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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建材公司纳税抽查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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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建材公司纳税抽查调研报告

2004年第三稽查局实施行业性专业化稽查,对甘井子区和旅顺口区所辖的建材企业35户进行了纳税检查,到目前为止,已经全部结案,有问题补税户13户,罚款7户。合计补征增值税83.5万元、企业所得税34.8万元,加收滞纳金13.5万元,罚款19.4万元,滞补罚合计151.2万元。从比率上来看,有问题户率达到37%,处罚户率为20%,处罚(数额)率为16.4%。

一、所查建材企业的基本情况

从经济性质分,在所查的35户企业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居多,共有26户,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1户,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户;另外国有企业4户、合资企业2户、集体企业2户、股份制企业1户。

按经营的产品分,从事建材批发零售的商贸企业12户,混凝土生产企业9户,建材生产企业8户,水泥生产企业3户,石灰石生产企业2户,油漆生产企业1户。

从经营规模来看,年销售额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有20户,其余企业年销售额在三百万元到千万元之间。

从增值税销售收入负担率来看,混凝土企业由于按照简易办法征收,负担率为6%;石灰石企业的负担率为7%;建材生产企业的负担率在6%以上;水泥生产企业的平均负担率仅为2%;油漆生产企业负担率7%;建材经销企业的负担率为1―3%。

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增值税方面

1、查补前后增值税负担率比较

如下图所示,在13户有问题的企业中,对11户企业进行了增值税补税处理。其中3户混凝土企业由于按简易办法征收,查补前后负担率均为6%;两个石灰石矿企业查补后税负比原来略有增加,其中一户企业税负与行业标准税负基本持平,另一户企业因是老企业,生产设施、水平落后,税负低于行业标准税负3个百分点;1户水泥企业的税负达到10%以上,超过行业标准税负3个百分点;3户建材生产、制造企业的税负均超过了行业标准税负5.65%;2户建材经销企业的税负也超过了行业标准税负0.16%。

企业名称2003年销售收入增值税增值税负担率计税依据调整额补征增值税补税后负担率行业标准税负。

某石灰石矿56,016,848.184,095,279.527.31%2489470.2286399.237.34%7.84%

某塑钢有限公司31,562,870.141,774,992.245.62%342,070.0558,151.915.75%5.65%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44,922,076.962,695,324.626.00%1,893,955.17113,637.316.00%6%

某水泥分厂8,309,140.07889,898.4910.71%481,034.1940,757.5210.59%6.96%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3,447,686.77206,861.216.00%154,134.269,248.056.00%6%

某石灰石矿28,102,405.131,290,751.104.59%440,334.0050,657.894.70%7.84%

某建材有限公司8,022,249.61529,519.776.60%333,313.3322,074.156.60%5.65%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29,588,343.301,775,300.606.00%0.000.006.00%6%

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6,500,723.92104,688.831.61%15,130.292,572.151.65%0.16%

某建材分厂8,344,047.89151,953.411.82%481,034.1940,757.522.18%0.16%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16,001,265.56960,075.946.00%104,830.196,289.816.00%6%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47,434,767.142,846,092.036.00%0.000.006.00%6%

某制漆有限公司19,804,256.001,363,730.006.89%158,110.6826,878.826.97%5.65%

2、发现的主要问题

(1)销售产品未计收入,偷增值税。有5户企业存在这一问题,补征增值税4.1万元,罚款4.1万元。例如在检查某企业时,我们到该企业仓库保管员处取得了其保管的提货单,通过与该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总账核对,发现该企业2003年3月至12月已销售货物154,134.26元,货款已收到,但企业将货款挂在往来账上,未计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补征增值税9,248.05元,并处一倍罚款。

(2)未将价外费用计入销售收入,少缴纳增值税。2户石灰石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代垫的过磅费、扒车费、铁路延伸服务费等代垫费用,未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应税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共计补征增值税34万元,罚款17万元。

(3)发出商品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少缴纳增值税。有些企业虽然将货物发出,但是因为未收到货款,推迟计收入的时间。共有4户企业存在这一问题,补征增值税12.6万元。

(4)混合销售收入错缴纳了营业税。例如某混凝土企业销售混凝土同时负责运输,将取得的运费收入2,007,592.50计入营业税征税范围,缴纳了营业税。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补征增值税11.4万元。

(5)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作进项税额抵扣。如某建材经销企业于2003年9、10月份分别取得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的认定,已做进项税抵扣处理。补征增值税2,572.15元,处少缴税额一倍的罚款2,572.15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所查建材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购入原材料未取得正式发票或没有取得发票,而将原材料计入产品成本。共有2户企业存在这一问题,补征所得税20万元。

三、对以后纳税检查的启示

1、一些建材企业规模不是很大,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可能存在销售产品不计收入,偷增值税、所得税的情况。因此,我们在日常检查中,应注意对产成品的出入库情况与销售实现的情况进行核对,寻找数字上的差异,进而发现问题。

2、有的建材企业本身拥有运输队,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也负责运输。这一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交纳增值税。而有的企业将其看成两项业务,对于运输收入,按营业税的税目交纳了营业税。因此,我们应重点检查企业的运费收入是否与本企业的产品销售有关系,是否为应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收入。

3、有些建材需要大宗、成批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价外费用。此时,应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否将价外费用计入销售收入,缴纳了增值税。

4、一些建材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是土、石、沙、木料等,这些材料的销售者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无证经营者,企业在购买材料时可能取得不了正式的发票,为了核算成本,有些企业就以白条列支或是通过某些途径取得假发票列支成本。因此,我们应注意检查企业列支成本的原始凭证,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