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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和税务职员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建设服务型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是新形势下征管改革发展的趋势。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的部分,正确处理好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对于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进步纳税人纳税意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进行了深进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税务稽查服务工作的现状
目前县局稽查机构实行县级稽查,具体是对外保存稽查机构,对外挂牌,对内保存稽查职员编制,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20*年4月我局推行了“全员征管”模式,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稽查职员充实到征管环节,每年主要是从事重点税源治理、征管数据的统计和负责稽查日常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为落实好省、州稽查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县局成立了以县局局长为组长、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在实施专项检查时,我们首先围绕捉住案件查处、专项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等要求选择稽查对象。如今年我局的稽查主要是开展对本辖区内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中石油除外)实施全面检查和对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稽查权的相对集中和稽查计划制度的实施为县局的检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参考的检查方案,也避免了对纳税人一年多次查和多头检查的现象发生。其次,在检查过程中为纳税人答疑解难,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服务,稽查服务质量效率得到进步,也融洽了征纳关系的*。第三,在检查方式上,实行调账和约谈,避免了税收检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干扰。稽查内部积极推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权分离的原则,规范了执法行为。
二、税务稽查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题目
我局县级稽查还处在探索和完善阶段,纳税服务的成效还刚起步,但是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日常检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厉性。还是存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往了公正性。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对证据资料的收集缺乏同一的标准,造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检查,稽查职员收集的证据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具体程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稽查结果,目前还缺少取证要求的规范蓝本。
(二)稽查选案正确率有待进步。稽查对象的确定不够正确,一方面稽查人力有限,我县纳税人固然未几,根据治理员对出现纳税异常的企业提供案源,正确率不高;另一方面信息来源渠道少,使稽查选案时获取的资料不够全面。因此,在选案环节所确定的对象,往往在稽查部分投进大量人力和时间实施稽查后,结果却没有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使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大大降低。
(三)稽查风险有待控制。由于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一些新情况、新题目不能及时在税收立法上予以规范;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应用能力有限;税务稽查手段老化;税务稽查职员专业知识不全面,稽查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部分稽查职员的责任意识不强,职业道德水平也有待于进步等主客观原因存在,导致稽查执法风险存在于稽查工作的全过程,易产生存在的拖、积存、查不力、办未定的现象。县级稽查机构处于过渡性阶段,稽查职员担任着稽查员和治理员的双重身份,缺少有效的监视机制,易引起不必要税收执法风险。在新征管法的修订过程中,稽查机构的设置与权限在立法界就引起很大的争议,给基层执法带来操纵难度。如执法时对于文书的盖章题目,是用县局的还是稽查局的,引起行政复议时承担责任的被告等等题目。
三、税务稽查服务工作的创新理念和措施
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是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条件,也是税务机关创新税收治理,促进现代税收文明发展,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我们稽查部分要“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社会这一税收主题,自觉转变观念,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稽查水平,树立新的稽查形象”的要求,要正确处理稽查与服务的同位关系。目前纳税服务被提上了重要日程,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纳税人服务司即是一个证实,那么作为稽查部分如何处理好服务与稽查的关系是一个困难,稽查和征管不同,后者主要是夸大纳税服务,而前者则要通过惩戒偷漏抗税行为来达到税收威慑力,假如稽查片面夸大服务,则使稽查之矛失往了锋利,非但不能起到服务作用,还将使征管部分的服务所依恃的强力后盾化为虚无。实在在当前的税收环境下,更应当夸大的是税收威慑力下的纳税服务,没有税收的威慑力,夸大服务必然损害税收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但是在稽查工作中是否就没有服务可言了,也不是这个概念,稽查可以在如下几方面搞好服务:
(一)搞好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进步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产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从20*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可以看出我们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题目,如有的企业工资的调整还停留在计税工资的计算上,20*年应付福利费余额的衔接不知如何处理。因此,我们稽查部分应当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不仅是治理纳税辅导要跟上,在稽查部分也要同上,建议增设“税收咨询12366纳税辅导”业务,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辅导工作。同时,要责备体稽查职员将纳税服务融进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主动接受纳税检查,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得到更好地尊重和维护。随着经济的发展,为鼓励水电行业的发展,建议稽查部分与企业结对提供纳税服务,稽查局专门设立税收宣传辅导岗,选派业务骨干到公司与财务职员座谈,就新政策现场宣传和讲解,分析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上的差异。发挥稽查人才资源和职能上风,举办专题讲座,结合水电企业经营中碰到的实际题目,切实为结对企业答疑解惑,出谋划策。
(二)推行纳税评估制度,进步稽查选案、稽查计划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稽查对象的确定,必须建立在科学地纳税评估的基础上。2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评估治理办法(试行)》,从目前看纳税评估的效能越来越明显,但由于办法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较低,因此在征管法税款征收章节中建议增加纳税评估条款,使纳税评估制度的推行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纳税评估制度的建立对促进税源治理、重点稽查有着深远的意义,也能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可行性。
我局是以年销售收进3万元(含)、3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界按季、按月建立具体的基础数据源,实行与上年同期、基期等一般指标相比分析,形成分析基础材料,进行重点指标评估分析,提出重点治理、稽查建议,出具评估分析报告。把运用到税收治理工作中指标同样作为税务稽查选案的参考指标,进一步进步选案的正确率。对纳税人可能有稍微违法行为,进行纳税评估,通过评估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分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进行纳税申报;但对其某些行为无法做出公道解释和拒不申报有无正当理由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税企关系*性。
(三)加大涉税违法查处力度,强化税务稽查的权威性。税务稽查是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我们要在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依法打击偷逃骗税,为广大纳税人营造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一是增强稽查的深度。对重点税源、执法难点、执法热门、群众举报的大案要案、危害较深、社会影响较大的“新闻”案,要重点稽查,查深、查细、查透,排除障碍,一查到底。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涉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就必须依法严格处罚;对屡查屡犯或偷骗税情节严重的予以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将就,包庇纵容。三是扩大*宣传。
总之,税收工作必须牢牢围绕和服务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把服务理念融进稽查工作,不断探索规范、系统、整体的服务方式;不断增加税收工作的知识含量和科技含量,努力用信息化统领、覆盖、服务、支撑国税稽查工作,进步工作效率和水平。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一方面是树立“科学治理出优化服务”的理念,深进开展形象工程建设。另一方面是建立和完善稽查涉企服务制度,全面推行责成自查制度、推出稽查建议制度、实行稽查服务承诺制、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强化宣传,不断探索稽查服务新途径,做好稽查服务新文章,取得社会各界对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