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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各级妇联以及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大力宣传普及,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有所增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通过近年来妇联系统接待的来信来访案件分析,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我们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从事不同行业的280名农村妇女,就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和土地承包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喜忧参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知晓率明显提高
调查结果显示: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在不断提高,在走访调查的280名农村妇女中,有108名妇女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197名妇女表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有198名妇女清楚的知晓夫妻之间是应该互相尊重、相互抚养,那种关起门来打老婆的事情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有56名妇女知道在受到诸如家庭暴力问题时应该报警或者寻求当地妇女组织帮助。种种现象表明广大妇女已经不在是沉默的羔羊,依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广大农村妇女中正在承受或者长期承受家庭暴力的也有人在;因为不懂法律以暴治暴,触犯法律的也有人在;因为土地问题闹得手足分离的也不足为奇,等等现象也说明了广大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广大农村妇女享有一定的财产支配权
在针对家庭财产由谁管理的问题时,有80%的妇女表示对家庭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利,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但在问及家庭重大问题决策权时,都异口同声的说共同商量或是由男方做主。这也同时说明了妇女在处理重大问题时存在一定的弱点。
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鉴于我县土地承包制度以及顺延制度,广大农村妇女所承包的土地大都在出生地,婚后住所、户籍所在地都发生了变迁,但是土地却不能随住所、户籍的变迁而变动,而且大多数农村妇女主动放弃土地的种植和收益权利。在调查的280名妇女中有71%的妇女其承包的土地在娘家;有54%的妇女没有耕种自己的田地;有35%的认为出嫁女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当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5%的妇女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但是在承包地土地挪作他用,补偿金分配时有56%的妇女要积极争取。
四、家庭暴力问题仍需重点关注
在调查的280名妇女中,有55名表示曾被配偶打过,占20%,这是一个比较令人担忧的数字。当然也可能被打过的,有很多并不能构成家庭暴力,但是从这个数字中,也隐隐透露出,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生活幸福指数并不是很高。
结合这次调研以及我们接待的来信来访案件分析来看,存在诸如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家庭暴力存在原因:一是农村妇女自身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遭受暴力后虽然也知道是违法的事情,但是很多妇女没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配偶重复施暴。二是在体力上处于劣势,挨打的时候比较被动,几乎没有反抗的余地,偶尔反抗引来的可能是对自身更大的伤害。三是家庭暴力取证困难。虽然说目前已有了专门的家庭暴力鉴定机构,但是由于大多数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鉴定程序并不了解,遭受家庭暴力后不知道应该先找谁,如何进行鉴定,什么时间鉴定最合适,而且受害妇女在不打算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去做鉴定,也有一部分受害者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拒绝做家庭暴力鉴定,从而导致家庭暴力取证困难。
2、婚姻问题存在的原因。受传统婚嫁习俗影响,在农村男女双方结婚一般为女嫁男家,男方地域方面明显占优势,而且受农村不良习俗的影响,婚前的财礼也常常成为两个家庭或夫妻双方矛盾的导火索。再者暴力侵犯与文化素质的高低息息相关,在农村村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这也导致了家庭暴力频频出现。而且农村妇女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男性,受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影响,广大农村妇女即使受了委屈,往往保持沉默,维持婚姻现状。
3、土地权益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是农村土地顺延政策,导致广大农村“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广大农村妇女的承包田在娘家,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二是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户主大都是男性,这也导致广大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或者是丧偶等特殊情况出现时,土地作为农村主要的经济来源,不能随妇女的住所、户籍等变化而发生改变。三是长期形成的土地种植传统,女性出嫁后土地留在出生地,由自家兄弟代为种植,并获得经济收益,导致广大农村妇女认为理所当然的土地承包权应当属于兄弟,而不去争取。
由调查结果我们看到广大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家庭地位明显提高,可以说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在农村,家庭暴力、土地纠纷、财产支配分割等存在的问题,依然容不得我们有半点松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提高普法维权的力度、广度、深度,注重个案维权。
“四五”、“五五”普法活动相继展开,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能力都有明显提高,但是深度不够。在针对出现的个案时,明显感觉有些手足无措,不知道如何维权。为此需要转变维权工作机制,形成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坚持源头参与,向人大、政协多提议案和建议,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要积极争取、依靠党委和政府部门(公、检、法、司法等)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工作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要不断开展法律进家庭活动,启动“法律顾问进家庭,构建和谐新农村”活动,组织法律事务所与农村家庭结对,由法律事物所指派律师担任村民家庭法律顾问,为广大农村家庭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咨询,进行免费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妇女儿童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