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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完善监察教育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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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完善监察教育调研

自今年3月11日《*日报》对我市最大拖欠工资案得到圆满解决进行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各界人士对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有效举措表示敬意。同时也引起了人们的深思:此次拖欠工资一案,涉及人数之多,涉及金额之大,为何要历时三年才得于解决?是劳动者不懂法;还是经营者不依法;亦或是有关部门不执法?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拖欠工资事件,在我省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市拖欠工资的情况,相对全省而言,我市的拖欠工资现象并不严重,案情并不复杂,处理难度不大。但拖欠工资的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在2002年1月至2003年3月期间,我市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拖欠工资案件80宗,已结案75宗,为劳动者追发工资额达568.44万元,涉及劳动者人数为9484人。从涉案企业的隶属关系看,省属单位为364.46万元,占64%,市直单位为51.28万元;从经济类型方面看,国有单位为316.55万元,占56%,集体单位为58.91万元,私营企业为41.44万元,外资企业为6.36万元;从行业方面看,拖欠工资问题有70%发生在建筑工地,20%发生在商业行业;从案件性质方面分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用人单位有钱不给,故意拖欠,另一类是因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工程款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资金困难引起的拖欠。

在对市劳动监察部门、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被拖欠者进行调查时发现,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市拖欠工资现象,绝大部分发生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业,在这种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偏低,缺少法制观念,当其所在企业有拖欠工资行为时,一味地迁就、等待。当被拖欠额越积越大时,要么是老板逃逸,劳动者拿不到工资;要么是劳动者采取非法手段逼使老板支付工资。这两种现象的发生,都是因劳动者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案情越来越复杂,也影响了劳动监察部门的办案难度。

二、企业经营者有法不依,只顾自身利益,视法律为儿戏。

在拖欠工资案中,有一部分企业有钱也不支付工资,恶意拖欠。此类情况多发生在经济效益较好,劳动者人数较少,劳动报酬较高的小型企业。这类经营者自以为:拖欠工资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以此来约束劳动者的“跳槽”行为;也有的经营者认为,其企业原定的劳动报酬偏高,在我市范围内,即使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也比同类工种中的待遇高,所以“可支付也可不支付”;更有胆大妄为者明目张胆地对劳动者们说:我既使不支付被拖欠工资,你又能怎样,你去告我吧!劳动监察部门才不会理你七八个人,加起也不足几万元的事。在此类经营者中,有一部分是其对法律的一知半解,以此来欺骗、恐吓劳动者;也有一部分经营者,自认为自己能神通广大,既使出了事,到有关职能部门打点一下,堵住他们的嘴就行了,这就是某些经经营者有法不依的理由。

三、劳动监察执法力量单薄,缺少办案经费,这是导致企业拖欠工资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具体有以下几点:

1、劳动监察工作人力不足。

从我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我市劳动监察科现有在编人员十名,在人员配置上,基本能胜任市区范围内的劳动监察工作。但是,我市县级劳动监察部门,除曲江县外,其他县市的劳动监察队伍,是没有编制,没有具体在职人员。虽设有劳动监察科,但其实质是与劳动仲裁同一套人员,这种人员的配置是不合法的,就如“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样。在办案过程中难于让企业经营者或劳动者信服。所以,很多县级的拖欠工资纠纷投诉到市劳动监察科,从而加大了市劳动监察科的工作量,分散了执法力度。

2、缺少劳动监察办案经费。

据了解,我市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比较艰辛。在市区范围内的劳动纠纷较好处理,但对距市区较远,甚至是县城、山区的劳动纠纷案,因缺少交通、住宿、饮食等费用,劳动监察工作者虽深感责任重大,但有时确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影响办案效率。

3、我市劳动监察工作缺少地方性条例、制度的支持。

全市的劳动监察工作,除依照国家及省的法律、法规外,我市没有针对本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劳动监察条例、制度。使我市的劳动监察工作进展困难。甚至有些县级地方性法规,反而制约了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例如:有些县为保护企业利益,规定进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部门需持县政府的批文等。

4、劳动监察执法权限不足,案件处理不够到位,执行有难度。

目前,我市的劳动监察工作,似乎只起到一个调解、协商的作用。虽有处罚权,但缺少具体的执行权力,在处理某些案件时,有的经营者根本不把劳动监察当回事,对处罚通知书置之不理,摆出一付“死猪不怕热水烫”的态度,非得向法院起诉后,才执行法院得判决。

5、劳动者、法院与劳动监察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

在某些劳动纠纷案中,劳动监察工作者需收集证据、证词时,却没有人敢出面作证,怕被打击报复,怕被开除。使得劳动监察工作陷入僵局,延误办案时机。另外,法律途径不够通畅,法院对劳动纠纷诉讼案的受理不够及时。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时间周期长,让某些涉案企业有足够的时间转移财产,影响执行效果。

要使我市劳动监察工作更上一层楼,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行为,有效地制止拖欠工资的现象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市应加强劳动监察机制建设。

一、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劳动者学会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举报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使经营者明确拖欠工资行为的危害性。从而减少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具体可按以下三点开展宣传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到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直接面对广大劳动者,使劳动者明白依靠政府和法律的力量是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印制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内容包括劳动法有关知识、投诉程序、投诉部门、投诉电话号码。要求我市各企业为其所有员工发放,人手一册。

3、社会各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着力对我市拖欠工资案例的处罚进行报道,在社会上树立起劳动监察部门的威性。同时可对某些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进行暴光。使得劳动者相信政府,违法经营者畏惧劳动监察。只要树立起劳动监察部门的威信,拖欠工资现象自然会减少,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就会顺利进行。

二、加强我市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配齐劳动监察队伍人员,提高劳动监察办案经费。

对我市县级的劳动监察部门配齐人员,让我市的劳动监察成为一支强大、有力的队伍,力求做到每个县、每个区的劳动纠纷案就地解决,也让我市的劳动监察队伍,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工作。最终达到劳动监察部门只须进行监督,便能减少、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保护劳动者,打击拖欠工资行为,授予劳动监察部门具体执法权力的地方性法规建设。

1、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监察法规,授予劳动监察部门有一定的执法实际效果的权力,如对违法企业的查封权、冻结帐户权等。

2、制定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设立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由劳动监察部门根据企业以往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信用评级,在此基础上按照信用等级确定工资保证金的数额。等级越低,要缴纳越高比例的保证金。资金是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最重要的要素,若一个信用等级很底的企业,要缴纳很高比例的工资保证金,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必定减少,对企业发展显然不利,企业经营者自然会努力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对减少拖欠工资现象将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四、加强法院与劳动监察部门的沟通,建立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绿色通道”。

针对被拖欠工资职工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依法简化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当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一经投诉,案情明确,证据清楚的,应及时立案,及时查处,从速执行,优先支付。避免扯皮推诿,久拖不决。若实行了“绿色通道”,我市的劳动监察工作、劳动纠纷诉讼便可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