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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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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之管见

当前,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逾10%,65岁以上达6%以上,且这一比例还呈逐渐上升趋势。在这些老龄人中,城镇老年人的生活基本得到了保障,惟占有绝大比例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至今没有可靠保障。他们的养老保障也逐渐从家庭层面上升为社会问题,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的重要因素。妥善解决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重大工作课题;解决的好坏,已直接影响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和谐构建。下面,我仅就我市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谈一点浅显的看法:

一、我市农村养老之现状

一是农村发展滞后,经济紧张。解放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大幅增长,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改革开放之初不足百元,到2004年已达3114元。但是比城镇经济发展还是滞后许多,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还存在许多困难,农民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相比,绝对差距甚至相对差距还在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以种植业为主的农民,手中没有多少剩余钱财留作养老,既使有一部分也都主要用在了子女入学等方面,赡养老人失去了稳定的经济基础,使得老年人的家庭养老保险系数逐渐缩小。

二是家庭结构转型,负担加重。由于计划生育国策的推行,农村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了变化,家庭子女人数减少,家庭规模也在小型化,劳动力也在减少,这就意味着家庭收入的减少。与此同时,家庭正在逐渐形成4:2:1的结构,劳动力供养承载系数越来越大。家庭小型化和劳动供养系数加大之后,年轻一代相对上一辈对老年人,不论是精神负担还是经济负担程度都成倍甚至几倍地增加,无论是时间、精神,还是经济,都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特别是按传统习俗极少有男到女方落户,致使纯女户女儿外嫁后,父母一旦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就难免在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沦为绝对贫困户。即使是多子女者也不乏“一母养十子易、十子养一母难”的现象出现。家庭结构的转型,使农村老年人不得不“活到老、干到老”。

三是生活观念改变,赡养意识淡化。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观念、养老观念都在发生悄然变化。年轻一代中,尤其是独生子女以“自我为中心”的社会意识渐浓,不管是时间上还是在金钱上都是首先考虑自己,不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不愿优先满足老年人。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扩大,以年轻人为主体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不仅直接导致农村老年人身边子女减少,而且由于进城之后生活方式的变更、生活观念的变化,需要更多的金钱来满足自身的生存、生活、发展的需要,导致大部分人经济条件难以满足自身需求,更无暇顾及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经济生活,从而逐渐将赡养老年人的义务寄希望于社会。

二、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之重要意义

1、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顺利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保证。上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但因养儿防老传统观念及客观情况的影响,一般家庭均生育2胎或2胎以上,许多人都有生男而止的欲望和动机。因为一旦进入老龄阶段,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就只能完全依靠子女供养。如果没有儿子,生活就将无靠。尽管法律规定儿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农村靠女儿供养的概率并不高。所以,如果在农村全面建立养老保障制度,使农民进入老年后,生活有保障,则彻底解除了农民对晚年的生存后顾之忧,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也会随之淡化,强生2胎或2胎以上、生儿则止的观念也会逐渐改变,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推行。

2、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落实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必须统筹城乡发展,而统筹城乡发展,就不能不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障,不能不大力缩小城乡差距。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缩小城乡差距,通过取消农业税、实行种粮补贴、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实施乡村路面硬化工程、增加农田水利设施投入等一系列直接或间接政府投入的政策措施来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因此,近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也超常规地以两位数增长,农民生活水平确实有了一定提高。但相比于城市居民的生活不仅绝对数有差距,就是生活水平提高速度的相对数也有差距,也就是说生活水平差距还在进一步拉大。由于近几年来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城镇老年人群的生活基本有了保障。但在农村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来说,仅仅拥有土地这一基本的劳动要素,他们难以生存。从中也就看出现今的城乡之间尤其是城乡老年人之间存在着不应有的差别。因此实行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制度是缩小城乡差别的重要手段,是消除城乡差别的必经之途,是建设现代文明社会的前提条件。

3、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内在要求。构成农村社会矛盾及其产生的原因具有多重性和多样性,但最基本的还是源自于生活问题、生存问题的养老问题、老年人无人赡养问题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最近两年南昌市相继解决了农村五保户非农业户口问题并实行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农村离任“两老”(老村支书、老村长)人员解决了生活困难补贴,对农村特困家庭实行困难补助,而其中绝大多数资金又是用于农村老年人员,但相对于农村老年人这一庞大群体来说,仅仅是杯水车薪,还有大部分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因此,老年人因子女无能力供养导致生活无着落的问题依然存在,因子女不供养导致生活无着落的问题依然存在,致使有的老年人外出乞讨,有的家庭产生纠纷甚至引发命案,有的经常到各级上访求助政府帮助解决,这不仅分散党委政府领导的大量精力,还给社会产生一些不稳定因素,是现代社会极不和谐的一个音符。如果解决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这一类的社会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我市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之可行性

1、政策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已经从道德层面上升为政策要求,甚至法律规定,从而成为政府在行政中的一项重大责任。

2、社会基础。随着近年敬老院工作的发展,年老以后到敬老院颐养天年已为社会所认同,为群众所接受,并逐渐形成风气。群众不必再在依靠社会、互助养老这个问题上作过多的社会声誉、道德评价考虑。尤其是全国都在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农村,都在努力统筹城乡发展,对我市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更提出了直接要求,形成了直接压力。

3、经济基础。就南昌市而言,近年来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各级财政实力日趋雄厚,已经有条件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以2004年为准,我市农村人口为250万人,按60岁以上为10%,65岁以上为6%计算,则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为25万人,65岁以上老年人为15万人。按目前农村生活水平,尤其是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计算,每人年均衣食费用超不过1000元(其中,生活必需的衣被200元/年,粮食以每月25斤大米计算折金约为30元,全年为360元)。若政府每年提供9000万元即每人600元的养老金,就完全可以保障15万名65岁以上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尽管不能说是生活过得很好,但起码可以衣食无忧。据全市人大会议预决算报告:2004年,我市财政总收入突破了100亿,达到102亿,连同基金预算收入7.6亿元总量接近110亿,增长28.4%;财政支出52.2亿,连同基金预算支出6.2亿总量达到58.4亿元,增长40.1%,是完全有能力拿出零点八个百分点即9000万元为这15万名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的(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也基本符合当前农村劳动力进入老年后逐渐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状况)。

四、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之必要举措

1、财政分级负担。全市起步阶段每年拿出9000万元,以后随着财力的增长和人口的增加以及老龄化的加速,政府每年承担的费用还将逐年增加,所有这些费用应实行市、县两级分担。其目的首先是避免所有担子全部压在市级身上,以致难以承受;其次为了加强县级政府的责任心,防止降低享受对象的年龄标准,进而引起财政压力的加重和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两级分担的比例以8:2为宜,总量为9000万元的养老金市级财政承担7200万元,县级承担1800万元,这样县级财政也基本可以承受。以进贤县为例:按上述标准计算,60万农业人口,65岁以上老年人为3.6万人,年养老金金额为2160万元,以市8、县2的比例,市财政转移支付总量为1728万元,县级财政承担432万元,尽管当前县级财政比较困难,但咬咬牙也是不成问题的。鉴于今年财政预算市县两级均确定,若今年初补发,财政支出数量较大而不便调整预算,可以考虑从今年7月份或10月份甚至明年起步执行。

2、加强资金监管。农村老年人养老金制度一旦执行,养老金就是农村老年人的养命钱,作为政府既要保障资金供应,也要保证资金足额到达老年人手中,因此,必须建立养老金发放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对象的核实,具体可采取个人申请、村级初审、张榜公布、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发放,每年将所需资金列入预算,按月将资金拨付到银行直至老年人个人存款账户,通过银行存折按月发放到老年人手中;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管对象的确定和资金的运行,防止确定对象的舞弊和资金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