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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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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引言

在博弈论中有一个经典的例子,叫做“囚徒困境”博弈,我们把它运用于经济生活中,建立一个简单的关于合同双方行为选择的博弈模型。

假定甲乙两方签订了一项合同,如果双方均遵守合同,每人的收益为10万元;如果一方履行合同而另一方违约,则履约的一方损失5万元,而违约的一方却能获利12万元;如果双方都违约,没有发生交易,任何一方的收益都为0。这些假设可以用下面的博弈收益矩阵图来表示,每个方格中有两个数字,分别代表甲方和乙方的收益或损失。

乙方

履约违约

甲方履约10,10-5,12

违约12,-50,0

显然,从总体的角度来看,双方都选择履约是最有利的,但是,在双方对对方都不太了解的情况下,自利行为却使双方都更倾向于选择违约,为什么呢?因为任何一方都会做这样的考虑:如果设想对方履约,那么自己履约的收益为10万元,自己违约的收益为12万,在此情况下,他更倾向于选择违约;如果设想对方违约,那么自己违约的收益为0,但是自己若遵守合约反将产生5万元的损失,这时他还会选择违约。所以,无论对方采取哪种行动,对自己最有利的战略选择都是违约。这时没有交易发生,双方的收益均为0,与交易顺利完成的情况相比,双方各减少收益10万元。

现在我们设想双方对交易对手的信息掌握得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确信对方不会违约,那么,双方都履约的可能性会不断提高。最理想的情况是,如果甲确切知道乙从未违约过,乙对甲也有着同样的认识,这个博弈的结局就是双赢,交易完成每一方都获得10万元的收益。

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况远比这个博弈模型复杂的多,它往往涉及到多方,而且各方的收益或是成本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所谓信息的完全对称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却是生活中的常态。

现实中,由于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博弈的各方不可能完全地了解其他方。而且,对于已获取的信息,还存在信息质量的问题。设想一下,如果信息是由交易的关联方的,那么信息就会缺乏可信度,因为信息者会从他自己的利益出发,选择性地公布信息甚至假信息,损害信息获取者的利益。中国证券市场的银广厦、中科系等事件,就是很典型也很沉重的,投资方获取的关于筹资方的信息,几乎全部来自于筹资方或其关联方(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而这些信息往往很难保证其公正性。

二、建立征信体系的必要性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交易中,信息的获取是必要的,如果交易双方对对方一无所知,结果很可能是双方都选择违约;同时,如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更是关系重大,因为错误的信息必然导致错误的决策,信息接收方因此受损,造成社会不公平地分配。所以,市场中必须要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参与,交易的成功与否对他的利益没有影响,他只扮演信息收集者和传递者的角色,比如说定期信用评级报告,记录交易各方的信用历史,交易者就可以根据这个评级报告估计对方的毁约概率,并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这里的第三方,就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征信体系。

征信体系可以协助建立和维护一个有信誉的市场,违约者将会受到惩罚,当然惩罚不一定由具体的征信机构执行,毕竟他不是执法者。然而,正因为违约者的不良行为会被记录在案,在今后的交易活动中,这个违约者可能不会获得任何合同,他的经济利益将受到损失,如果这种损失大于违约所带来的好处,那么市场中的每一个人就会自觉维护信誉,执行合同的概率上升。这才是建立征信体系的深远意义所在:它使守信者光荣,使违约者羞耻甚至胆寒,最终使人们自觉地坚守“诚信”,经济得以健康发展。

三、我国的现状

(一)信用缺失的表现及危害

客观地说,目前我国的信用缺失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履约率极低;债务人大量逃废债务;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毒米毒酒等恶性案件不断发生;企业进行虚假披露,包装上市圈钱等行为屡见不鲜;“有偿新闻”、“虚假广告”、虚假“财务报告”和“黑嘴股市分析”满天飞;以万亿元计的银行的不良贷款积累;盗窃知识产权,等等。这些状况给经济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首先,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已成为国民经济健康肌体上的毒瘤。一些信用不佳的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利用交易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大量进行信用交易,结果造成合同违约、恶性拖欠等问题。因为没有有效的惩戒机制,失信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要远远超过其所付出的成本,这必然又造成全社会范围内失信行为的蔓延和信用环境的日趋恶化,从而进一步加剧市场秩序的紊乱。

第二,信用的严重缺失导致市场交易成本上升,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因为失信行为的频繁发生,使交易者不得不非常谨慎。有些企业甚至宁愿放弃大量订单,也不肯采用客户提出的信用结算方式,交易方式向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等更原始的方式退化,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和经济的活力,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下降。

第三,信用缺失加大了金融风险。大量数据显示,很多企业以改制、破产等理由,故意逃废银行贷款本息,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升高,增大了银行的运营风险。

(二)现阶段的发展

近几年,全国有些地方和部门已经开始探索建设信用体系。在这方面,上海起步比较早。上海已经从1999年开始对个人的信用体系进行了试点,2000年7月1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初步建成,并出具了我国大陆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到2002年7月,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的网站已经开通,当年年底,其覆盖人群已经达到293万。个人诚信报告被推广到人才交流、二手房租赁等领域。2002年3月28日,上海市又开通运行了国内第一个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专门采集内容的企业联合征信系统,这也是目前上海地区规模最大、信息采集跨度最全面的综合性企业征信系统。目前这些系统运作良好,但是,也遇到了诸如法律不健全等问题。此外,北京市也开通了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广东汕头社会信用信息网也已载入全市10万多家企业的信用信息。

近期,央行提出将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查询网络。系统建成后将首先为银行提供信贷征信查询服务,并依法逐步向其他具备合格资质的征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合法使用目的的机构开放。与此同时,央行将加强征信法制建设,包括征信业管理法规和关于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同时央行还将加强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目的是为各征信系统建设提供支持与服务,为各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及信息安全奠定基础。

总体来说,我国在这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了解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实践,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益的经验。

四、国外的做法

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一般都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这些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方面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各国国情和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模式。由于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所以,对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成熟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状况。

(一)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美国信用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诸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问题,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鉴于信用市场的发展状况,有关方面对国会出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提出了强烈要求,于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而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在美国生效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与约束,而对征信行业中企业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公平信用报告法》是规范信用报告行业的基本法。该法所规范的主体是“消费者报告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该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消费者具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最重要的规范是限制了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使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与信用交易有关;(2)为雇佣目的;(3)承做保险;(4)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中的负面信用信息,法律规定在指定的年限后,可以在资信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中予以删除。该法案对负面信用信息保存年限的规定是:破产记录保存年限为10年,其他信息(偷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等)保存7年。

对信用状况判别的主要依据是一系列的信用信息记录,因此,建立有效的信用制度首先需要有充分客观的信用信息。美国的法律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特别是对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在《公平信用报告法》和《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等法律中有比较详尽的描述。其中1999年《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的颁布,改变了对信息共享的要求,这将对信用行业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该项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消费者告知它想同第三方共享的有关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让消费者决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共享,如果在30天内,消费者没有表示不同意共享,则金融机构有权将消费者的信息同第三方共享或向第三方机构“出售”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的颁布意味着信息共享的范围会比以前更广泛,效率也更高(以前金融机构的信息若同第三方共享,必须取得消费者的同意),但同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共享范围也开始主要由消费者个人决定。

(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完善的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信用服务机构作为组织保障。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个人资信服务领域,全国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区的信用局(creditbureau)为消费者服务,但这些信用局中的绝大多数或者附属于Equifax,Expefian/TRW和TransUnion等三家全国最为主要的信用报告服务机构,或者与这三家公司保持业务上的联系,这三家公司都建有覆盖全国范围的数据库,包含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信用局每年会提供5亿份以上的信用报告,典型的信用报告一般包括4部分内容: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社会保障号码、工作状况)、信用历史、查询情况(放款人、保险人等其他机构的查询情况)和公共记录(来自法院的破产情况等);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Dun&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公司,在很多国家建立了办事处或附属机构。邓白氏建有自己的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在资信评级行业,目前美国国内主要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and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达夫公司(Duff&Phelps),它们基本上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穆迪和标准普尔两家公司在资信评级业的历史最为悠久、实力也最雄厚,在国际上的声誉也最好,其他国家在建立本国的评级制度和评级机构时大多受到他们的影响。美国的信用市场之所以在全球最为发达,而且并未因信用交易额的扩大带来更多的信用风险,发达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一般来说,提供个人资信信息和企业资信信息的信用局是分别建立的。每一家信用中介机构都是以一种核心业务(如消费者信用报告、资信评级、商账追收等)为主,同时提供咨询和增值信息服务。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当地信用市场壁垒的消除和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用中介机构的集中化趋势不断增强,机构数量在不断减少,规模越来越大。美国信用行业几乎每一个特定市场都已被少数几家机构垄断。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始向用户提供在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在网上获取。由于互联网的优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变得更加方便,信用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也更加容易,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影响也日益扩大。

(三)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在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有效防范风险,企业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记录的客户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美国的消费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状况,并会定期向信用信息局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报告中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

4.对信用行业的管理。由于美国有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美国,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和代表行业进行政府公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在于联系本行业或本分支的从业者,为本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进行政府公共或议会的院外活动,替本行业争取利益。行业协会还提供信用管理的专业教育,举办从业执照的培训和考试,举办会员大会和各种学术交流会议,发行出版物,募集资金支持信用管理研究课题等。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五、结束语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定,新一届中央领导明确了用五年时间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的部署。就当前中国社会信用状况,需要作的工作还很多,除了尽快建立征信体系,还要培育信用道德文化,加快信用法律环境建设,完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等。我们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同时结合国内实际,探索出适合自己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