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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国务院颁布381号令,国家民政部将“收容遣送站”换名为“救助管理站”以来,以前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人性化的救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性质产生了根本改变。救助管理制度实施年来,全国各救助管理机制从怎样保证受助人员权益、保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进行了大量的探寻与尝试。但是新形势下救助管理的对象与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救助管理规章、制度却较为滞后,新问题逐渐显现约束了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转。因而,要进一步推动救助管理工作的建设,使其社会保障职能发挥最佳作用,需要认真探寻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探讨,寻找最佳的处理方法。
一、救助管理工作现状
(一)目前工作依据
目前,救助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依据是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工作实行“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贯彻“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具体操作按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救助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服务管理难题日益突出。
(二)受助对象来源
1.进站方式。
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自行来站。自己询问至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二是护送来站。公安、城管执行公务时发现并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或由其他救助管理机构护送来站。三是主动外展。主要是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巡逻车主动将救助管理工作拓展至街面,发现并带至救助管理机构。
2.流浪原因。
造成流浪乞讨人员乞讨的根本原因是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关系复杂、家庭结构异常,导致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并且,由于地区差异,我国各地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尽相同,也不够完善,一旦家庭出现问题,依靠自身无力解决时,即易造成流浪。研究流浪乞讨人员流浪的原因,是减少流浪乞讨现象发生的必然途径。
(三)工作开展情况
1.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从全国救助管理机构来看,对受助成年人的救助,主要是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求,为他们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安全整洁的住宿环境,以及通讯设备和返乡车票,并对无法核实身份的受助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患病受助人员送医救治。此外,一些救助管理机构也初步开始探索,为具备一定条件的务工不着受助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对受助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除了提供基本的食宿与照料外,还要联系其亲属来站接回或护送至原籍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在救助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个过程中,保护是第一位的,要担当对受助未成年人的临时照顾职责,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目前,一些救助管理机构也开始探索在机构内开展针对受助未成年人的非正规教育,以及提供专业的社工服务。
二、救助管理工作困境
(一)存在的主要瓶颈
1.法律法规滞后。
新时期,救助管理工作面临了很多新问题,求助人员的流浪乞讨原因多种多样,情况复杂多变,其中职业乞讨、跑站骗助、非自愿入站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占很大一部分,对他们的管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工作常常会陷入被动和尴尬的局面,这属于政策层面的瓶颈。
2.救助力量单薄。
单纯在机构内,满足受助人员基本食、宿、行的传统救助模式,已经滞后于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开展前期预防和后期跟踪回访,如何整合社会资源合力开展救助管理,已经成为救助管理机构必须研究探讨的新课题,这属于机构层面的瓶颈。
(二)存在的突出难点
由以上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瓶颈,衍生出救助管理工作存在的以下一系列突出难点:
1.职业乞讨人员劝助难。
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一直是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媒体关注、百姓关心的热点。目前,老百姓对是否应该救助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想法:一种认为政府必须管,一旦街面出现乞讨人员就是不作为;另一种认为政府不用管,乞讨并不犯法,不让他们乞讨就是乱作为,这让救助管理工作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同时,全国范围内没有明确的管控区,管理职业乞讨行为没有立法支持,没有处罚依据,只能以劝助为主,不能强制管理,导致劝离后又返,甚至购票送上返乡车辆后,过几天又出现在原乞讨地,如此往复,成效不佳。以江苏省某救助管理站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街面职业乞讨人员中的“老面孔”长期保持在50人左右。
2.精神病人甄别救治难。
在日常接待工作中,一些求助人员身患精神疾病,然而入站时处于发病间歇期,其言语、行为、表现与常人无异,无法分辨。这类人员入站后一旦发病,往往事发突然,极难控制,甚至危害其他受助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