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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市建市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县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且在人数、手段、方式等要素上有逐渐极端化的倾向,给我县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带来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1996年未发生群体性事件,1997年1起,1998年1起,1999年2起,2000年1起,2001年1起,2002年1起,2003年2起,2004年3起,2005年1-2月份已经发生2起。其中规模较大,影响较深的如2004年丁家沟事件,2005年初因泗中新校区建设引发的众兴镇前进事件等。
纵观历次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可以直观地看出其发展趋势,形成要素及其规律特点。从时间上看,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快而呈上升趋势;从每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来看,在表面上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如果深究下去则是长期矛盾聚集的结果;从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情况看,其特点也很明显:一是人数较多;二是有组织、有预谋;三是有明确的要求和目标;四是情绪比较激动,手段也较为极端;五是处理难度大;六是故意扩大影响,给政府施加的压力。
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经济快速发展中,有些问题没有及时得到处理。由于近几年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事业改革、区域调整、规划建设等面广量大,力度增强,有的时间跨度比较长,有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不够完善、不够配套,缺乏统一性、连续性的问题;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存在工作不能及时做到位的问题等。
2、社会综合管理能力还不够。企事业单位转改制或破产倒闭以前,这些单位基本上都有“主管部门”,群众反映信访问题,可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企事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面协调、处理和解决。企事业单位转改制或破产倒闭后,主管部门消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信访部门遇到这些问题时,常常是无口可归或有口难归。
3、少数单位和部门对处理信访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少数单位和部门对群体集体访、越级访还缺乏敏感性和责任心,对信访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宣传政策不耐心,思想工作不得法,掌握时机不恰当,工作作风不扎实。发现信访问题尤其是集体访、越级访不能认真及时对照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处理或解释疏导。
4、少数群众认识上存在偏差。有的群众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增强,但又法制观念淡薄;有的对一些政策规定理解有偏差,片面强调个人利益;有的思想观念一直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依赖思想比较严重;有的提出过高要求,不达目的就反复上访。
5、规范上访行为的手段缺失。现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于有些非正常上访行为约束力度有限,尽管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规范上访人员的行为,但效果不明显。
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及对策。
(一)理顺经济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可以说,筛除收入分配中不合理的因素,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是经济稳定增长的关键。而在收人分配中如何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衔接点,是调整收入分配的关键。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同先富带后富原则是彼此呼应的,具有政策上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扩大,我们在继续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不能不注重公平、公正。公平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政策目标,应从改革初期的次要地位上升到新的地位,即现阶段公平至少应该等同,甚至优先于效率。如果效率的获得是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上,则其有效性非常值得怀疑,如同植物如果植根于腐败的土壤,即便开花,也是恶之花;即便结果,也是恶果。社会不公经常会挫伤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严重时导致社会动荡和经济停滞。
但这里所说的公平,是竞争机会的公平,而不是简单的竞争结果的公平。前者的公平能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良性竞争推动社会进步。而后者的公平,只能重新落入平均主义的第臼,滋生懒汉,打击先进。历史已经证明,大锅饭的弊端不一而足。
(二)转变观念,从积极的角度看待群体性事件。在对事态保持控制力的情况下,允许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冲突,允许适度宣泄,放宽相关的制度性规定,因势利导,既可以提供一个教为宽松的社会环境,又可以大大减轻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大面积摩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平衡。虽然,对一个有组织的社会而言,把冲突视为对社会的威胁是很自然的,但美国当代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指出,冲突有时可以促进社会团结。冲突的表达就像锅炉的安全问题一样,可以避免压力达到无法控制的局面。
同时,要以开放的心态,对待社会舆论和媒体传播。言论自由是社会开放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监督体系中强有力的因素,有利于社会健康运行。否则,越是信息封闭封锁的地方,越盛产谣言,越容易有不明真相者被蛊惑、被煽动。放松对新闻舆论的控制和戒备,允许对群体性事件的事实进行客观报道和适当评论,这不仅满足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知情权,也有利于事件得到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处理,将事件的诱发原因公之于众,可以使民众将视线从事件本身转移到事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群体性事件,即达到社会综合治理的效果。如果仅靠公安机关一家,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瓣”,根本原因不解决,由它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必将反复发生。而且,新闻单位的及时介入和记者的跟踪采访,可以帮助公安机关在事后处理时再现当时的现场情况,又因其第三方的立场,容易取信于社会公众。
(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畅通合法渠道,把矛盾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办事,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减少因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的利益冲突,从源头上过滤群体性事件的诱因。通过加强法制建议,还能有效抑制不合理收入和非法收入的过快增长(这是腐败的结果),这样能相对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缓解利益冲突。不断完善法律程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合法权益,用法律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手段解决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各种矛盾,这是分流和解决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有效途径。
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间的法治建设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的同时,又存在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加上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以行政手段取代法律手段,或者借法律之名,行不法之事,假公济私,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保护,甚至还受到损害,如民间盛传打油诗“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由此导致矛盾激化,迫使其寻求法庭以外的场所,采取非法律手段,通过群体事件等其他方式表达。
(四)加强社会保障。建立健全救助机制。社会保障机制是世界各国在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社会安全制度,有助于补救市场缺陷,减缓激烈的市场竞争给部分失业者和贫困人口带来的冲击和痛苦,被视为社会的“减震器”和“安全阀”。
转型期间,除了合理调节个人分配,消除不合理分配现象,更要认真处理好各阶层的利益关系。要以一定的方式,尽快补偿利益损失较大的阶层,尽快建立处理各阶层利益摩擦的特殊机制,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社会震荡,维护社会稳定。解决贫困人口的落后状况,提高贫困人群的收入并改善其生活环境,在住房、就学、就业、医疗、卫生、保健、养老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这是保持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筹码,是转型期间曾被忽略的,但却是最不能忽略的一个环节。可以说,尽快加强社会保障,建立广泛的多层次的社会救助机制,是改革的当务之急,已经迫在眉睫。国家和社会应最大限度扶助弱势群体,出台补偿性政策,调整收入分配的秩序,帮助低收入阶层实现生存与发展的合理愿望,帮助他们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这对稳定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五)慎用警力,公安机关要谋求社会援助,以统一战线的方式,共同应对群体性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党委、政府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都把公安机关推到第一线,民警孤军作战,既要控制事态、维护秩序。又要做疏导、劝解工作,而引发矛盾的具体职能部门通常不是公安机关,由他们做疏导劝解工作必然流于形式,不触及要害难见成效,而且正面对抗往往给后续工作制造障碍。所以在这类事件的处置中,必须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是主体,规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对事件处置实行综合治理,推动社会联动。对因具体利益问题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失误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把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建议其责成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要直接面对群众、接触沟通,以负责任的态度尽快答复,及时缓解和化解矛盾。
公安机关的工作对象大致分为两块,一是保护服务的对象,即守法公民;二是打击处理的对象,即犯罪分子。而群体性事件的成员界乎二者之间,绝大部分成员都是老百姓,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完全能够化解。但如果局面失控,很可能演化为对立矛盾,公安机关将不得不对越轨行为加以打击。而即便如此,真正被打击的应该仅仅是群体中起领头、挑唆、鼓动作用的极个别核心和骨干分子,对大部分从众者应该区别对待。但事到临头,有时很难当即分辨,也不可能逐一清理,警察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处理事端,恢复现场秩序。这实际上,扩大了警察的对立面,不利于公安机关的长远利益。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将越来越多,公安机关的频繁介人,不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大大增加执法成本和对立面,而且效果堪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打击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弹和复发不可避免,因为症结所在往往不是公安机关一家所能掌控的。
警察的介入,通常会刺激事态急速升温,情绪更容易紧张对立,导致矛盾激化。而通过与非警方人员联手,共同建立缓冲地带,可以消解不必要的对立态势,淡化甚至模糊警察与对方可能直接发生冲突的交界面。除了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机关还要依靠社会多家力量(比如民政、教育部门、心理咨询机构、律师援助中心、社会工作以及一些民间组织、中介机构),走综合治理的道路,多方位多角度多层面分解群体性事件。不得不提出的是,过度频繁地使用警力,会使其边际使用效益递减,即警察出现的起点越低,其威慑作用越小,价值越低。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警力应在其他处理手段均告无效之后,作为不得不出的一张“王牌”,既给自己预留了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又保持了国家机器应有的威力。
(六)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要讲策略,要正确分析形势,善于抓住战机,将执法成本降至最低限度。用兵之道在于不战而胜,兵不血刃,以尽可能小的代价换取尽可能大的利益。公安机关也要讲效益。虽然这仅仅是微观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但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时不亚于决策的失误。与其剑拔弩张,不如尽可能以疏导化解的方式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防止矛盾激化。
在具体操作层面,公安机关要注意保证后勤力量的充足,平时加强训练,提高应战应急处置能力,不打无准备之战,保证警力集结速度的提高,快速反应。兵贵神速,快能赢得主动,公安民警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并注意整体作战,优化配置。处置的原则应该是能迅速、有效地控制局面,根据事态发展,掌握放收尺度,既能让事件的参与者出出气,发泄一下情绪,通过宣泄过滤心情,又不至于失去控制,以至养痈遗患,酿成事端。整个处置过程要有条不紊,紧张有序,形成统一指挥下的整体作战态势;从最坏处着想,朝最好处努力,以最小代价争取最大成效。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是防止矛盾激化的处置原则,但必须实事求是,必须是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和保护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的前提之下。换言之,“三个慎用”不等于“三个不用”。当事件的发展尚未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尚未触犯刑律时,“三个慎用”原则可以帮助对事件降温,将矛盾化解在初级阶段,而一旦事件的发展失去控制,事件的参与者行为失去理性,公安机关就必须从维护执法权威、保护民警的角度,善用警力,果断出警。不能为了避免事态扩大,一味强调民警忍让,甚至危及自身的安全。不能以文明执法牺牲法律的尊严。
对暴力袭警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同时,在处置现场,由于群众情绪激烈,容易发生身体冲突,警察在克制的基础上,必须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个人防护装备齐全,并配备非杀伤性武器,避免不必要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