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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新解放思想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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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新解放思想调研报告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为将“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为主题的思想解放大讨论活动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真实的了林业生产现状,充分了解林农对林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历农真实需求,查找林业工作中的不足,改进林业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提高群众满意度,以便为下一步工作更好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8月中下旬,我和林业公安分局、林政稽查队中层人员,对我县的林业执法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共走访了分布在全县22个乡镇的30多个木材经营户、木材加工场所及部分林农。

从总体来看,多数经营加工户对林业执法的服务态度基本认可,满意占40%以上,基本满意45%,不满意占15%;对林业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有初步的了解,但有许多不能尽如人意的地方,了解很清楚占20%,了解不很清楚占55%,不了解占20%,其它占5%。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林业行政立法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林业发展的需要。尽管林业立法已经基本涵盖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现实有有空白,对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也不十分完善,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权力规定较多,而对其义务规定较少;对当事人违法自理规定得比较笼统。林业立法的步伐较为缓慢,一些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急需的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制定出来,如《刑法》第410条关于非法占用林地罪,对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占用多少面积才构成此罪,至今没有司法解释,以至于无法具体操作。新的法律公布以后,对现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进行清理,从而使林业行政执法处于被动地位,有些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矛盾从而造成林业行政执法不统一的状况,如对于青蛙的保护管理、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各根据自己的部门法规,都有权利予的保护处罚,一旦发生管辖纠纷,凭什么来解决问题。

二是林业行政执法趋利化。由于林业行政管理正在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包揽一切”,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进行转变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进行转变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些体制问题并没有完全清除,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过多,经费严重不足。有的甚至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工资,幅利等自身利益相挂钩,还有的个别地方甚至向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如林政稽查大队作为林业行政的执法的一个单位,其执法人员的工资等并未纳入财政预算,其各项待遇就直接与其罚没挂钩,这就难免不造成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林业行政执法要求相背离,从而成为林业行政执法不公、不合法及至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林业行政执法权配置不合理,执法权过于分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木种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由于林业主管部门大都设立林政资源、野生动植物、森林防火、森林植物检疫,森林公安等内设职能机构,而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大部分散在相关的职能机构中,这样就造成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过散、过滥、这些是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存在着执法职能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从而导致执法力量分散,难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所以建议成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队,统管所有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会相对好一些,也避免了相互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三、建议

(一)、完善林业立法,建立健全林业各项法律规范。林业立法是林业依法行政的基础,林业立法要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成功的做法,改进立法工作的不足,解决林业立法中的难点和不足,进一步提高林业立法水平和质量如上面讲的有关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有关情严重的司法解释,林木林地流转管理方面的规定,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中涉及的进出口法规,《种子法》有关配套规定,林业规费征收标准等。

(二)、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建立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机制,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效率。近年来,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着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现象,一些地方违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时有发生,甚至还存在着执法犯法的消极腐败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与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制有一定关系。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林业行政执法权要相对集中。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机构。其次是行政审批程序要公开,透明,减少行政审批手续,各种审批程序要向社会公开,避免暗操作,行政审批要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减少事前审批和发证,建立审批转发证相分离的管理机制,三是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四是加强和完善对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