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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聚众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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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聚众型犯罪

聚众犯罪是指聚集多人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的犯罪类型。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除须具备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外,还要具有一些特殊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和处断上有模糊认识。本人拟对此类犯罪的学习谈点认识,以求教同仁。

一、聚众型犯罪的特征

聚众型犯罪是指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共同犯罪,其一般特征除了要求具备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外,与一般的共同犯罪相比有以下特殊构成条件:

1、必须为三人以上,不同于一般共同犯罪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

2、参与人并非都一律构成犯罪,而一般的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均构成犯罪;

3、聚众型犯罪显著特征是必须由多数人实施才能成立的犯罪,因而其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

4、聚众型共同犯罪在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前就实施了聚众、策划、商议、纠集人员等行为,故属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二、聚众型犯罪的构成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十三种聚众型行为可以成为犯罪行为。具体是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哄抢罪、聚众打砸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赌博罪(聚众赌博)、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聚众犯罪的构成分为三种情况:

(一)全体参与人员均构成犯罪的聚众型犯罪

即凡是参加聚众犯罪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可予处罚。这种情况仅有一罪,即《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该条第二款规定:暴动劫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凡参加聚众持械劫狱的无论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或者其他参加的均一律构成本罪,且最低可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部分参与人员构成犯罪的聚众型犯罪,即只有一部分参与聚众犯罪的人可以构成犯罪,可以给予处罚。刑法将这一部分人规定为“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或参加多次的”,“或使用暴力、威胁的其他参加者”。刑法中十三种聚众犯罪中有九种属于这种情况。即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哄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这些罪的构成中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多次参加聚众淫乱的可构成聚众淫乱罪。其他参加者如用暴力、威胁方法参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可构成罪,予以处罚。而对另一部分即其他参加者,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个别参与人员构成犯罪的聚众型犯罪,即只有极个别参与聚众犯罪的人构成犯罪。刑法仅规定参与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构成犯罪,应予处罚。而对绝大部分积极参与者和其他参与者均不以犯罪论处。刑法规定此类聚众犯罪共四中行为。即:聚众打砸抢,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聚众赌博。对聚众打砸抢的如致人伤残、死亡的则行为人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凡致人伤残,死亡均构成犯罪,如未致人伤残死亡,仅毁坏或者抢走财物的,则仅对首要分子按抢劫罪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聚众型犯罪依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关参与人在聚众型犯罪中所其作用的大小,作出三种不同的规定,并不能一概按一般共同犯罪的规定加以处断。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