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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落实侨房政策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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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落实侨房政策调研报告

根据市政协常委会工作安排,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就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情况组成专题调研组,于9月、10月份分别深入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开展调研活动。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全市落实侨房政策的基本情况

(一)农村侨房

全市应落实政策的农村侨房总面积648120平方米,至1996年底止,已全部落实了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城镇侨房

全市应落实政策的城镇侨房总面积273936平方米。到目前为止,已落实归还产权总面积261419平方米,占95.4%;未落实归还产权12517平方米,占4.6%;已落实归还使用权面积213679平方米,占78%;未落实归还使用权面积60257平方米,占22%。

其中,“”、“”、“”、“非建制镇”等四类侨房面积共34681平方米,已于1995年底基本落实完成。

“私改”、“代管”、“没收”、“农会拍卖”等四类侨房面积共239255平方米,到目前为止,已落实归还产权226738平方米,占95%,未落实归还产权12517平方米,占5%;已落实归还使用权178998平方米,占75%,未落实归还使用权60257平方米,占25%。

各县(市、区)及市直后四类侨房落实政策情况如下:

城区:应落实归还侨房总面积38508平方米。已落实归还产权38508平方米,占100%;已落实归还使用权33365平方米,占86.6%,未落实归还使用权5143平方米,占13.4%。

海丰县:应落实归还侨房总面积58970平方米。已落实归还产权58415平方米,占99.1%,未落实归还产权555平方米,占0.9%;已落实归还使用权47662平方米,占81%,未落实归还使用权11308平方米,占19%。

陆丰市:应落实归还侨房面积42210平方米。已落实归还产权42087平方米,占99.7%,未落实归还产权123平方米,占0.3%;已落实归还使用权23588平方米,占60%,未落实归还使用权18622平方米,占40%。

陆河县:应落实归还侨房面积8808平方米。已落实归还产权8808平方米,占100%,已落实归还使用权7968平方米,占90.5%,未落实归还使用权840平方米,占9.5%。

市直:应落实归还侨房面积90759平方米。已落实归还产权78920平方米,占87%,未落实归还产权11839平方米,占13%;已落实归还使用权66415平方米,占73%,未落实归还使用权24544平方米,占26.8%。

二、存在问题

自1984年中央《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中办发[1984]44号文)下发以来,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完成了一大批侨房的落实政策工作,得到了广大侨胞、侨眷和港澳同胞的拥护称赞,在海内外产生了良好影响。但是,对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已经拖了全省的后腿。1999年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落实侨房政策工作总结大会,标志全省落实侨房工作任务总体上已基本完成,随后相关工作机构停止运作,省财政用于落实侨房政策的专项补贴也已停止下拨。但是,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滞后于全省的步伐,扫尾工作一拖再拖,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对落实侨房政策扫尾工作非常重视,并为此下发了专题文件,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专项工作部署。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扫尾工作进展缓慢。从1999年至今仅有市直有批还产权6户,面积600多平方米。腾退侨房使用权2000多平方米。各县(市、区)再没有新的落实情况。目前全市尚有未落实归还产权侨房12517平方米,未落实归还使用权侨房60257平方米。由于落实政策不到位,一些侨房业主连续不断的上访,已经对我市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分析我市落实侨房政策扫尾工作进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落实侨房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认识。有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对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把它当作一项政治工作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落实责任,认真抓好。有的认为侨房政策大部分已落实了,如今未落实的只是小部分,无关大局,存在差不多的思想;有的认为落实侨房政策是采取先易后难的做法,现在未落实的侨房虽然数量不多,但难度很大,产生了畏难情绪,能拖则拖的思想比较严重。

(二)机构不够健全,责任不够落实。由于这几年来的人事变动频繁,市、县(市、区)落实侨房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没有及时调整,致使有些地方的落实侨房政策工作机构不够健全,责任不够落实,存在着有名无实的状况。相关职能部门在内设机构设置和专职人员配备方面也存在不够齐全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日常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腾退工作阻力重重。目前全市还有60257平方米的侨房没有落实归还使用权,这是当前加快完成扫尾工作任务的重点所在。造成腾退工作困难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有些占用单位或占用户不顾党的政策,只顾自己或小团体的利益,把长期占用视为既得利益,认为退还一间侨房就要减少一份收益。

2、有些侨房占用单位或占用户多方找关系,致使一些领导不敢采取坚决果断措施,甚至姑息迁就,纵容包庇,盲目插手,干扰了侨房政策的落实。

3、有些占用单位或占用户乘机提出不合理要求,拖延时间,拒不搬迁。

4、有的占用户,自己盖了新房多年,仍不把侨房退还业主,而把侨房出租给别人居住,自己收取租金。

(四)侨房个案历时长,变迁大,取证难。一些侨房由于涉案时间太长,有的侨房已变卖多次,有的已经被全部拆掉重新改建,如今面目全非,对这类个案落实政策有一定难度。

(五)腾退侨房资金紧缺。目前,全市未腾退的侨房大部分是被亏损企业或单位及无业居民占用,他们的经济状况普遍比较困难,要腾退这些侨房缺乏腾退资金。侨房腾退的安置、偿补等措施无法落实,这也是制约我市落实侨房政策扫尾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

三、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落实侨房政策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海外侨胞的关心爱护。侨房是海外侨胞在故乡的根基,是维系海外侨胞乡情亲情的重要桥梁及纽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侨房工作政策,切实解决好侨房的权属确认及房屋腾退问题,对于凝聚侨心侨力,调动广大海外侨胞关心、支持、参与汕尾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开展以来,尽管全市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单位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全省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宣布基本结束达六年之久后,我市仍有为数不少的一批侨房至今尚未落实归还产权及使用权,导致这项工作拖了全省的后腿。汕尾已迈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建设一个经济繁荣、社会祥和的新汕尾,需要全市人民以及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的热情参与。因此,加快完成落实侨房政策的扫尾工作,对于我们争取侨心,发挥侨力,共创汕尾辉煌,都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它当作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千方百计完成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扫尾任务。

(二)成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加强领导。落实侨房政策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利益,存在一定的工作难度。建议市委、市政府就加快落实侨房政策工作下发专题文件,专项部署此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新调整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指定一位领导负责专抓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应包括侨务、房管、国土、建设、财政、公安、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同时从有关单位抽调部分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责任,逐级督促;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扫尾工作顺利开展。

(三)认真制订工作计划,限期完成扫尾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完成落实侨房政策扫尾任务的工作计划。可采用集中清理核查、对照政策界限、确认落实政策对象、分期分类解决的程序.总体上要求用一年时间,分两个时间段,解决两种类型的问题:第一阶段,用六个月时间,首先角决已经确认批准归还产权、但未落实归还使用权的侨房的腾退问题。这是完成扫尾任务的第一个战役,也是整个扫尾工作的重点,务必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第二阶段,用六个月时间,对所有要求落实政策、但未批准归还产权的对象,进行最后阶段的审理、确认、审批,凡符合政策被批准归还产权的侨房,一并解决腾退问题。

(四)多渠道筹集落实侨房政策所需的专项经费。全面解决落实侨房政策扫尾工作问题,除了要求各级党政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外,还需要一笔落实腾退侨房的补助资金。经费紧缺是制约扫尾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瓶颈。鉴于目前我市各级财政普遍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必须采用分级负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解决所需的经费。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市政府以及市财政、侨务等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向省政府和上级对口部门专题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要求省政府及省相关职能部门增拨落实侨房政策专项经费。

(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落实侨房政策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在落实侨房政策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把好政策关,坚决杜绝由于错误认定、错误审批、错误判决而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政府已批准归还产权、使用权,但仍被某些单位或个人长期无理占住的个案,如果采用行政手段仍不能解决问题,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对那些产权、使用权存在争议,并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个案,法院应依法受理,抓紧审理,提高审判效率;对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的个案,要坚决依法执行,直至采用强制手段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在落实侨房政策过程中执法不严、办事不公、渎职失职、以权谋私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严查处,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