件中大多数是交办案件。其三是从所办案件的性质看大多数送上门来的“死老鼠”,一般为违反计生案,司法机关、检察院、纪委责成或移送的案子,涉及个人的多,涉及单位的少,涉及税收执法权的多,涉及行政事务权的少,缺乏全方位的监控。造成上述不足,其成因是交叉而复杂的,相对独立而又普遍联系着的,因此不能单就某个环节简单的讲,应该辩证对立统一的看待,综合起来说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运行体制的缺失不容忽视。双重领导下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实际上是本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党组成员和中层骨干。纪检监察干部也都是本地土生土长的,其工资福利、考核、编制和人事关系都在原单位。他们与被监督的对象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甚至难免形成“有福同享,有腐同败”的局面,如果单位领导强势,作为纪检组长未必有法实施监督,未必就能有效监督。从最近几年,国税系统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不难看出这点。
二是思想认识模糊,工作中怕字作祟。作为与单位有血肉联系的一员,其一是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腐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怕反腐会影响单位的发展,怕反腐会影响中心工作,怕单位有了违纪违规现象会影响争先创优,怕违纪违规曝光后受到追究,影响政绩,怕单位领导不高兴,影响班子团结,因此除非单位领导开口布置或上级有明确指示,一般无所作为,致使工作不主动,行使职责不充分。其二是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反腐与保护干部的关系,以致于视偏袒为保护,视庇护为保护,怕揭发查处干部后担当恶人的名声。其三是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反腐与单位和谐的关系,怕反腐影响单位和谐,影响与同事的关系,怕在各方面的考核测评上对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有损。
二、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分析的现状及成因,我们建议当务之急是要变革现行纪检监察体制,其核心是改双重领导由上级统一派驻管理,即下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收编为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直接管辖单位进行派驻管理。其二是派驻负责人不再担任党组成员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其三派驻干部的工资、人事、编制与驻在单位彻底脱钩。其四是异地任职,定期轮换。
三、实施统一派驻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有雄厚的理论和政策依据。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同时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其中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就是要求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环节。好的制度可以管住坏人,不好的制度可以带坏好人,因此,税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二)有充足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这种管理体制并非我们首创,自20*年起全国有许多地方和行业就开始这种管理体制的试点工作,他们的实践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成功经验。一是派驻机构领导干部不再担任部门党组成员和接受党组分工,这样既提高了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又增强了派驻机构的权威性,对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实现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分离。二是派驻干部人事关系、编制、考核收归上级统一管理,彻底解决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后顾之忧,增强了工作积极性的主动性。三是实行轮换制,可以摆脱地方复杂的人事关系,杜绝人情案和关系案的发生。
(三)先天的优势条件。国税系统属垂直部门,无复杂的人事编制、工资关系的束缚,为实行统一派驻管理提供了先天的优势条件。
四、实施派驻统一管理必须树立三种观念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要树立大局观。派驻工作人员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与驻在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机结合起来,为驻在单位的中心工作更好的保驾护航。
二是要树立服务意识。要立足本职,参与驻在机关的重大业务活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业务,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努力作为有作为,有威性,有地位。
三是树立责任意识。消除顾虑,大胆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排除干扰,秉公执纪,并以良好的形象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嬴得驻在机关的领导和同志们的信赖。
要注意处理好如下三种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与驻在机关之间的关系,把两者一致起来。必须首先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的联系,及时请示,报告工作,同时又要主动与驻在机关党组多联系、多沟通,提出建议,当好参谋助手,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驻在机关的实际提出具体意见,协助驻在机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是正确处理好既要对驻在机关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监督,又要协同作战形同合力的关系。一方面,派驻机构的重要工作部署活动安排,要经驻在部门党组同意,对党组作出的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督促落实,在具体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帮助和支持。另一方面,派驻机构又要认真履行《党章》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监督,通过参加党组会,行政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业务活动,了解掌握情况,及时预防各类问题的发生,对已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进调查核实。
三是要正确处理与驻在部门各科室之间的关系。树立都是党组统一领导下一员的平等思想,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合作,既对各科室执行党组的决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其中涉及违法违规案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本部门中心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又要加强与各业务科室的联系,取得他们的信任,配合和支持,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