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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工作部门,也是政府的工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应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以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作用。
一、提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我国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管理涉及党政机关和各派、群众团体及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县地处偏远,经济基础薄弱,财政收入偏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从源头请大家支持原创上控制财政负担人员总数,是减少财政支出、保证各级财政收支平衡的主要措施之一。作为编制部门的干部,更要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采取切实措施,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长期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切实搞好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搞好编制工作,首先要加强编制部门自身建设。要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总揽机构编制工作,武装机构编制干部头脑。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记“两个务必”,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政治大局意识、与时俱进意识、廉政勤政意识、协调服务意识、艰苦奋斗意识。要经常深入基层,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加强前瞻性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当好参谋;要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大胆工作,秉公办事;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把好关、守好门
在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方面,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负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有把关、协调、监督的直接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进”、“出”人制度,坚持空编进人的原则,对超编进人坚决抵制,必须切实把好控制机构编制的“第一道关口”。
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
(一)机构编制管理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批准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机构限额、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超编制、违反规定进人的情况等。
(二)要经常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注重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要定期分析研究机构编制的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跟踪督大机构改革政策的实施,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有专门人员负责督促检查工作。
五、坚决杜绝“条条”干预
要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自觉抵制“条条”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干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地区关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规定,上级业务部门不应以项目、资金、评比、检查达标等手段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应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不应要求上下机构完全对应;未经编委审核,部门代党委、政府起草文件和领导讲话不应涉及机构编制事宜;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六、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协调约束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控编补员的工作机制。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人计划等事项,有关部门要向编委写出申请,由编委办公室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编委会或党委、政府决定。需报上一级编委会决定的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只有在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机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人事部门才能办理调配、录用手续和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财政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才能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公安部门才能办理户口迁移,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
(二)加强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预算编制前先由编制部门审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对擅自增设的机构和超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机构编制也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办理调配、核定人员和工资、社会保障、户口迁移请大家支持原创等手续的依据,对超编的人员一律不办理上述各种手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一)机构编制要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体制变动,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县委、县政府研究,由县主管机构编制领导“一支笔”审批。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除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做出规定。
(二)坚持一家承办制度。各部门有关机构编制的事宜,需向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不得将机构编制事宜夹杂在业务报告、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中。未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宜,县委和县政府不予审议和批复。凡经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以专文批复,其它部门的文件一概不作为机构编制核定和调整的依据。
(三)严把人员进口关。公务员管理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出现编制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6年1月后执行《公务员法》),从其他单位中调剂或实行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其它单位出现编制空缺或增编进人,要严把进人关。严格控制逆向调动(事业调行政、差额调全额、自收自支调全额或差额)。今后,凡是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先到县编委办公室办理编制审核,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凭县编委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办理调动、工资和拨款等手续。
(四)调整或增加编制的审批程序。各单位应严格按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不能自行增减。因特殊情况确实需增加后勤事业编制或调整编制的,必须坚持“编制随职能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的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职能的增加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级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报县编委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县编委研究讨论,由县主管编制的领导审批。
(五)机构方面的审批程序。凡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撤销、升格、合并、更名、合署等事宜,须报地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股级(含股级)以下机构的设立、撤消、升格、合并、更名、合署等事宜,由变动所在单位向县编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文件,报县编委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县编委研究讨论,由县主管编制的领导审批。
(六)各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合署以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调整等事宜,由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编委研究讨论,由主管编制的领导审批。
(七)各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等事宜,由其挂靠或组成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议并提出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机构编制部门做为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想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关键是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和重视,要理解和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使他们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秉公办事。要帮助机构编制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健全机构,完善职能。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强化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机构编制要求、全局观念强、业务精通、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