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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接班人,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生力军。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提前了两到三岁。从我院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自现行刑法颁布实施时的1997年起至1999年,每年所审理的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在8-9起之间,年龄最小的16岁,主要涉及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而到了2000年,审结的未成年人案件翻了近一倍,为15件。近两年,即2001年和2002年,每年所审结的此类案件已近30件,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更加明显,出现了多起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且涉案类型更广,涉毒案件出现并明显增多,甚至出现了奸淫幼女、投毒等严重的刑事犯罪。而数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被告人均是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其中不少人只是小学文化,而高中以上文化的非但极少,即便有也以在校高中生为主。从涉案的罪名来看,盗窃是城乡未成年人共同涉足的高发案件,涉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是城镇待业未成年人的多发案件,而奸淫幼女、投毒则基本发生于农村未成年人。而从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看,无论是城镇的还是农村的,家庭管教条件有限,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很多都是贫困家庭。从这一组数字不难看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这样的特点:一是待业青年多,甚至还有不少的在校学生;二是十六、七岁的多;三是初中文化程度的多;四是家庭经济状况差的多。这一现象与全国的普遍现象相一致,其飙升数字的背后正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的严重性。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探讨未成年人时期的年龄特点及其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对于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谓未成年人,按心理学划分年龄段是指少年时期至青春期,即指十一、二岁至十七、八岁。由此,我们不难分析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许多正处于“心理上断乳期”,又称“情感上的暴风骤雨期”,处在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要么是由于刚处在青春发育期,他们的大脑发育还不健全,学习到的全部都是书本知识,对于很多的社会现象又不知道是好是坏,是美是丑,是被法律所保护的还是违法的,这样,就很难分辨是非,一旦失去控制很容易滑入违法犯罪的泥潭,甚至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要么就是由于身体各项机能已经基本上发育成熟,独立意识大为增强,力图摆脱对父母的依赖,对社会、对人生、对自己的未来的生活设计,都有自己的主张,而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失败容易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弃,破罐破摔,走上报复社会、与社会对抗的违法犯罪道路。被告人林某曾经是东北一所中专校的学生,后因犯错误被学校除名,其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严重偏斜,返乡后便四处漂泊,1999年开始盗窃,但作案后又有深重的负罪感,便在南京找心理医生治疗,后在心理医生的劝说及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判了2年有期徒刑。2001年1月被减刑提前释放后,他有了重新做人的打算,但是,当他看到自己的母亲含泪从拒绝收留他的亲戚处回来后,他那仅仅是想在这个当包工头老板的亲戚处谋一份简单工作的愿望破灭时,他又受到了深深的刺痛,绝望一下占据了他的整个身心。不久,他又伸出了罪恶的手,在短短1年内,疯狂流窜作案52起,盗窃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23000余元,基本被其挥霍。法庭上,他显得异常的冷静,但对自己的剖析却是深刻的:“对社会、对家庭我都是有罪的,当我每次盗窃后都会有深重的负罪感,但又不能自拨,于是我就用偷来的钱酗酒,天天吃在饭店,认识的,不认识的人,只要能陪我喝酒,我都请客,以此来麻醉自己。”庭审后,合议庭的每一个人都感到一种深深的压抑,在深感其罪不可赦的同时,都在议论同样的话题,如果他的那个亲戚能拉他一把,如果我们的社会能给他多一点的机会,如果他自己再坚强一点,他是完全有可能摆脱过去,重走人生之路的。
2、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肥沃土壤”。社会中出现的拜金主义思潮、“黄赌毒”现象以及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财富的两极分化,促使一些未成年人将“不劳而获”的思想合理化,错误地将犯罪当成致富的正当途径和门路。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学业无成,对前途倍感渺茫,又眼高手低,不愿意在社会这一大市场中去寻找自己的位置,谋取生存手段和技能,便整日沉溺于网吧、游戏厅中。久而久之,当家长出面阻止继而断绝其经济来源时,违法犯罪便成了他们谋财的首选方法。被告人尹某某曾经以全乡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了省重点高中,进入一中后,城里的很多东西让他好奇,从此,他迷上了网吧、游戏机室,从一开始的旷课,到后来的偷盗,越走越远,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断送了自己原本可以争取到的美好前程。
3、家庭教育的不完善和教育方法的失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的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生活在父母离异的家庭,父亲曾3次因犯罪被判过刑,就是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年轻的他也犯了盗窃罪,受到了刑事处罚。
4、学校教育重智轻德,教育方法陈旧,忽视品德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成绩较差的学生管理不力,尤其是一些学校缺乏法制教育,造成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和贫乏,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不懂法律,在犯罪作案过程中难以自我控制,很难考虑到其所作所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审理被告人宁某(16周岁)奸淫幼女一案过程中,宁某当庭为自己辩解,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早恋中的越轨行为,是双方自愿的。他根本不懂得,在我国,与不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也是犯罪行为,这足以显见被告人在法律上的无知。
从上述成因我们不难看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有个人的原因,也有家庭、学校、社会的因素,因此,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应从这几方面寻找突破口,甚至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作用。
首先,从家庭、父母的角度来说,对孩子仅仅有爱是不够的,缺少爱也是万万不行的。不良少年往往成长于两种家庭环境中,一是过于溺爱,一是疏于管教,无人管束。而不论生长在哪种环境中,对于孩子来讲都是不幸的。前者易养成固执、任性、傲慢的个性,而后者则易养成自由散慢的习惯。真正的爱需要爱抚、亲情和慰藉,更需要管理、教育和约束。只有每个家庭都真正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才能多为社会培养一个有用人才,少一个不良少年。
其次,从国家的教育制度和体制上应加以完善,应考虑实行12年义务教育。现行的9年义务教育制度,使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过早地流入了社会,这部分人一般都在十五、六岁之间。这个年龄段正是学知识、长身体,开始自己观察社会的黄金时代,是似懂非懂,懵懵懂懂,什么都想试的时代,更是可塑性强,自律性差的时代。此时,让他们做工做不好,叫他呆在家里呆不住,而且初中辍学只能参加简单劳动,获得简单社会报酬。但是,精神生活的成本即为了获得精神上满足所浪费的生活资料与文化消费成反比。初中毕业生这样的低文化水平,只有吃、喝、玩、乐才能在精神上得到满足,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即低劳动收入与高生活消费欲望的矛盾。在这一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当孩子本身的自制力不强,又没有受到家庭严格管教约束时,就容易走上弯路。从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初中以下文化水平,这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同时也表明实行12年义务教育的紧迫性。这几年,国家在高等教育上能加大投入,逐年实行扩招,想必就是从教育下一代的角度所做的考虑,实行12年义务教育也不是未尝不可的。当然,无论现行的9年义务教育,还是期待中的12年义务教育,归根到底还是要落到学校教育的实处,这就要求每一所学校,无论是普通中学也好,重点中学也罢,在抓学生文化学习的同时,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增强孩子的是非观念、法制观念,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情操。对表现不好、犯错误的学生应以教育帮助为主,不能动不动就采取处分、除名的过急方法,力避学生自暴自弃,产生对人身的消极态度和逆反心理,避免其在不良道路上越走越远。
再其次,社会应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应有的责任。首先,应加大净化社会环境的力度,将“黄赌毒”最大限度地予以清除,对网吧、游戏机室进行严格的监管,杜绝未成年人染指其中,受到污染。其次,应努力提供就业机会,使闲散于社会中的未成年人(这里当然指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得到有效安置。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对于低学历的未成年人来讲更是不容乐观。尽管有一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不屑于一般的社会简单劳动,但客观地看到,并不所有的人都能得到就业的机会,哪怕是从事简单社会劳动的机会。应当说,还是有不少的未成年人愿意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维护家庭的。只要社会多提供一些就业机会,让这部分过早走出学校大门,失去社会约束的人重新受到约束,看到生活的希望,树立生活的信心,那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逐年上升的势头一定能得到有效地遏制。
最后,司法机关应转变执法理念,真正将教育和挽救的政策落实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执法过程中来。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都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警校联系、少年维权岗所开展的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这些方式往往是针对在校学生进行的,而不在少数的过早流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往往处在法制教育的盲区。而正是这部分人才是未成年人中易于违法犯罪的主要群体。因此,这有待于司法机关的法制教育往更实在、更广泛的层面不断发展和深入。而对于已经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切实体现教育和挽救的政策,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将是否是初犯作为一个重要的处理情节。因为,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讲,他们既是害人者,但往往也是受害者,他们当中的大多数都有重新做人的愿望,特别是司法机关介入后,对他本人及家庭已是敲响了一记警钟,推一把可能越陷越深,拉一把可能迷途知返。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公安机关来讲,对于能不送劳动教养的可不送劳动教养,能不逮捕的尽量不捕;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能不诉的尽量不诉;而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于具备缓刑条件的,则尽量适用缓刑。这么做,不仅能体现法律和政策的宽大,感化未成年人,更重要的是能够避免未成年人进入劳教所、看守所、监狱以后更深的感染,对于未成年人重新做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预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一定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