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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各种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基层干群之间的种种矛盾加剧,加上各级政府部门对此矛盾处理不及时等导致赴京赴省越级上访案事件不断增加,特别是涉法上访已经形成为一种新的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正常的社会工作秩序。因此中央政法委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作为今年政法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本文拟就如何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对涉法上访的成因、类型、当前解决上访存在问题及对策提出如下拙见。
一、诱发上访的成因
1.社会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发生在基层的农民负担问题、民主管理问题、下岗失业问题、贫困户困难问题,特别是反腐败问题、干群关系问题、邻里矛盾问题、司法不公问题已经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随着人民群众政治、文化、法律素质的提高,他们对社会不公现象的认可度降低,不满意度提高。当看到这些问题特别是这些问题降临到个人头上时,就会诱发上访事件的发生。
2.执法部门的因素
当前涉法上访所反映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执法干部不当行为引起的,是干部不依法行政或执法违纪所诱发的。
3.接访部门的因素
个别接访部门工作人员对群众疾苦视而不见,对信访群众另眼看待,更有的视信访为“老大难”。对接收的信访材料,只注重例行公事,不着实解决问题,属下级管辖的一转了之,属其他部门管理的一批了之,解决不了的一交了之,最后形成不了了之。致使一个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诱发越级上访。
4.上访当事人个人因素
有的上访当事人反映问题对处理结果期望值过高,如未满足其要求就四处串联其他上访当事人集体越级上访。
二、涉法上访的类型
根据信上访当事人所提供的信访事实的真实性,大致可划分为三个类型:
1.正当有理型。在上访活动中,大多数群众是通情达理的,胡搅蛮缠的只是少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是有理或部分有理的。我们认为:只要百分之一有理就应划为此类,依法予以处理。
2.无理缠访型。在实践中也确有少数人为满足个人无理要求而胡搅蛮缠的,久诉不息。动辄越级上访,集体串联,连续上访,不达到自己的无理要求不肯罢休。
3.诬告陷害型。此类上访人数占全部上访当事人中的极个别数。他们为达个人政治目的,利用帐务不公开等现象,无中生有、捏造夸大事实,煽动群众集体上访。我认为:对这类上访当事人处访部门调查结束告知结果后,仍继续无理缠访的,应属打击对象。
三、当前解决涉法信(上)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1.基层信访部门对信访工作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无热情,敷衍了事,形成解决涉法信访工作的“三多三少”,即受理的多,得到处理的少;扯皮的多,着实办的少;无案卷的多,有案卷的少,对做好息诉息访工作缺乏信心,致使对重访查无依据。
2.信访渠道不畅,接访部门缺乏统一调度,有的一案多访,有的一案多查。既浪费人力物力,又使调查结论不一,使群众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
3.督查力度不足。表现为一是调查处理质量不高,结论得不到群众满意;二是立案率、按期结案率偏低;三是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信访工作流于形式。
4.立法不完善。对涉法信访无立法,有关问题信访部门难以界定,如无理缠访等,在处理上无法可依,无计可施。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四、解决涉法上访的对策
1.基层政府部门要抓经济、促发展、办实事、暖人心、注实际、讲诚信、重信访、保稳定。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2.基层涉法信访部门接访人员要疾恶如仇、心系窗口、情系人民、爱岗敬业、不思劳苦、公正执法、恪尽职守。坚持“五心四一样”,做到“四专一提高”,即:接待热心、交谈诚心、询问耐心、记录细心、息诉有信心;初访重访一样热情,干部群众一样真诚,辖内辖外一样认真,本地外地一样对待;专人接待受理,专人审查分流,专人初查督办,专人归档上报,提高息诉率。使本部门处访的案件一次得到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3.分流机关要强化监督,对交办案件要实行“三定六个一”,即定人员、定标准、定审理期限;交办突出一个“快”,查处明确一个“实”,结案把关体现一个“严”,案卷管理讲究一个“细”,答复回访注重一个“效”,总结经验落实一个“广”。对分流案件要“及时分流、及时督办、及时催要结果”。上下协调,相互促进。
4.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信访工作予以立法,规范信访行为,规范工作程序,畅通信访渠道,界定有关问题,规定无理缠访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不服处理结果的行为,设立仲裁机构,提出处理办法等,使基层信访部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总之,涉法上访问题,涉及面广,彻底解决问题难度大,必须各级部门同心协力,扎实工作,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实效。否则,要想在短期内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则会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