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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在制度的制定上,缺乏系统性;在制度的推进上,缺乏具体化;在制度的执行上,缺乏刚性化;在制度的监督上,缺乏强制力,对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调研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深刻变革、经济转轨变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两种体制并存的历史阶段,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通道已经打开、这些年来,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性、列宁曾指出:“不受节制的权力,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注意制度制定中的系统和配套、注意制度执行中的惩处和预防、注意制度监督中的体制和机制,具体材料请详见:
一、在制度的制定上,缺乏系统性。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深刻变革、经济转轨变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两种体制并存的历史阶段,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通道已经打开。由于权力与市场共同参与资源分配,造成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大量政治、经济租金产生和市场扭曲等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面对反腐倡廉建设所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我们比较注重单项制度的建设,但在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方面做的不够,各项制度在彼此衔接、相互配套上有所欠缺,形成不了综合效应。制度的不完备,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给腐败分子有空可钻,有机之乘。如,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重要反腐败“阳光法案”。各单位都制定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但这项制度应该由谁来监督落实,或申报的情况如何核定、对瞒报的如何处理,都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结果往往流于形式,最终没有形成规范的、统一的、配套的监督制度,到腐败分子案发时才发现存有大量不明财产,使本该发挥作用的制度体现不了应有的效应。
二、在制度的推进上,缺乏具体化。这些年来,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性。但这些制度在地方和基层能不能落实,很大程度取决于能否“具体化”。在现实中,有不少单位将中央的文件照搬照套,不把原则性要求具体化,不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更加明晰、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这虽然表面上是贯彻了,但在推进和执行上则大打折扣。另外,在制度的推进上,多数侧重于实体性的规定,正面要求的制度多,追究处罚的规定少,比较注重明确“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但在把实体性要求程序化、具体化方面做的不够,缺少规定“这些事情该怎么做”,“应按何种程序去做”,“不这样去做该怎么处置和追究”,使实体性的要求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和惩戒的标准与力度。
三、在制度的执行上,缺乏刚性化。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就形同虚设,甚至导致人们对制度的漠视。我们不能只是把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不落实在行动上,进入一个“不出事,就没事;出了事,才有事;实在要出事,那就‘就事论事’”的怪圈,要形成有法可循、有法必依、执法比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按照制度规定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形成对违法乱纪分子的强力震摄,让人不能腐败、不敢腐败,决不能搞“下不为例”,姑息迁就。要知道如果对违法违纪行为手软,就会使我们的制度、纪律失去严肃性、权威性,丧失了约束力和威慑力,必然助长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四、在制度的监督上,缺乏强制力。列宁曾指出:“不受节制的权力,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监督是正确行使制度的保证。没有对制度强有力的监督,制度就会失去其规范人们行为和办事程序的作用,权力就会绝对化,而绝对化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现实中,一是存在着监督体制不畅,监督机构的职能弱化。作为行使监督职能的纪委和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事实上存在着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在监督关系上主客颠倒的状况,造成了对同级党委和行政领导不敢监督、不主动监督的现象严重。二是存在着对“一把手”监督不力或无人监督,监督出现缺位。不少单位的“一把手”权大位重,好像制度与规定是专门对下面的,自己可以不受任何制约。难怪胡长清“坦言”:“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有人管了”。广西李乘龙“感叹”:“党给我的权力太大了,没人监督我,也没人敢监督我”。真是这种无人监督的职能缺位,使多少“一把手”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走上了贪污受贿、胡作非为的违法犯罪道路。三是存在着注重监督结果,不重视监督过程,监督不到位。监督既是一个过程,又是对过程的监督。对制度执行的结果进行监督固然重要,但对制度执行的过程和情况的监督就更为重要。按照逻辑学的原理,前提不对,其结果必然错误。加强对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不仅可以及时纠正在执行制度中的行为偏差,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而且可以发现和修订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制度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发挥作用。
对于上述在制度建设上反映出的问题,我认为需要在如下方面作出努力:
1、注意制度制定中的系统和配套。一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结合。制度的制定,既要符合党和国家的章程、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规定,又要从实际出发,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进行细化,形成符合本单位情况、有利于操作的具体规定,保持制度体系上下的统一,无抵触和矛盾,增强制度的实效性。二是连续性和开创性的结合。开创性是在连续性基础上的制度创新。既要保持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不因人而变;又要以发展的眼光和与时俱进的态度,审视现有的反腐倡廉制度,对不合时宜、不完善的制度进行重新制定和修订,对一些新出现的腐败现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避免制度缺位。三是稳定性和前瞻性的结合。既要防止因制度更替频繁,导致管理壁垒的形成,或让人无以适从;又要在稳定性的前提下高瞻远瞩地分析可能出现的腐败情况,制定应对预案,超前防范,避免制度僵化。四是完整性和配套性的结合。廉政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从全局高度进行周密设计,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全过程,体现在每个环节,落实到各个方面,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又要通盘综合考虑针对某个侧面的单项制度,形成制度上的配套,防止单项制度之间出现歧义、扯皮、抵触、矛盾等情况,维护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注意制度执行中的惩处和预防。一是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制度,必须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处罚。不容许因人而异,搞特殊化、避重就轻或下不为例。在制度执行上开口子,就是挑战制度的权威性,就是“自毁长城”。二是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增加腐败的成本,扭转腐败行为“低风险、高收益”的不正常现象,使腐败分子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同时,经济上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三是增强“惩处也是预防”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对违反违纪案件的惩处,既是对犯案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时对其他人员也是发人深省的警示,同时在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分析发案的原因,针对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及时予以纠正和完善,都是做好预防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关预防工作。四是在以反面典型进行的警示教育中,要纠正“典型案例的级别越高、涉及的金额越大、犯罪的手段越狡猾,警示教育作用就越好”的错误认识,应注意分层次、分类型、分对象选择不同的反面典型,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然的话,不但起不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反而效果适得其反。
3、注意制度监督中的体制和机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只要有制度的存在,就应建立和完善监督体制和机制。一是坚持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制。一方面要将干部管理体制中隶属关系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分层次实行执行制度全程监督管理的体制优势,通过层层签订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同时通过组织考核、民主评议等方式,建立起同级对同级、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体制,形成各级干部“人人监督、人人被监督”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渠道的监督体制,发挥各个渠道具有各自特点的监督作用,为全方位、多角度对反腐倡廉制度进行有效监督奠定基础。二是推行纪委、行政监察、财务审计“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从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理类别等方面打破单位内条块分割、各管一方的限制,统一对人权、事权、财权、物权四个方面的内控制度进行有效的监督,强化监督的力度。三是推广党内“巡视制度”。实践证明,巡视在反腐败中已发挥出重要的监督作用。2007年8月2日,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分布会上说:“近年来查处的陈良宇、侯伍杰、徐国健、李宝金、杜世成、何闽旭等案件的部分线索,就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在总结巡视工作成功经验,提高巡视工作水平的基础上,是否能将巡视制度逐步向下推广,由上一级纪检组织和组织部门向基层单位派遣巡视组或者巡视员,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以改变基层单位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不到位和对“一把手”监督缺位的状况,强化对基层单位领导层监督的力度。四是强化“权力阳光运行”的监督机制。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上,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中央纪委的报告,都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调推进党务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办公公开制度。以公开、透明求得公平、公正,是在知情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对权力运行进行的有效监督。目前,我国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缺乏具体规定,办事公开,制度透明的工作刚刚起步,权力运行有不少还处于“神秘化”状态。因此,在强化“权力阳光运行”的监督机制方面,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做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权力部门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把决策的内容、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予以公开或公示,让广大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必受监督、违规违法用权必受追究,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