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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和民事执行改进调研报告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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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和民事执行改进调研报告2篇

第一篇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的安排,6月2号—3号,县人大内司工委在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委会副主任秦贤斌的带领下,就县法院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决定》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学习宣传。自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后,县法院及时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讨论,并通过标语、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多方式、多渠道地宣传《决定》的有关内容。县政府转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全县基本建立了由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多方面参与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执行工作机制渐趋完善。县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执行工作管理措施,加强了对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及执行款物的规范化管理;推行了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分离制度、建立并落实了执行听证制度、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征信系统信息共享,在执行程序、时限、措施等方面实行跟踪管理,促进了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在各镇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在提供线索、协助调查、参与调解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建立执行救助制度,设立执行救助资金,健全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申请执行人实施有效救助。

(三)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县法院始终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执行工作的根本宗旨,开展集中执行、突击执行、专项执行等活动,采取申报财产、查封扣划、依法搜查等措施推进执行工作,使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得到缓解。09年—今年5月,共执结各类案件1524件,执结率为76.6%。

(四)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效果显著。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处理执行积案1256件(其中委托执行案件43件)、清理执行信访案件14件。自09年以来,针对权利人为信用联社、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展开专项执行活动、集中开展了计生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执行、尤其是对青龙米业涉及200多位债权人的系列执行案件的妥善处置,得到了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充分肯定。

(五)执行队伍素质逐步提高。县法院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警示教育活动,积极参加省、市法院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2011年1月,院全体执行人员参加第三次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有效提高了执行人员执行生效裁判、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几年来,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多次受到市、县委政法委、市中院、县法院的表彰。

二、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

1、审判与执行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执行内部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案件执行时间跨度较大,透明度不高,申请人无法及时了解执行进度,误认为法院执行要靠关系,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二是执行工作的考核机制不够科学。上级法院片面考核高执结率,导致下级法院将未执结的中止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条件的案件以程序终结的方式全部统计到执行结案的总数中,有效执结率不高。三是执行工作保密制度落实不够到位,致使部分被执行人轻易躲过追查、逃避执行,群众对此反响较大。

3、有些被执行人少数部门法制观念不够强。一是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现象较为普遍。09年—今年5月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仅为42.2%。二是执行中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存在。从调查的情况看,涉及需要村委会协助执行的案件尤为突出。如沈巷集中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由于村委会的消极抵触等原因,致使39起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4、少数执行干警自身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的执行法官对案件裁判文书审查不细,法律程序没有做到位,致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有的执行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查找上有一定困难的,没有穷尽执行方法努力追查,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遇到比较棘手的案件,方法单一,致使案件久拖不结,未能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除了县法院自身潜在的一些问题以外,执行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也是客观存在的:

1、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信用制度,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监管,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现象十分突出,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成为普遍现象。

2、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较大比例,其中相当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因被执行人下岗、重病、离婚、服刑等原因,往往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3、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不够到位、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削弱了执行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有的单位部门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导致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查找到的财产难以控制,控制住的财产难以变现,变现的财产难以过户的现象依然存在,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4、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执行工作中常常面临法律依据不明、执行方法不足、强制措施乏力等困惑。

三、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县法院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以“六五”普法教育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的《决定》、认真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介绍执行流程、措施、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增强公众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执行工作的了解,提高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一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城建、金融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二要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执行压力。三要进一步拓展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深化审执兼顾、协警参执等方式,积极探索并运用担保执行、抵偿质押执行、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限制高消费、强制审计、代位履行等新举措,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提供制度保证。

(三)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法院内部要进一步规范审执分立,科学界定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的界限行使主体,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

(四)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努力促进社会谐。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对涉及需要村委会协助执行的案件,要加强沟通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以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对需追究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的执行案件,要在查明被执行人的确无财产执行的前提下进行,尽量减少担保人的损失;对涉及企业银行的借贷案件,要根据不同案件、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特别是对资金一时紧张而有“造血”功能的企业,必要时要做好银行的工作,暂缓执行,给企业以回旋的空间。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的执行艺术、技能业务水平,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畏难思想,切实做到执行有力、司法公正。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发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进一步健全司法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执行工作活力。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不仅要确保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还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等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沟通,建议上级法院修改片面追求高执结率的考核办法,建立客观的激励机制。三是法院自身要进一步重视支持执行工作,在人力、经费物质保障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逐步改善执行工作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等设备,解决好执行干警的后顾之忧,确保执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二篇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安排,在分管主任秦贤斌同志的带领下,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内务司法工委于3月10日—11日就县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开展调研。这次调研,简单事不简单化,虚事朝实处做。从方案制定,到深入调研,从全面了解情况,到分析研究问题,以及集体讨论研究调研报告,提出建议,整个过程体现认真细致,突出促进提高。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决定》公布以来,县法院十分重视,专门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协调小组,明确了各自工作任务职责,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五年来共组织四期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并先后组织58人次以座谈、发放资料、研讨交流庭审观摩等多种方式进行业务知识学习交流,不断增强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实践能力。

县法院确定的29名人民陪审员,兼顾了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专业的各类人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面广。既有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也有来自妇联组织、学校医院的,还有来自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的。二是专业较宽。既有学法律专业的,也有学经济、会计专业的,还有学中文、建筑等专业的。三是年龄较轻。其中30—40岁的有20人。四是素质较高。大学本科占37%,大学专科占62%,而且大部分同志具有一定的人生阅历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五年来,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了700多件案件的审理工作,其中,刑事案件约占10%,民商事案件约占90%。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体现了司法民主,有利于案件审理,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弥补了审判力量的不足。我县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全市基层法院位于前列,其中涌现了像姚成等一批优秀的人民陪审员。

二、不足之处

(一)《决定》的宣传力度不够。调研中发现,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程度不够。案件当事人主动申请陪审员参审不多,陪审员参审的热情有待提高。因此,必须通过不同方式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认识。

(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仍需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不仅仅要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查清案件事实,而且要正确适用法律,这就需要陪审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坏境下,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更需要审判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措施不到位。虽然县法院就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问题多次提请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解决,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规定导致经费问题得不到落实,直接影响了陪审员出庭工资补助的支付、业务培训等工作的开展。有的陪审员因本职工作冲突而影响参加案件审判,时间上得不到保障。

(四)审判活动对陪审员存在一定的依赖性。全县六个基层人民法庭除姥桥法庭外,其余五个法庭离开陪审员组不成合议庭,使人民陪审员成了完全的编外审判员,有悖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的实际意义,也增加了陪审员的工作负担。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建议法院成立专门的宣传调研小组,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广泛开展宣传调研工作。营造关心、支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良好氛围。同时,面向社会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与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多方协调,开设人民陪审员专题节目。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的浓厚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工作。要依据《决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确定陪审员名额、公告、组织报名、考核审查、上报审核、提请任命等六个步骤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组织实施。建立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发放补助以及任期届满后是否提请继续任命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个人业绩档案记录,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提请罢免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从而增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责任心积极性,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工作。《决定》第18、19条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开支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4、20、21、22条规定,人民法院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需的开支应纳入法院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由县财政拨付,专款专用,使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依法落到实处。

县法院应加强同人民陪审员及所在单位的沟通交流,了解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保证人民陪审员按时参加培训、参加案件审理,提高参审率。如果出现因工作调动或确属没有时间参加庭审的陪审员,应进行适当调整。

(四)、切实解决法官队伍警力不足的问题。由于工作调动自然减员,法官缺编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也增加了陪审员的工作负担,带来陪审员本职工作与参加庭审的矛盾。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编配足、配齐法官人数,保障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运行,使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构建谐、维护社会稳定中不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