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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在检察工作中的集中体现。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是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中的“五种能力”之一,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其他四种能力的重要保证。
一、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能力的必要性
(一)是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的重要保证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渴望也越来越强烈。社会发展呼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需要法律监督。我们知道,司法救济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我们需要不断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把执法办案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把提高执法水平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二)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的必然要求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强化对别人监督的同时,必须坚持“正人先正已”的原则,不断强化对内的监督制约机制。当前社会上确实有少数人声称“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出疑义,反映检察机关对自行侦查案件监督制约不够,这些都迫切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三)是检察机关解决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
从检察机关的发展历程看,什么时候我们重视了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我们的各项工作就进展顺利,反之,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仍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有的地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突破案件能力不强,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另外,少数人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行为不规范,违规违法办案,甚至贪赃枉法,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些问题在我市检察机关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我们仍要不断地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内涵和要求
(一)规范执法的内涵和要求
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是指调整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与被监督机关、被监督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关系的行为准则的总和。这就是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的内涵。具体点说,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的内涵和要求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规范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二是调整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被监督机关、被监督人员、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三是调整的内容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关系;四是调整的范围是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五是规范是调整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的总和。
(二)公正执法的内涵和要求
公正执法是法治的主旋律,是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内容。公正执法就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依法公平地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公正而不偏袒地作出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裁判,做到认定事实公正、收集证据公正、实体处理公正、执行程序公正、自由裁量公正、社会反映公正。公正执法不仅要求结果的公正,同时还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公平是公正的实现过程和保障,公正是公开、公平所要达到的目的。
(三)文明执法的内涵及要求
文明执法是指检察机关要真诚地为人民服务,为党、为国家和社会的中心工作服务,体现了检察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文明执法要求做到:首先审讯要文明。要坚持摆事实,举证据,论法律,讲政策,攻心为上。其次取证要文明。接触证人、被害人时,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使他们自愿如实作证,不能以力服人,更不能暴力取证。再次答辩要文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时,要举止庄重,语言文明,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辩论。最后办事要文明。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多思考,多商量,多咨询。要平易近人,不耍特权,不主观武断。
(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规范是一切执法活动的前提,是公正执法的保证,也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和保障;公正是执法的灵魂,是核心,是执法活动的终极目标,也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文明是规范、公正执法的表现形式,通过文明执法表现出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因此,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者是辩证的统一体,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实践中三者要兼顾,不能为追求一种价值而忽视了另一种价值。
三、如何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我们认为,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应当持之以恒地坚持“三抓”,即抓教育,构筑“不想为”思想防线;抓制度,构建“不能为”管理机制;抓监督,构建“不敢为”监管体系。
(一)抓教育,构筑“不想为”思想防线
教育是基础,是制度和监督的前提。检察干部只有在思想上强化了自我监督的意识,制度、监督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抓教育要坚持长期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当前要重点抓执法理念、执法观、执法指导思想,以及检察职业道德、检察文化的教育。
1、抓司法理念、执法观和执法指导思想的教育
司法理念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法律、对司法工作经过深层次的理性思考所得出的观念,是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能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形成“行动中的法”,对指导、规范司法人员执法活动具有很大的作用。与司法理念处于同等地位的还有执法观和执法指导思想问题,执法观和执法指导思想对指导、规范执法同样具有引领作用。检察机关要提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必须要有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执法指导思想的指导。在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执法指导思想上,一要建立正确的法律观。力口深对法律的理解,特别是要正确理解蕴涵在法律条文之内的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从单纯理解法律转到尊重法律的原则精神上来。二要坚持“三个效果”的辩证统一。必须从追求单纯不办错案转到追求办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上来,以办案的政治效果为前提,法律效果为基础,社会效果为评价标准,真正把实现司法公正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三要以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开展检察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检察工作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关系,检察工作与本地区整体工作的关系,检察工作与政法工作的关系,摆正位置,正确定位,不断强化服务、协作意识,为本地区的中心工作服务好。
2、抓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主要内容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
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检察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集中体现。在检察工作中,要坚持不懈地抓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检察职业道德建设,首先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才能激发干警对职业的热爱和投入,才能维护公平正义。其次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检察职业道德好比是一种“软性调节”,主要靠检察人员的内心信念起作用,它能使检察人员自觉地调节自身的行为,并且控制其一言一行,确保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到实处。再次有利于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检察人员具有良好的检察职业职能,做到规范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护法为民和守法遵纪、清正廉明。
3、抓检察文化建设
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一个没有根基的民族。同样,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也是一项没有根基的事业。检察文化是全体检察人员在长期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集中体现,对提高检察机关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持续、持久的作用。我们必须要用先进的检察文化教育、引导干警。首先要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检察文化的指导思想,努力在全体检察人员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执法为民意识,始终把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保障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最终目标,不断把检察工作全面推向前进。其次要将公正执法作为检察文化的核心内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只有把公正执法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准则,才能良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再次要不断地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丰富和发展检察文化的内涵。集中反映新时期人民检察官理想信念和新型检察文化能不能坚持与时俱进,是检验和保持检察文化先进性和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坚持与时俱进,既是认识论、方法论,又是精神状态,作为认识论,它要求我们要解放思想,紧跟时代步伐,不满足既得的成绩与荣誉;作为方法论,它要求我们不断开拓创新,打破因循守早的思想;作为精神状态,它要求我们保持奋发有为的良好精神风貌。
(二)抓制度,构建“不能为”管理机制
制度是保证。小平同志曾经说过,“还是制度靠得住些。”在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方面,制度、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依然是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
1、要建立全覆盖的工作制度和执法责任制
近年来,我院一直十分重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初步建立起了相对齐全的工作制度,也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今后,还要根据检察工作规范化的要求,继续制定覆盖全体检察人员、涵盖所有工作环节的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要狠抓制度的落实,建立系统的执法责任制,逐步建立健全主诉(办)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检察长和检委会的执法责任制。
2、坚持和完善督导工作机制
一要根据我院案件流程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优化办案信息软件系统,使办案信息软件系统与流程管理实施细则相配套,实现对办案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督。二要尽快将省院的办案工作信息软件纳入我院信息化管理系统之中,实现办案流程管理的全覆盖。三要开发利用办案信息软件系统的延伸和派生功能,在实行对内监督的同时,实现对公安侦查工作和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3、深化检务公开制度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该制度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地加以深化。第一,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检务公开的信息台、咨询台,供社会公众查阅、咨询检务公开内容。第二,条件成熟时可建立新闻会制度或通过公告、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职务犯罪的查办情况。第三,要切实履行办案过程中的告知义务,扩大告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苑围,增强告知的及时性,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4、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探索检察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探索建立检察工作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当前在探索检察工作标准化建设方面我们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建立检察工作标准化的意义和重要性。有人说:三流企业出产品,二流企业出精品,一流企业出标准。我想检察工作也是如此,我们不能满足于办好案件,不能满足于出几个尖子人才,也不能满足于拿几个奖牌,而应当目标远大,要率先探索建立检察工作的标准。其次要继续深入开展检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是检察工作标准化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我们要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梳理,另一方面要建立新的制度,努力实现制度全覆盖,使全部检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再次要加强研究,探索检察工作标准化的规律。目前我们对检察工作标准化建设还知之不多,然而,我们认为作为检察工作的标准,应当是先进的,符合司法规律的,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因此,我们要加大对检察工作标准化研究的力度,了解其内容,掌握其规律,使我们检察工作标准化建设在正确的轨道上向前发展。
(三)抓监督,构建“不敢为”监管体系
监督是关键。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
1、强化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
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重中之重。要针对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进行有针对性地监督和制约。首先,加强对线索管理和初查的内部监督制约。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将所有举报线索,包括自侦部门自行发现的线索,交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集中管理。其次,加强对自侦不诉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特别是要加强对相对不起诉案件的监督。再次,加强对自侦撤案的内部监督制约。对本院作出撤案意见的,应当将撤案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抄送上级院自侦部门,对其进行审查,若认为撤案决定错误的,上级机关有权做出不批准决定。
2、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督的水平
信息化手段通过对“网上办案”和“网上监督”信息系统严格、规范的程序设计,客观条件上堵塞了程序违法的漏洞,提高了执法的正确性。同时,有效的拓展了执法监督途径和范围,增加了执法活动的透明度,使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由原来的纸上监督、静态监督、事后监督转变为网上监督、动态监督、全程监督、达到了以监督促公正、以监督促效率、以监督促规范的目的。
3、积极开展检务效能监察
检务效能监察是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对被监察对象履行职责、工作效率和工作规范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其工作任务和目标主要是围绕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廉政建设和勤政建设开展效能监察,促进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工作、廉政勤政,提高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正执法。实践证明,检务效能监察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同时,检务效能监察工作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和完善。作为基层院,要根据市检察机关检务效能监察暂行规定,按照基层检察院的特点,结合检察工作中的问题、薄弱环节隐患,积极开展检务效能监察工作。在开展检务效能监察工作中,要形成检察长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主动开展的上下联动的长效运作管理机制,使开展检务效能监察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