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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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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在我国农村,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农村妇女来讲,土地更是其保障家庭地位和生活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妇女地位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最根本的体现就是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和权力。但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农村妇女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使得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为更好地保护好她们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妇联特组织进行本次调研活动,调研对象是市和县两个地方的妇女土地权益工作情况。现将本次调研做如下汇报:

一、基层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做法

(一)以法律来维护广大妇女的权益

县人大内司工委根据永丰村林改的工作经验和近年处理相关信访案件的体会,向县委、政府提出《关于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款分配的处理建议》,。此建议得到省、市人大领导的高度肯定,该县法院、纪律、信访局均借鉴此意见处理相关的土地纠纷案件。2014年,该县法院受理的县组村民诉被告县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因原告是外嫁女,失去了本村民小组成员资格,无权参与本组集体财产的分配。最终,县法院依法宣判原告在被告处获得本组其它村民平等分配土地安置补偿费的权利,依法维护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二)积极宣传,加大普法力度

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文化水平都很低,加上受封建思想和村规民约的影响,使妇女地位没有得到真正意义的提升。因此,县妇联、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从普法宣传入手,以节假日为契机,开展宣传活动,在街道醒目位置设立法律咨询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保护妇女的普法宣传。三年来,向农民发放各种法律知识宣传单15000份,发放《江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宣传手册10000册;解答妇女咨询问题300余人次。另外,还积极加强基层妇联队伍建设,提升农村妇女干部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肃清信访渠道,会同执法部门切实维护妇女权益

县妇联不断完善信访机制,坚持认真处理每一事件,保持访结率100%。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会同执法部门,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在土地方面的合法权益。三年来,全县各级妇女组织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17件,其中重复上访2批4人,占信访总量197件的8.6%。2014年开设了12338免费维权热线,至目前共接听电话咨询、来访35件次,其中解答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6件次。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

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进行。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妇女合法权益有明文规定,但农村大部分仍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侵害或剥夺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离出来;若将户口回迁到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因没调整土地而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金时,政府虽明确要求男女平等,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歧视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

3、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有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男女双重政策。比如,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户口仍在本村的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如梅林镇谭城妇女熊某,离婚时儿子判给她,原有房屋归前夫,前夫也未再婚,3人只能享受1间宅基地。因此,村里不同意给熊某再安排宅基地,导致其无房可住。

(二)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仍有残余

农村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除了经济利益上的纠葛外,主要原因还是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一方面受“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享受土地和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女性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包括土地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

(三)救济手段缺乏得力措施

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当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时,村干部对村民的意见无力反对。找镇政府或街道,则被告知土地是村里,要自行管理。找到妇联,则因缺少相应的执法权限,而无法帮助。最终找法院协调,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导致判决时弹性很大。即便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之争,已不单单是妇女权益的问题,它涉及到一系列更深层的问题,如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下,要切实维护到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也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效救助和监督。现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普法工作力度

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党校培训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要采取各种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进村巡演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村级领导班子应在制定村规民约前向村民讲解依法建章违约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基层妇女组织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

在原有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基础上,尽快研究出台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离婚妇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

(三)强化行政司法救济手段

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落实,归根结底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政策上,政府是最关键、最主要的力量,相关部门的参与配合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首先应建立一套政府主导、社会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其次,要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借助民主参与的渠道,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支持,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共同关注并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人民法院应善于从法律基本原则精神,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和案件的调查研究,能动执法,积极化解矛盾,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构筑妇女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

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规范,建立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制度,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