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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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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研究报告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在我们展开普法工作中,会发现其存在着普法对象文化素质低且难集中;部分群众遇事找官找政府,不愿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普法工作形式单一等问题;就以上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逐步打开普法工作的新局面;普法工作任重道远,地方性普法的优劣对整个普法大局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进行讲述。其中包括:、部分群众文化素质较低、普法对象难集中,普法时间难安排,给普法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普法形式单调,普法内容难理解,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深入、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钱本位”思想严重,遇事找“官”、找政府,不愿甚至拒绝运用法制手段来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几种负面现象也时时阻挡着普法工作的前进道路、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优先抓好骨干培训、加强监管,为普法工作地展开肃清道路、逐步改进普法方式、加强普法工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及个人的法律工作水平等,具体材料详见: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最后一年,新的社会环境及国内形势要求我们在总结过去四年普法成就的同时以一种全新的普法理念和更为可行的普法手段去迎接即将到来的“六五普法进程。如何围绕“六五”普法的普法精神,秉承“五五”普法的有效经验,深入开展地方性普法工作,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对于**这个经济发展迅速、外来人口众多的新型商贸都市来说,在我们展开普法工作中,会发现其存在着普法对象文化素质低且难集中;部分群众遇事找官找政府,不愿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普法工作形式单一等问题。此类难点,都是因地方性因素长此以往积聚而成,要想快速高效的解决,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因此,在这个过渡性的关键一年,有必要找出根源,针对凸显问题,重点解决,再逐一突破,为“六五”普法打下坚实基础。

因笔者是一名人事劳动仲裁院的法律工作者,有着实际的工作经验,就普法工作也有一定的认识,现将**地方性普法工作中的难点分析如下:

一、部分群众文化素质较低。一方面,**现有农村人口中文盲人数仍占一定比重,给农村普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另一方面,2010年外来务工人员已逾130万,多数处于高中文化以下水平,并多数来自教育欠发达地区,法制观念淡薄。在笔者的日常工作中发现,来申请仲裁的劳动者多带着由政府出面马上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想法,但对有关司法程序了解甚少,甚至在工作人员多番解释下也无法提升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非但没有将困难解决,还将矛盾转移到了工作中来,很难取得其对法律工作者及工作程序的认同。

二、普法对象难集中,普法时间难安排,给普法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经济意识的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中青年男女大多都选择经商,故常居在城镇,普法对象很难集中。留守在农村的也多为老年人,在学法上也属于末期;而对于数量较为庞大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其选择的工作地点分散在**各个镇街的工业园区,集中普法难度较大。

三、普法形式单调,普法内容难理解,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深入。现今的普法工作多以教育形式普及,而法律教育多在大学课堂,因此对于未进入大学的人来说,很难受到系统性的法律教育。在社会上普法教育依然沿用传统的办宣传栏及电视报刊文摘进行宣传,形式过于单一,内容不够形象生动。由于**农村人口及外来工作者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难以理解抽象的法律、法规条文,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往往带着沉重的思想包袱,经济压力大,对法律学习也不感兴趣。

四、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钱本位”思想严重,遇事找“官”、找政府,不愿甚至拒绝运用法制手段来解决;“讨要工资不成即集体上访”,“发生问题出钱找关系”等事情时有发生。“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思想,在地方中仍然普遍存在。“以权压法、没权出钱、以钱贿权、以权压法”这样的循环更是潜伏在深处。而在农村,“以言代法”现象屡见不鲜。诸多示例,从侧面反映了民众的传统思想,而法的地位即便上升到一个较高的程度,也理所当然的夹杂人治因素,影响公平公正。在笔者的工作中,常发现这样无奈的事: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愿意辗转劳动保障服务所、劳动监察大队等单位,到了仲裁院及法院这一司法环节却因用人单位一句“你去告,没用的”而打退堂鼓。说到底,是出于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猜忌,对司法途经的不信任及对人治现象的恐惧。

五、社会上存在的几种负面现象也时时阻挡着普法工作的前进道路。一种负面现象为司法腐败加之法律解决问题成本较大、司法机关办事效率低,使农民对法律维权失去信心,造成学法用法脱节。司法腐败已成为现实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激起了群众的极大反感,动摇了人们学法的信心,削弱了普法工作的公信力。不仅不利于巩固已有成果,而且给普法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而另一种负面现象,则出现在法律服务者这一群体。笔者发现此类现象在**极其严重。因外来务工人员的关系,一种新的群体出现在**:他们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并未受过系统全面的法律学习,带着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及法律服务所的相关证明在**为发生工伤及劳动纠纷的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然而,接受服务的劳动者的权利并未得到有力保障。拿工伤补偿来说,有的劳动者被超高的诉讼标的吊足胃口,究其根本无非是人欲从中取得更大的费用,故造成劳动者不愿或人逼迫其不配合仲裁员及法官调解的状况,乃至激化劳资双方矛盾。而有的企业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为了逃避责任,人为制造阻力,利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加重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从而达到“杀一儆百”的震慑效果,“引导”当事人进入漫长的司法程序。拿一起简单的工伤补偿案件来说,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与二审、伤残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到最终执行,走完这些程序至少需要两年时间。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该类法律服务者法律素养比较低,但是抓住了劳动者信任老乡的心理,频频此类仲裁及诉讼案件。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少在心理上减少了诉讼负担,但恰因为人本身就对基本的工伤赔偿项目都不甚了解,诉讼有失水准,反而给当事人造成一种盲目心理,成为我们在工作中的一道障碍。

就以上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逐步打开普法工作的新局面:

一、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优先抓好骨干培训。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要把普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普法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具体办事部门及人员,形成普法网络,以点带面,使普法工作结构化、具体化。优先抓好骨干法律素养,安排专业培训及业务培训,建立、完善普法骨干队伍,辅导、带动群众学习法律知识。

二、加强监管,为普法工作地展开肃清道路。建立司法监督的各项制度,使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规范化、经常化。同时加强对司法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促进司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的强化。对司法人员的任免监督,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增强人大司法监督的广泛性。相关部门应对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人进行严格审查,对在业人员进行备案。取消不合格执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规范法律程序,以防“黑律师、伪律师”有机可乘,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劳动者权益。

三、逐步改进普法方式。农村除沿用以会代训、出板报、发资料、张贴宣传标语挂图、开展法律咨询、送法下乡入户上门等法制宣传方式外,还应从实际出发,探索农民最喜欢、易接受、又适合时代特征的普法宣传方式手段,注重提高普法实效。借家电下乡普及的契机,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增设地方法律宣传节目,使农村普法工作形象化、生动化。有条件的镇街应开展针对性普法、帮扶普法,邀请法律学者、法律工作人员进乡进企,为农民及务工人员讲解与之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其维权意识。

四、加强普法工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及个人的法律工作水平。围绕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活动展开,充分发挥农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镇街司法所人员的业务优势,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同时依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构建镇、村法律服务网点,借助**总工会维权的有利经验及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让老百姓享受到、看得见,摸得着学法的成果。

普法工作任重道远,地方性普法的优劣对整个普法大局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相信**的普法工作在“五五”普法工作的关键一年一定能挖掘新亮点、创造新业绩,为“六五”普法工作的展开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