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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法改进发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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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法改进发展调研

一、普法工作

1、普法网络健全发展。我县县、乡、村三级农村普法网络基本形成,普法机构、普法阵地、普法队伍基本建立。在建立健全县普法领导机构网络的基础上,我县还整合法治资源,充分挖掘县内法律人才资源优势,组建普法讲师团队伍、普法联络员队伍、普法文艺宣传队伍、普法宣传员队伍以及农村法律指导员队伍;每个乡(镇)也均组建了普法讲师团,配备一名普法宣传员;每个村都建立司法工作站,配备一名法制宣传员,普法队伍不断壮大,不仅有效扩大了法制宣传在全社会的影响力,还显示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强大动力。不断提高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水平。

2、普法内容和中心工作结合。注重“二突出”。一是突出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显著的特点是发展经济,农村的普法教育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而拓展,充分发挥农村调解员和司法所人员了解农村、熟悉农村的优势着力开展以案说法活动,教育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维护生产生活中的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依托司法所、村司法工作站,构建(乡)镇、村法律服务网点,为发展农村第三产业、特色农业、农民个体私营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农村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优先、优惠受理、承办农民群众的法律事务,让老百姓享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法治成果。二是突出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环境服务。稳定的环境是新农村建设必要条件。通过送法律进村入户,深入细致地进行《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化解各种矛盾;充分发挥各级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和人民调委会的作用,依法调处矛盾纠纷,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通过对纠纷的调处和矛盾依法化解,使广大群众接受生动的法制教育,有效维护基层稳定。

3、普法方式改进。注重统筹谋划,将普法工作纳入农村各项宣传教育工作之中,农村普法有计划、有步骤、有举措、有检查。乡村除沿用以会代训、出板报、发资料、张贴宣传标语挂图、开展法律咨询、送法下乡入户上门等法制宣传方式外,各乡镇和县有关农村工作部门还从实际出发,结合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探索农民最喜欢、易接受、又适合时代特征的普法宣传方式手段本文来自,通过法制电影下乡、文艺演出、法制书法漫画下乡巡展、送法进田间地头等农民欢迎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同时,引进远程教育、农民信箱等新平台,提高了普法工作的实效。

4、普法成效逐步彰显。一是现代法制理念增强。农民中正在兴起“法律消费”,即遇到纠纷找律师,涉及到土地、房产、钱物交易等懂得办公证,为自己上一道“法律保险”。老百姓由厌讼、害怕打官司到敢于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争端,这是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志,也是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成果的直接体现。二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观念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防范意识、维权意识普遍增强,遇到法律事项、法律纠纷知道依靠法律来为自己伸张正义,维护自身权益。三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增强。随着“民主法治村”活动的深入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以及“公推直选”村两委班子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活动在我县已全面推开,村务大事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定。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积极性高涨。四是遵纪守法自觉性增强。

二、存在的问题

1、“人治”思想仍占有相当的市场,崇尚法制的理念在一些乡村中仍然难以根植。长期以来,受传统“人治”思想的束缚,少数基层干部认为基层工作头绪多、任务重,普及法律、严格按法律办事会降低行政效率,阻碍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认为“农民学了法,工作更难抓,干部难当家”。因此,对法制宣传教育不够重视,没有纳入议事日程。有的村干部认为,村里工作非常繁琐,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村委会的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不可能完全规范,村民学法学多了,稍有不慎就面对责难,易造成工作被动,因此仅对农民进行应尽法律义务的普法教育,而忽略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宣传。“人治”思想更影响着农民,部分农民错误认为“普法是政府搞的宣传活动,是当官的事”,因而闲时宁愿打牌、赌博,也不愿意挤时学法,只有遇到问题时,才急着翻翻有关法律资料。有的村民在发生纠纷、案件时不是及时报案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把化解矛盾纠纷的希望寄托在“有身份,有背景”的“族人”身上。还有少数农民认为,法律途径成本高、周期长,结果难料,还不如找关系、熟人、朋友“私了”,或者采取堵桥、堵路、集体上访等过激行为,效果更直接。加之目前存在的个别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对一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弱化了普法的作用和影响,使群众对法律的权威作用产生了怀疑。由于认识上的差异,也使农村普法教育发展不均衡。

2、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仍嫌滞后,从制度上阻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由于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还存在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想,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不够重视,导致依法执政、民主管理的理念在农村难以贯彻实施到位,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也不是很规范。加上农民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偏低,真正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农村各项事务管理、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很有限,致使一些乡村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再加上农村改革进程中各种矛盾的激发与显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有时会产生冲突,为着眼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极个别农民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或多或少的舍弃,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受到质疑和挑战,致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受到影响。

3、普法组织机构职能软弱,削弱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据调查,部分乡镇普法工作在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上有名无实,有的人员调动了,没有及时调整充实,且乡村普法组织机构职能相对软弱,既没有相应的“尚方宝剑”(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性法规),又没有普法工作的刚性机制,对不重视或者不参与普法工作的基层单位和个人,缺乏硬性考核约束办法。普法组织和普法工作者对此无可奈何,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而且乡镇普法人员是由乡镇干部兼,一年到头不是跟着乡镇领导跑,就是下村办点搞中心工作,很难有时间开展普法工作,组织普法活动,只待到市、县检查验收时才临时补课。部分村级普法组织网络形同虚设,待上面布置或者检查普法工作时,村里临时抽人“应付”,蒙混过关。由于普治组织机构职能软弱,农村普法工作者出现“没有权和钱,全靠嘴巴甜”这样状况,自感吃尽苦头,却尝不到甜头,看不到奔头,不想干、不愿干,导致普法队伍不稳定,工作无人管。

4、普法人员素质偏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目前农村的普法骨干大多是村组党员干部,文化水平低,自身素质不高,虽然参加过乡村的培训,但由于基础差,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单一,加之村级干部事情既多且杂,没有功夫深学,所以,法律知识贫乏,尤其对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不理解、记不住,既不能宣讲法律,又不能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上不得“台面”。有的村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培训时,找一个能讲一点法律的人很难,只能念念法律条款,使参学人员把学法当成开会,熬到点就算数,效果不明显。由于普法骨干法律素质较低,缺乏对农村普法工作的探讨研究,不能掌握其内在规律,因而农村普法方式陈旧,只能沿用上大课、发资料、办宣传栏、开展法律咨询进行普法宣传,而多形式的、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很少,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农民感到枯燥无味,认为普法是搞形式,“来时一阵风,过后一场空”。

5、普法经费紧缺,制约了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据调查,虽然乡镇对普法工作投入了一定的经费,但是由于财政经济困难,投入还是不能满足普法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农业税取消后,乡镇及村级财政收入渠道更加变窄,基层组织正常运转都十分困难,因此,有些乡镇不得不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放在“打工资保卫战”上,故普法经费难保障。村一级普法专项经费更难落实。因而制约了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农民居住分散,农村交通不便,农事季节性强,农民在农忙时早出晚归,忙于耕种,很少有时间学习,农闲时,忙于外出打工挣钱,不愿把时间耽搁在学习上。所以,普法对象很难组织,普法举措很难落实。

三、加强和改进农村普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农村普法是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广大农民服务的。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强调“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这既为农村普法提供了发展空间,又对农村普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克服畏难情绪、消极情绪,立足实际,对症下药,把准时代脉膊,不断创新实践,加强和改进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农村普法教育逐步推进,推动农村普法健康、深入、持久发展。

1、农村普法理念创新,增强普法的针对性。

树理念,强化普治职能职责。应坚持以人为本,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积极开展针对农村、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部分,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工作来抓。要进一步确立培育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理念,由过去注重禁止性规范教育、义务性规范宣本文由21世纪写作秘书网首发传普及转变到注重对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治理念的培育上来,帮助农民群众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意识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引导村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全面规范农村普法工作,使农村普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发挥普法主管部门在农村普法中的指导、协调、组织等作用,强化其职能职责,明确其相应的通报批评权、奖惩建议权、督促检查权、考核验收权以及参与同级综治考核、文明考核、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等可操作性硬性职权,明确其相应的工作职责,解决其职能软而不硬、柔而不刚的问题,解决其地位低、经费缺、设备差、运转难等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其主动性、能动性,使其在党委政府普法依法治理决策中当好参谋助手。

调研,抓好重点对象普法。针对农村普法点多、面广、线长、任务重的实际,各级普法组织要深入乡村调查研究,研究新情况,探索规律性,针对青壮年农民“户在乡下,人在城中”,留在农村老家的大多是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的现状,突出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一是扣龙头,狠抓基层干部的学法用法。要以乡村法制学校为阵地,采取以会代训和培训等方式,着力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的法律培训,完善乡镇党委中心组学法、乡镇干部指定学法日等制度,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其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领导农村法治建设的能力。二是紧拳头,狠抓家庭户主的学法用法。“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当家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对全家人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因此,要采取以组为单位集中学习辅导、送法上门辅导等方式,大力培养家庭“法律明白人”,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水平,提高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三是抓源头,狠抓青少年法制教育。要以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律(政治)课老师为主力,将在校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大纲,明确规定教学内容和课时,落实好教材,确保师资、教材、计划、课时“四落实”,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同时也带动、影响着家庭成员养成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2、农村普法载体创新,增强普法的实效性。

要在总结以往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探索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普法依法治理载体和方式,提高实效性。

建载体,深化主题宣传活动,推动“法律农村行”。结合“五五”普法工作,认真设计好农村普法教育主题活动。一是实施法律“四进农家”活动。即结合“法律六进”等活动,在全县农村开展以法制宣传资料进农家、法制信息进农家、法制文艺进农家、法律服务进农家为主要内容的“四进农家”活动,落实法律进村“四个一”,即一组法制宣传橱窗专栏、一个法律咨询服务室、一个法律图书阅览室、一支法律宣传志愿者队伍,满足农民群众法律需求,形成稳定、实用的农村普法阵地。二是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健全村民议事制度,使创建活动切实成为深化农村普法的有效载体,确保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搭平台,丰富法制宣传方式,推动“法律农村行”。针对农民群众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从农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出发,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增强普法实效。要发挥县乡普法讲师团的作用,本文来自组织成员经常深入乡村、深入农民群众中“以案说法”,寓教于案,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说服力。要借助农村场镇这个宣传阵地,利用农民赶集日等有利时机,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服务、法制板报展览、法律知识抢答等法律赶集活动,缓解农民居住分散难组织的困难,使场镇成为农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的大课堂,增强普法的渗透力。要适时开展农民法律知识竞赛活动,调动其学法热情、变被动为主动,同时将普法与评选文明户、五好家庭户、文明单位结合起来,与争先创优结合起来,增强普法的吸引力。广播、电视、报刊应开设普治专题专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普法的渗透力;要组织法制文艺工作者、业余爱好者编排适合农村特点的法制文艺节目下乡进村演出,使农民群众在喜闻乐见中受到生动活泼、形象直观的法制教育,寓教于乐,增强普法的感染力。通过多形式、立体化、全覆盖的普法宣传,促进农村法律文化建设,使法律法规走进农村千家万户。

3、农村普法机制创新,增强普法的能动性。

要按照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创新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保障、队伍网络、考核督查等机制,使农村普法由“消极型”变“能动型”、由“被动型”变“主动型”。

完善普治保障机制,促普治工作由“软”向“硬”转变。强化组织保障,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将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分阶段确定目标、任务和措施,保证农村普法依法治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要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综合考核的内容。强化制度保障,应逐步完善农村普治工作年度述职讲评、农民群众法律素质评估、农村法治环境评估等制度,使农村普法由“软指标”变“硬任务”。强化经费保障,应加大投入,将普法经费按比例列入预算,村级普法经费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经费,保障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