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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销售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可参加工作,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也有一样的规定。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食品生产销售人员不得将传染性疾病传播给广大消费者的制度,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或者临时参加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必须履行“取得健康证明”这一义务,这是正确的,也是科学的,表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关怀。
1存在问题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下列几种意外情况和问题:一是没有出示、明示健康证明的义务规定,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或许取得健康证明,但现场检查时往往不能立即查看到,要调查清楚遇到的困难较多,例如:①单位负责人或健康证明统一保管人不在现场,健康证明被锁入柜内;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流动到另一个单位上岗工作,而健康证明被扣留在原单位;③健康证明留在住宿处未携带在身边;④故意不出示健康证明,不配合卫生监督检查;⑤实际没有取得,在调查核对的过程中补办了健康证明或者人已离开工作岗位,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对等等。二是没有明确规定体检后多长时间内必须签发健康证明,体检结束后,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不积极办理健康证明,致使体检时间与签发健康证明时间间隔较长。三是没有统一规定跨辖区健康证明的有效程度。四是27种法律文书之一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培训合格证》未被依法认定和指定是《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中所称的“健康证明”,二者之间的联系不紧密。
2分析讨论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上述问题是较普遍的,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不利因素有如下几方面。
2.1无出示、明示健康证明的义务性规定,给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①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少,而相应的食品从业单位多,从业人员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面广、量大。如省地区年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员92人,食品从业单位7743户,从业人员14532人,每个食品卫生监督员要承担84.2户食品从业单位,158名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再如,有的食品从业单位在同一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几人、几十人、几百人或者更多,几个食品卫生监督员在这个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和笔录调查核对工作难度大,顾东顾不了西。②国家没有健康证明使用管理规定.实践中,有的单位将健康证明统一收起,装入镜框内挂在办公室,查阅翻看很不方便.有的统一锁在柜子内,有的分发给本人,带在身边的和没带在身边的情况都有,很混乱。③取得健康证明距离现场监督检查时能够积极出示、明示健康证明缺少一段过程。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要出示给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查看或者其它有关人员看阅,也没有对“取得”给以解释定义,是不是真正取得,要依法进一步笔录调查核实,要走很多弯路、绕很大圈子,这无疑是给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从这一点可以看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履行义务的规定有不明确,不完整、不彻底的一面,取得健康证明,但无积极出示、明示的义务规定,有碍于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如果说从发证单位掌握了解是否取得健康证明,那就没有“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的立法必要。
2.2不能有效开展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取得健康证明不出示、明示与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混杂在一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不容易区分或者不能够区分,从业人员相互之间不知道,广大消费者,人民群众也不知道谁取得健康证明。从这一点讲,与《食品卫生法》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的规定不相配合。不能出示、明示有效健康证明,社会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单靠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孤军奋战,显然是不够的。
2.3无出示、明示健康证明的义务规定,与《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不是积极吻合。现场不能立即查看到健康证明就需要大量的笔录调查取证,能调查清楚尚好,调查不清楚,在诉讼过程中,就有败诉的可能,有损执法形象。同时,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已造成了一段事实,存在无证的继续状态,但是卫生监督机构还不能够限制其人身自由,由于这种情况,给疾病传播以可乘之机,从这一点讲,与《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不积极吻合。
2.4健康证明的发放使用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①应规定体检结束后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健康证明,否则重新体检。理由,一是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体检结束后,不积极办理《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培训合格证》;二是履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和一年内有效的义务规定都是法律法规综合各方面情况规定的,不履行那一项义务都是不合法的;三是规定一定的体检签证有效期,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身体在“一年”内中途的复查工作。②跨辖区的健康证明应依法确认其有效。人员的健康状况与地域辖区无关,应当明确规定辖区外健康证明具有辖区内签发健康证明同等的效力,并要求在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换证登记注册。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培训合格证》都能证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状况,但没有依法认定和指定那一个是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的“健康证明”。且二者的文书形式和内容都未能简化方便使用。此外,取得健康证明后,以什么样的方式出示、明示给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等等,这些都需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3模拟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分析讨论,假设健康证明法律文书的形式要件和使用方式为单页卡片式并佩带在左上胸前,正面具有:照片、姓名、单位名称、地址、健康证编号、发证机关名称、体检时间、发证时间等内容,并用红色印上“健康证”三字与其它内容的字样相区别,背面注意事项:1、健康证的有效时间为体检结束后满一年;2、不佩带健康证明参加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体检结束后45天内签发《健康证》,否则体检无效;④跨辖区的《健康证》要换证登记注册,5、其它义务性规定。以上形式和使用方式必须依据和来源于健康证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这样做的好处是①有了法定的时间界限,现场检查时,未佩带有效《健康证》就不能参加工作;②取证也较方便,一张照片就能作为证据;③取得《健康证》与未取得《健康证》容易区分,未佩带在左上胸前即依法认定未取得健康证;④便利于社会监督;⑤便利于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处理;⑥与《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进一步吻合,从发现开始就可以限制其非法从业活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⑦与其它行政法律、法规相互协调,证明了劳动就业这一客观事实。
4建议
解释《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中“取得”的含义,或进一步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并佩带《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4.2制定《健康证》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或者有关法规,明确地规定:①签发《健康证》所依据的体检表在体检结束后45天内有效,愈期重新体检。②认可辖区外《健康证》要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换证登记注册。③依法认定和指定《健康证》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④未佩带健康证明为行政处罚行为,并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未进行健康检查的,给予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给予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未佩带健康证明的,给予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