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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价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市场经济越发达,价格行为就越复杂,价格监督检查就越需要加强。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从健全价格行政法规体系、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规范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加强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价格行政体制、提高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改善价格行政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入手,予以加强和改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的发展形势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改革和创新,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富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价格执法新机制。
一、原有执法机制存在的弊端
长期以来,物价系统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一直实行“谁检查,谁处罚,谁收缴”的“三权一体”的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容易出现一些弊端。一是行政执法随意性大。将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交由一个检查组负责,检查的深度、执法的力度、处罚的标准等均由检查组掌握,受检查人员业务水平及办案能力的限制,案件办理难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由于检查人员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与制约,一方面容易造成说情风盛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这类现象的发生,削弱了价格监督管理力度,助长了价格违法案件的再生,损害了物价部门的形象。三是办案程序不够规范。在案件检查中不按规定履行办案程序,突出表现在“重实体、轻程序”,该告知的不告知,该听证的不听证,在办案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行政效能低下。将执法队伍分割成若干个独立的个体,难以相互协作,发挥队伍的整体合力。五是检查领域难以开拓。权力的集中也意味着责任的集中,错案追究制度的普遍施行,使得执法人员怕办大案、难案,不愿意开拓价格监督检查新领域。
二、改革执法机制是时展的客观要求
针对原有“三权一体”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我们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大胆改革,探索了检查、审理、执行“三权分离”的执法新模式。
第一,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宪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以法治作为其活动的基本准则,而依法约束权力是法治的核心。
第二,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依法治价的需要。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社会的复杂性为行政权力创造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价格执法权是物价部门最为活跃的权力,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难以控制,运用不当或不慎,就会产生各种不良后果。因此在强调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要把权力分割开来,缩小权力幅度,增加相互制衡的环节。
第三,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已经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确定市场规则、维护价格秩序的间接宏观管理,即“定规则,当裁判”。物价部门一方面要通过加强执法,建立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另一方面又必须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裁判法则,树立起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
第四,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价格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教育、医疗、房地产等,归根到底都与价格息息相关。目前,除了13项商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市场上98%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建立“监督有力、权力制衡、程序合法、务实高效”的价格执法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第五,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转变行风,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近年来,通过“三讲”、“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物价检查系统广大干部的思想水平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得到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个别同志在执法中行为不规范,存在违反办案程序、办人情案、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了对价格执法机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
三、改革原有模式,探索新的执法机制
所谓“三权分离”就是按照“合理分权,权责相应,三位一体,互相制衡”的原则,将价格执法过程中的检查、审理和执行三个核心环节进行分离,明确各自职责,分别由不同的主体组织实施。
“三权分离”的实施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计划管理。计划管理是价格执法的起点,由检查机构负责人根据专项检查、市场巡查、群众举报等获得的线索,选定当期被查对象,按月制定检查计划,并将检查计划分解下达给各检查室。第二步检查实施。检查实施是价格执法的基础,由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就整个案件情况出具《调查终结报告》。第三步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是价格执法的核心,由案件审理小组或案件审理委员会按分工权限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四步处罚执行。处罚执行是价格执法的关键,由执行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直至处罚决定全部落实。第五步结案归档。结案归档是价格执法的终结,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结案,整理案卷文书,完成案卷制作,按规定编目归档。
四、新的价格执法机制产生的效果
“三权分离”是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对价格检查执法工作进行改革的内在需要,与原有的执法机制相比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1、明确了执法人员的职责分工。配合“三权分离”程序规定,我们制定了《三权分离相关人员职责》,细化了执法人员的职能,明确了责任。实际操作中,任务分工更加明确,执法程序更加科学,文书格式更加规范。
2、维护了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三权分离”一改以往办案由一个检查室一包到底,容易造成取证不够细致,定性不够准确,程序不易规范等不足。突出了局所领导通过审理工作对办案的组织领导,严格把住检查、审理、执行三道关,从而有效地避免了由于业务政策水平限制而造成的偏差和失误,增强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3、提高了检查办案工作的效率。“三权分离”对办案工作三个阶段的时间要求上做了明确规定。如:规定《立案呈批表》的审批在一天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终结报告》必须在调查终结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审理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等。对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的,设计了《调查取证延期申请表》等配套的工作文书。这些措施改变了以往工作拖沓、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的工作作风,使办案效率明显提高,也为岗位目标考核提供了量化指标。
4、增强了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三权分离”把检查人员和执行人员相分离,案件的定性、定量,由案件审理机构在充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使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实现了公开、公正地行使价格检查监督权力,提高了办案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了办案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谋私,以法谋私的发生。同时,对加强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树立物价部门的良好形象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增强了检查队伍的整体合力。“三权分离”必须是分工不分家,环环紧扣,因而对检查、审理、执行三个阶段的工作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检查工作要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经得起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检验;审理工作要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要对整个案件办理负总责;执行工作要确保案件按时结案。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全身心的投入,发扬集体主义精神,严格依法行政,高质量、高水平的完成调查、取证、判案、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工作。通过这种形式,能使检查队伍在办案过程中得到很好的锻炼,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克服了过去一些同志不敢办大案、办难案的畏难情绪,激发了全体干部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掌握政策法规、开拓价格检查新领域、争抓典型案例、争做优质案卷的争先创优工作热情。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新的执法机制实行以来,我局所查办案件的检查执行力度明显加大,每个案件都做到严格按照程序按期结案,至今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发生。我们接到消费者对某餐饮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的举报,检查人员指出他们的违法行为后,该店既不配合检查,事后又久拖不改。检查人员按照检查程序对该店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后,向该店发出处罚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行人员送达执行。该店刚开始态度强硬,拒不缴纳罚款,由于我们在处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法规依据准确,加上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使案件办理工作无懈可击,该店最终接受了处罚。该案的成功处理,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执行难问题,大大增强了我们对新的执法机制运行的决心和信心。
搞“三权分离”制度不是“新瓶装陈酒”,而是在新形势下不断探索价格执法新机制的需要。我们在省、市物价部门的直接关心指导下,通过实际运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进一步推动价格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要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评选“优秀案例”,在全体干部思想上树立勇于开拓创新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通过计算机对“三权分离”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以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作为支持,将价格执法纳入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