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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年来的严打斗争,我区刑事案件的上升势头已被有效地遏制,社会治安形势确有明显好转。但是近年来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占生效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2000年原六合县法院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为12件15人,2001年是19件27人,2002年是18件26人,今年1至5月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与同期相比又有所下降,只有5件7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要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势头,就非常有必要思考和研究其特征,以便拿出行之有效的对策。
纵观我区近年来的未成人犯罪案件,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犯罪动机上看,盲目的挥霍享受及贪财图利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最明显的特点。盗窃犯罪这一贪利型犯罪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一直遥遥领先。2000年六合法院审结的未成人盗窃案件是7件9人,占全年未成人犯罪数的60%,2001年有所下降,占26%,2002年占42%,今年1至5月份又上升至71%。此外在盗窃犯罪中又以农业人口居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促进了人财物的流动,不少青少年涌向城市,行无定址,居无定所,又经受不住物质享受的刺激,极易萌生犯罪动机,往往最终走向盗窃的犯罪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沉重的压力。
2、从犯罪手段上看,暴力性犯罪呈恶性发展的趋势,未成年犯罪的作案手段愈来愈残忍,已远远超出了案犯的年龄、心理和行为常规。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这类暴力性犯罪案件在未成人中时有发生。
3、从犯罪方式上看,团伙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青少年在结伙作案过程中,既互相壮胆,又逞强好胜,往往相互传习,形成交叉感染,使许多团伙成员很快从作案的“单面手”变成“多面手”,社会危害极大,特别是被胁迫或盲从的青少年,犯罪意识因此逐步形成和强化,不利于争取挽救。这类犯罪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这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中。
4、从犯罪年龄上看,越来越趋向于犯罪的低龄化,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暴力性犯罪,日趋向低龄化发展。有的甚至是刚达到抢劫、强奸这类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即刚满十四周岁。
5、文化结构趋向低层次,在近年来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左右。正是由于他们过早地离开学校,走向社会,再加上本身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极易误入歧途而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产生原因是很复杂的,除了个体的主观因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因素和久远的历史、文化背景。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时期、社会结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等各方面正发生着巨大变化,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自行创造新的道德和行为规范。人财物大流动,社会分配不公带来的副作用,对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的影响尤为显著,未成年人犯罪自然也出现了诸多新特点,面对这些特点,还抱着传统的防范措施显然是难以奏效的,因此亟待采取行之有效的新对策。
首先,充分发挥学校的“前沿阵地”作用,改革德育教育。学校是培养人才的中心,近年来,有些学校重教书轻育人,放松对学生思想品德和道德观念的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致使学生犯罪屡见不鲜。为此,我们首先要加强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执法机关应该针对学生心理、生理不成熟,思维简单,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定期不定期地上法制课和道德教育,使他们不但知法、懂法、守法,也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2、改革学校德教方式,使教育更具有时代特征,更具有科学性;3、加强班级管理、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管理作用,让他们成为学习骨干、生活向导、业余活动的组织者。把课堂外的学生活动管起来,组织起来,控制起来。充分发挥值班老师的作用,建立值班老师责任制,实行24小时值班监管。教师要善于明察秋毫,防微杜渐。4、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程体系,实行承包责任制,把对青少年的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家长包子女、学校包学生、社区和村委会包社会青年。
第二,研究犯罪心理特征,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之外,还与其心理发展的畸形有密切关系,青少年时期是人格形成与发展的时期,一方面青少年开始有自我意识、自制力和预见性,另一方面他们萌生了强烈的物质需要,消费意识和权力意识,他们抗拒诱惑的能力十分薄弱。尤其是现代社会的超前消费,很容易使青少年沉醉于病态的享乐之中而不能自拔。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大都是为了钱财,寻求刺激,在多种犯罪目的中,第一位是为金钱,第二位是为了朋友、义气,以下是为了报复、恶作剧和霸道。其犯罪具有冲动性、盲目性和攻击性等特点。所以,学校和家庭要关注未成年人身上的特性,在它们歹念刚露苗头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纠正青少年的扭曲心理,重塑其健康向上的人格。
第三,加强立法,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保障。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颁布,使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国际社会青少年司法制度日趋完善的趋势相比,我们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作为青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不系统、不具体、不协调。因此,需要我们首先要确立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其次,要将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具体化。此外,应尽可能以多种处罚办法替代监禁,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交叉感染。2002年六合法院在审理一起在校大学生盗窃案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考虑到该起案件的特殊性,其盗窃数额刚达到盗窃罪的起点,案发后已全部退赃,从挽救这名大学生的前途出发,采取寓教于审,在对他进行法制教育后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最后,必须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实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主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是贫困、社会结构变化、国际环境的影响及观念与行为的偏差。所以要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为此,1、全社会要齐抓共管,重视对青少年的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的教育;2、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生活环境;3、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4、搞好企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群众性的管理、防范体系,以增强社会控制力量,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时空空隙,从而达到预防的最终目的。
总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完全只依靠司法人员无异于杯水车薪。我们要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法制轨道,使司法预防为主转变为社会预防为主,全社会都要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和预防对策,让我们为净化社会环境,为使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减少和消除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