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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新闻的演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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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新闻的演绎过程

一则新闻的“演绎过程

几乎没人想到,政策的“公开”会引来如此之大的反响,包括它的制定者。

不足300字的消息首发于5月12日的XX一家报纸,题为《严禁“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XX干部婚姻变化要报告》。消息称:XX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状况要向组织通报,不能以为这是“私事”、“隐私”、“个人生活小事”就隐瞒不报。

文中还提到,在向组织报告时,还不能打声招呼就作罢,必须是书面报告,对婚姻变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况要说清楚。如果变动是由于干部包养“小蜜”等原因引起的,组织上将视情况予以干预。

消息既出,网上热议,迅速引发了争论。“质疑的评论主要分为两类,”XX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宁说,“一是认为政府像管小孩子一样管理干部,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二则说这是个‘糊涂’的规定——包养‘小蜜’怎么能向组织报告呢?”

但这则消息的真实性遭到了政策的起草者之一、XX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陆敏的否认。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他表示,该报道中增加了作者“自行发挥”的大量内容,曲解了制度制定人的本意。更遗憾的是,一家广播电台的记者及转载它的几十家平面媒体,没有任何人找到XX市纪委核实消息。

陆敏出示了市政府在今年4月的《廉政工作意见》,共10项37条。涉及此规定的,只有第35条中的一句话:“领导干部对个人购房、婚姻变化、自费出国(境)、子女出国(境)上学、直系亲属经营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要及时书面报告组织。”

该新闻的最先报道者对本报表示,消息的来源是《XX日报》的门户网站——“龙虎网”——所公开的《廉政工作意见》,而被“拓展”的内容则是他所理解的“社会背景”。这种“背景”后被其他媒体再次演绎为:“权威统计表明:被查处的贪官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很多干部腐败往往就是从私生活的奢华堕落开始的。”

陆敏澄清说,这条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防止官员借婚姻变化之机收敛钱财,与“包二奶”无关。尽管这种现象在XX市并不多见,但需要未雨绸缪。而在报告备案之后,如果有民众举报其不实或隐瞒不报,纪检部门会进行调查,并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有关政治学者认为,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礼金乃至借机受贿,已经在部分地区成为官场的“潜规则”。少则数百元,多则几千上万,而“人情世故”的幌子增强了贿赂的安全性。

中纪委8年前已有规定

陆敏同时澄清了报道中的两点不实:其一,这项规定——包括整个“廉政意见”——针对的是副处级以上干部,普通公务员不在其中;其二,规定更不是XX市的“首创”。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文件中,“重大事项”中的第二项即为“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由中纪委起草的这份文件要求:规定所列出的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上交,各级党委、纪委及党组,负责受理本级干部的报告。

权威人士称,这项规定的出台是向一些发达国家学习的结果。申报财产、收入,申报任职、兼职等情况,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而在XX市,文件已经执行了八年多,具体由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及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陆敏说,“这次只是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再次进行强调。”

关于八年中相关部门收到多少份“报告”,这位市纪委的新闻发言人并没有透露。粗略统计,XX市县处级以上干部约9000人左右,相信每年仅仅婚姻变化一项就不是个别现象。

报告的内容又是什么呢?陆敏描述的一份标准的文本是,“某某人因丧偶或感情不和与前妻(夫)离异,并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再婚。”“并没有传言中的那么复杂。”他解释说,“关键问题是:这个报告是告知式的,而不是审批审查式的——组织不可能干预官员的婚姻。你可以用手写,也可以打印。”

在向本报提供的材料上,XX市纪委描述了《廉政工作意见》的出台背景:2005年初,该市纪委第九次全会作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四个重点”内容:严禁收受现金、代币券等有价证券;严禁参与赌博;重大事项报告组织;午间禁酒。

“意见”的草拟大约耗时两个月,4月14日,《廉政工作意见》正式出台。在长达万字的文件中,不仅强调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同时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也做了规定。

“重大事项上报”遏制腐败

关于“婚姻变化上报”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争论,目前仍在继续。陆敏对此的解释是:XX市政府行使的是对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婚姻的了解权和监督权,不是干预婚姻自由,更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党员干部作为公共权力的人,行使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无论是个人品行,还是职务行为都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

“当今社会‘公众人物无隐私’已成为公理。”5月22日,最高检察院一位权威人士发表评论说,“不光是中国,世界很多国家都立法对公众人物———特别是高级公职人员的私权———进行了限制,如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投资回避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目前国外官员的相关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一位中纪委官员介绍,在美国、新加坡,一般的政府人员需要向上级领导报告“重大事项”———主要是指财产,而上级负责日常监督并为下级保密;高级官员则需要向公众公开自身重大事项,受到社会的监督。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在具体实施中,有学者指出,重大事项上报制度“关键是惩罚机制的树立,当某人不报或者隐瞒真相的时候”。

而争论最终的落点是这项制度的实行能否管好官员、遏制腐败。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宏山博士认为,腐败需要制度上、体制上的治理,在现行制度背景下探索一些尝试,比如重大事项上报,是政府为运作透明化、阳光化的实现做出的努力,是反腐的前提性工作。

对于如何遏制和治理腐败问题,杨宏山认为:反腐败的根本手段在于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制度性的,具有刚性的、强制性的要求;而纪律只是原则性的要求,相对于法律其约束力会受到限制。

而XX《廉政工作意见》的制定者认为:重申和执行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反腐败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多种因素和手段的配合,而包括党内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等监督手段,可以对这个特殊群体有所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