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民政局派管理调研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派管理调研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民政局派管理调研

一、派民主监督完善

(一)派自觉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意识不强,作为不够。不少派领导认为,虽然参政党组织独立、政治自由,但发展成员、组织活动、机关建设和物质条件等方面都需要执政党支持和帮助,担心主动监督会影响党际关系,得罪领导,对党派或自身发展不利。因而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往往如履薄冰,不敢提有价值或尖锐的不同意见,从而出现了重参政议政、轻民主监督的现象,自我淡化了履行监督职能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民主监督的意见或建议往往得不到及时答复或落实,看不到实际效果,因而也挫伤了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产生了“提了也白提,干脆不要提”的情绪。当然,还有不少党派人士习惯于赞扬或肯定,在有机会履行监督职能时,不能明确职责、摆正位置、发挥作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有人甚至利用民主监督之际为不当开脱说情,这些现象无疑也损害了民主监督的形象。

(二)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对接受民主监督的必要性依然认识不足。当前,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特别是基层)仍存在着对民主监督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问题。他们依然认为民主监督就是开个座谈会,听听发言或意见。即便如此,他们还是喜欢听赞扬的声音,听不惯不同意见,更别说是监督的批评意见了。有些领导干部对于民主监督仍是叶公好龙,“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对民主监督的意见或建议,不是及时回复或处理,而是推诿、扯皮。因此,派能否对执政党及其执政团队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还取决于执政党各级领导的认识和态度,取决于对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视和落实。因此,各级党政领导对民主监督必要性的认识,已成为增强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关键。

(三)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缺乏必要的制度与机制保障。目前,虽然民主监督作为国家政体的重要监督形式,越来越受到各级党政部门或领导的重视,但在监督形式、程序、责任及信息公开、意见反馈和绩效考核等实际应用方面,还缺少必要的制度与规范措施,未能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这种没有约束、考核或影响的监督机制,必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从而造成了许多地方民主监督的实施成效,完全取决于党政一把手的开明程度,并有了“容纳肚量决定监督胆量”的说法。因此,民主监督如不尽快建立对监督主客体均有约束力的制度与机制保障,仅靠主要领导的认识和觉悟,难以获得应有的实效。

二、增强派民主监督实效性的措施与建议

虽然三权分立、政党制衡等西方政治制度并不适合我国国情,但是加强监督却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民主监督时曾指出:“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使发生了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中共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都为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与政策支持。

当前,根据我国民主监督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要增强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就必须从执政党和参政党两个方面,提高认识、明确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程序。

(一)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应切实提高对民主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现阶段,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依然取决于执政党及其执政团队的接受程度。因此,各级党政领导要从提高执政能力,加强和改善多党合作,构建民主政治与社会和谐的高度,认识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性,提高接受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要注意保护民主监督的权利,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讲真话,提不同意见。同时,对民主监督的意见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只要有了接受民主监督的诚意,就能赢得派的信任,从而获得民主监督的实效。

(二)派也要不断提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水平和能力

派是民主监督的主体,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外部环境固然重要,但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也是当务之急。

——正确认识民主监督的用意和概念。首先,派的民主监督是建立在与共产党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民主监督,并以支持和帮助共产党执好政、掌好权、做好事为初衷和归宿。其次,民主监督是相对于行政或法律监督而言的非权力监督形式。抱怨民主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和主张民主监督法律化与权力化的观点,纯属概念性错误,而非探讨“禁区”的问题。

——将民主监督寓于参政议政之中。虽然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是派的两项基本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却是密不可分。派参政议政的许多意见建议,都体现了民主监督的职能。若将两种职能截然分开,就会产生民主监督相对于参政议政被“忽视或弱化”的社会认识与错觉。

——民主监督的作用不限于反腐败。加强民主监督有利于扼制腐败,但民主监督的作用绝不限于反腐败。事实上,腐败问题是各国执政党和政府面临的普遍问题。要解决“防腐”问题,主要靠法治而不是民主监督。因此,将腐败现象归咎于民主监督不力或弱化,归咎于参政党对执政党没有制约权力,进而对我国政党制度产生怀疑,都是概念性错误产生的认识误区。

——提高派民主监督的责任心。虽然民主监督存在着阻力大、难度高、不易出成绩甚至有负面影响等客观问题,但派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责任心不强、乖张奉承等主观问题,也是民主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为此,派应本着参政为国、议政为民的政治责任感,增强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责任心,发挥职能优势,做好监督工作。

——选好派民主监督的切入点。选好民主监督的切入点,做到监督有针对性、意见有可行性,对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性至关重要。只有选择好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影响面广、关系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民主监督,才能体现参政与执政的互助性,不断凸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推进派民主监督的专业化。参照派设置“参政议政专委会”的做法,组建“民主监督专委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民主监督工作。民主监督作为政党间的一种严肃性、层次高的监督形式,要求监督者应具备较高的政治和政策水平,切忌随意性。因此,提高党派组织和成员民主监督的职能水平,就成了保障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前提条件。

(三)建立派民主监督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运行机制

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并非一定要将民主监督的柔性变为法制监督的刚性,而是要增强一种非权力监督的行为约束和民主压力。这种机制的形成,不能靠个人的自觉性,只能靠有制度保障的规范化监督程序,这是克服民主监督随意和虚化的根本途径。

——建立政务信息通报制度。民主监督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只能来源于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因此,要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就必须事先保障派对党和政府重大决策和目标任务的全面及时了解。

——建立民主监督专报制度。派以规范的文字“专报”形式提交民主监督的意见或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接办民主监督专报,使民主监督做到严肃正规,责任明确,有案可查。

——建立民主监督责任制度。对派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要根据职能分工和领导批示意见,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将办理效果与年终考核评优挂钩。

——建立民主监督反馈制度。党和政府责任部门对民主监督意见或建议要及时研究、办理和反馈,按照“已解决”、“正在解决”或“留作参考”等情况进行答复。

——建立民主监督评价制度。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处理结果,由统战或纪检监察部门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应予上报和公布。通过考评制度来督促和保证监督主客体的同步提高。

——建立民主监督考核制度。将民主监督工作纳入派绩效考核,通过制定工作任务、目标分解、责任落实和年终考核等制度,将民主监督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民主监督的激励与保障机制。

——加强同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民主监督只有同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与密切配合,才能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影响力与实效性,并与其它监督形式一起,发挥保障公正、公平和进步的作用。

虽然民主监督还存在诸多制度、程序和机制问题,但民主监督作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已引起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共同关注。当人大及其代表能够全面履行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依法监督后,派还要逐渐回归对执政党实行民主监督的主要参政职能。可以相信,在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派的民主监督工作,必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制度规范与科学发展,并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