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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加强监察教育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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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加强监察教育调研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违纪案件,历来是惩治违纪行为、震慑腐败分子最严厉、最激烈也最有效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的转型,人事改革的推进,在实际工作中难免遇到一些矛盾和困惑。主要表现在:

一是案件线索的短缺性。以笔者所在纪检监察机关为例,今年上半年受理的信访件只有135件,这和一个拥有70多万人口的大县是很不相称的。究其原因,除一些客观原因外,譬如一些单位、部门存在互相推诿扯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负责现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举报人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存在误区。一则误以为只有越级上访才能引起上级的注意和重视。二则误以为必须找到当地党委、政府的一把手事情才能办妥、问题才能解决。导致出现一方面信访总量减少,另一方面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不断增多的怪现象。

二是涉案对象的多元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企事业单位转制,干部职工身份置换,在查办案件当中,对于涉案的一些外出务工党员(包括当事人或证人),单位不知其去向,家人不愿提供其联系方式,即便提供了也不愿回来配合调查。

三是办案手段的局限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最强硬的措施和手段无非是“两指”、“两规”,其它的就是诸如查询复制要求提供或暂扣、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工作笔记、账册、物品等。还有一条规定: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细则》又规定:与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如果被谈话人不同意,这项措施就不能采取,就不可避免被谈话人因担心一旦签了字就要承担后果而拒签字的情况。

四是追缴违纪款的艰难性。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轻微违纪,但必须追缴其违纪款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均无强制性措施。只有通过反复做思想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敦促其自觉缴款。这种方式方法往往起不到明显效果,违纪款不能如数追缴到位,使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五是定性量纪的随意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条例》对各类违纪行为均作出了具体的、相应的处分档次。如很多款条例中都有如下表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如果审理工作人员思想上有欲褊袒或报复的意念,量纪时处分档次完全可就轻或就重,出现定性量纪的随意性。

针对这些困惑和矛盾,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要大力推行纪检监察信访公开,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首先搞好宣传,将受理信访的范围、调查过程、处理结果公开。引导群众依法信访,避免、减少“三访”,同时拓宽、畅通信访渠道,挖掘案件线索。①发挥基层信访信息员的作用,要求定期上报信息,为确保信息质量,加大培训力度。②加强与公、检、法、物价、审计、财政、减负办等单位的联系沟通。③设立中心乡镇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接待站,方便群众,减少越级上访。

二、要推进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规范对党员的管理。要求每位党员必须参加党组织活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对长期不过组织生活,脱离党组织的,严格按《党章》规定办,该劝其退党的劝其退党,该除名的除名。对外出务工党员,可借鉴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方法,对打工人员密集的地方设立临时党支部。

三、要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配合。当前,在一些地方,腐败已渗透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规律,这就决定了单靠任何一个部门的手段和力量,都难以适应查办大案要案的需要。因此,要求各执纪执法部门通力合作,既相互协同作战,又各自行使职能,综合运用职能部门的人才、信息、职能、手段、财力资源优势,形成查办大要案的整体合力,并努力使组织协调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四、要严格执纪,不偏不倚。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强的党性原则,具有刚正不阿、嫉恶如仇的品质,具有热爱纪检监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具有护卫党的健康肌体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样才能严格执纪,不偏不倚,不徇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