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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至12月,某外来工服务机构在XXXXXXX农民工工伤者进行了探访,共完成673份工伤探访表。笔者作为志愿者参与其中,通过对这些探访表进行整理和统计,我们可以对他们的基本信息、权益状况、受伤情况和治疗过程有一个比较客观清楚的认识。
从性别来看,工伤者以男性居多,占84%,女性只有16%。他们的平均年龄为25岁,其中一半的被访者在23岁以下。如果从文化程度角度加以比较,工伤者的文化程度明显低于外来工总体。
统计显示,工伤者月平均收入为777元,明显低于一般外来工。不仅这样,有25%的被访者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拖欠现象非常严重。与普通外来工群体相比,工伤者的工作时间更长。他们日平均工作时间将近11个小时,每周平均工作6.8天,过高的劳动强度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更容易受伤。
工伤者的权益在出工伤之后难以保障。65%的工伤者未签劳动合同,企业也很少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统计数据还显示,少数(3.4%)工伤者所在的企业没有营业执照。这就造成了工伤者的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即使进入到劳动仲裁和司法程序中,也增大了工伤者维权的成本。
对于受伤的工人来说,许多非常现实的问题是他们自身无法控制的。在外来工人看来,维持在当地的基本生存和多赚点钱回家永远是第一位的考虑。在毫无社会保障的前提下,失业就意味着失去生存的机会,因此“找不着工作、赚不到钱、无法生存”是他们面对的现实威胁,这种威胁在工人的概念里远远超过了工伤的潜在威胁。这也是为什么73%工伤者明知所在企业以前曾发生过工伤,而自己仍然坚持在危险的岗位工作的原因。
调查还发现,受伤后工资降低,工资拖欠更加严重是工伤者不得不面对的又一个问题。工人受伤住院后,只有41%的人能够按时领到工资,有11%的工厂只给工伤者发部分工资,有17%的工厂干脆不发工资。
不仅如此,还有相当数量的工伤者无人护理。统计显示,有21%的被访问者表示住院期间无人护理,探访过程中我们经常能见到工伤者自己拿着吊瓶上厕所,自己靠在床头勉强吃饭的情形。
另外,急救后续治疗不足也成为影响工伤者治疗效果的重要原因。由于多数工伤者医疗经济承受能力低,并且无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他们只能要求提前出院。这就导致并发症的发生率增加,同时也影响机体功能的恢复。
工伤农民工维权面临四大障碍
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当他们受了工伤享受不到应有的治疗或赔偿,不得不维权时,维权的道路也格外的艰辛。根据我们的调查,他们在维权过程中面临四大障碍。
障碍一:被迫使用假身份证进厂,被迫用假名住院,被迫进入未经工商注册的“黑厂”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在受伤后维权困难
为了获得一份工作,农民工经常被迫以假身份证进厂或者进入未经工商注册的“黑厂”,这种“被迫”的进入得到了地方劳动管理部门的默认。当农民工受伤需要住院时,迫使工人用假名住院成为工厂的惯用手段,而医院和某些社会保险监管机构对此也予以默认,某种程度上,医院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甚至还成为工厂对付工伤者的帮手。当工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地方劳动管理部门会以身份不符为由不予认定。
一位22岁的啤机工向我们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我受伤后,在住院登记时,老板让我用另一个名字登记住院,说他交了保险,这样我的医疗费就有保证了。我当时急着住院,也没想太多,就按照老板拿来的别人身份证登记住院了。后来发现不对劲,我就找到医院去修改,医生说要厂里出证明才行,我就找到厂里,厂里不答应,没办法,没改成。没想到后来出院以后,厂里就翻脸了,说住院的是张某,不是我,我现在都不知道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障碍二:工伤者即使启动了维权程序,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与最后所得到的补偿相比,往往也是得不偿失
按照现行规定,从工伤认定到诉讼结束,整个程序持续的时间至少在360天到510天之间。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厂方和一些地方劳动管理部门、地方司法体系,采用种种手段,将时间期限运用到最高限度,迫使工人走完所有的政策规定过程和司法程序,从而使所有的劳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程序发生连接,最终使工人在维权过程中付出极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往往得不偿失。
35岁的秦某是某公司的电焊工,他2000年4月4日被录用,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2002年6月26日,他发生工伤事故,右眼受损,8颗牙齿脱落。2002年7月19日,秦某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3日被确认为工伤,9月5日被评为8级伤残。2002年10月28日,秦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工伤赔偿金等费用。2003年1月1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部分支持申诉人请求。秦某不服,2003年3月7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4月28日,当地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5月12日,厂方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8月19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故发生后,秦某历经工伤认定、伤残评级、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诉讼等法律程序,历时将近420天,至今仍未拿到工伤赔偿金,为了这场官司,秦某已疲备不堪,一贫如洗。
障碍三:工伤者付出了极大的成本后也将面对非常恶劣的结局
部分拒绝和老板“私了”的工伤者在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付出了极大的成本,他们期待的是一个合理的赔偿。但是,资本和地方权力体系通过选择对自身有利的制度、选择非必经程序等策略迫使工伤者即使付出了极大成本,其结局也非常悲惨。
2002年春天,四川籍农民工黎相树因给工人送饭时不慎滑倒造成脑外伤后右侧偏瘫,属伤残二级。为了给这起摔伤事故讨个说法,2002年7月,他委托律师向所在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请求,结果劳动局下发了工伤认定书,但黎相树所在公司不服,于是向劳动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成都市劳动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认为,黎相树与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责令当地劳动局重新做出认定。结果,劳动局在随后出具的几份工伤认定书上认定黎相树不是工伤,而且自相矛盾。于是,黎相树又只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为劳动局关于黎相树不是工伤的认定存在矛盾,事实不清,责成他们重新做出认定。就这样,同一起摔伤事故,同一个劳动部门,反反复复地工伤认定,使得他直到目前仍没有领到补偿金。自从2002年6月12日摔伤,黎相树躺在床上已经一年多,生活十分艰苦。
障碍四:厂方利用种种手段压制工友对工伤者的帮助支持
在维权过程中获得来自工友的支持和帮助对工伤者而言是极其重要的。例如,如果工人使用假身份证而遭遇工伤认定障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由工友提供证明;如果劳动局认为工人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时效,一旦有工友证明工伤者确实与厂方发生了争议,就会增加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可能性;如果工厂拒绝提供工资表,工友的证明也将起到很大作用。但是,这种来自工友的可能的支持却受到厂方种种手段的压制,在劳动力市场绝对供大于求的前提下,工友们很难将支持进行到底。
“左手受伤后,我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我进厂用的是假身份证,厂里就说没有这个人。有人建议我找几个同工厂工作的老乡,或者工友什么的,写个证明,证明我是这个厂的工人。我找过他们,但是他们都不敢答应。”一位24岁的锣机工这样讲述自己的经历。当我们为他的遭遇愤愤不平时,他却说:“唉,其实我也理解他们,他们要是给我作证的话,工厂就会把他们开了,这还是好的,说不定还找人报复他们,我们那里又不是没发生过这种事情,我就听说有些人给其他人作证被老板开了,有的还是老板的老乡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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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务工的农民工经常会遭遇各种各样的保险骗局,而这些骗局往往是在他们受了工伤,需要保险时才会意识到。即使是工伤者已经上了保险,他们如愿获取保险赔偿也将面临重重阻碍。
由于商业保险的缴费率低,且没有强制性,因此许多企业都购买商业保险,故意告诉工人这就是工伤保险,并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保险费。而工人由于相关知识的缺乏,很难将两者区分。同时,很多企业购买的是“雇主责任险”,其受益人为雇主,而不是工人。一旦事故发生,企业就将商业保险中对意外事故的赔偿部分用作对工人的工伤赔偿,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这样一来,就出现工人出钱买保险老板受益的情况。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一些工厂甚至采取了部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例如,只给本厂10%的员工上工伤保险。在工伤发生后,就按照已投保的员工名单,让工伤者以假名住院骗取保险赔偿,并明确告诉工伤者,只有这样,厂方才会支付医疗费,逼迫工人“配合”。工伤者面对急需治疗的状况,一般都会接受厂方的要求。但问题在于,一旦以假名住院,在今后的工伤认定、伤残评级及工伤索赔过程中,由于诊断书上的名字不符,给工伤者索赔造成很大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