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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XXXX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放火案,原是省京剧院演员的吴庆卫因为怀疑妻子红妻出墙,遂与人谋划扔汽油瓶放火恐吓泄愤,在昨天的法庭上,吴庆卫十分悔恨自己的行为,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吴庆卫今年32岁,他从小学戏,经过多年奋斗,终于成为江苏省京剧院的一名演员。吴庆卫因怀疑其妻与张某有不正当关系,非常苦闷,遂找到朋友徐荣盛,请他帮忙“教训教训”张某。徐荣盛提出:“找人帮忙可以,但要花点钱。”吴庆卫拿出2000元给徐,两人经过一阵商量,决定找几个人,用点燃的汽油瓶扔进张家院子,以示恐吓。此后,徐荣盛又找来朋友王忠、张春盛商量扔汽油瓶一事,谋划好以后,他们准备了两个装满汽油的啤酒瓶,2002年8月4日凌晨2时许,他们来到劲顺花园的张某住处外,由王忠、张春盛动手,将汽油瓶点燃并扔进院内,受到惊吓的张某家人忙起来救火,但张家的遮阳篷和纱窗仍被烧毁。在昨天的庭审中,法庭查明了吴庆卫策划放火的事实。
主持人:我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吴庆卫、徐荣盛等人扔汽油瓶恐吓他人,只是烧坏了遮阳篷和纱窗,并没有什么大的财物及人身伤害,为什么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
曹白瑞:放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不仅烧毁公私财物,而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有造成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放火但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没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一个情节,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所区别,并不能影响到放火罪的构成。
主持人:吴庆卫等人扔了点燃的汽油瓶,致使张家的遮阳篷和纱窗被烧毁,为什么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
曹白瑞:行为人实施放火的同时,一般都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但是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吴庆卫等人在居民小区中扔点燃的汽油瓶,显然已危及到公共安全。
主持人:放火罪的特征之一是主观方面有故意,从本案看,吴庆卫等人扔汽油瓶的目的并不是要放火,其本意只是想恐吓他人,那么他们放火的犯罪故意是如何认定的呢?
曹白瑞:是的,放火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你刚才所讲的“恐吓”只是吴庆卫等人的犯罪动机,从很多放火的实际案件来看,纵火者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湮灭罪迹,有的是为了报复他人,有的是为了嫁祸于人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
犯罪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吴庆卫等人并不是想放火烧张某的房屋,主观上不是直接故意。但他们明知其纵火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具备了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一个重要的判断就是其完成了扔汽油瓶的行为,造成了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再举个例子说,甲为打一野兔,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乙不顾,开枪击中乙致其死亡,甲对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主持人:对于放火这样很严重的犯罪行为,一般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
曹白瑞:我国法律对放火罪规定的刑期是较重的,起点是三年以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如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