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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文化之所以能够维系而且不断发展,外部环境和内在的动力是决定其合理存在的必然因素,但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乃是其自身矛盾演化的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的内因最终决定事物的发展。某种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显然决定其内部矛盾的主导方面。检察文化亦是如此。显然,分析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对于厘清学界关于检察文化概念的混乱以及把握检察文化的存在形态无疑具有提纲挈领之用。
一、检察文化的定义分歧根本源于核心价值观的不同。
一般来说,组织文化是一个组织中所有成员所共享,并作为公共信息规则传授给组织成员的一套价值观、指导信念、理解能力和思维方式的总和。一般认为组织文化存在着两个层次:表层的物质文化和深层的精神文化。(也有论者认为中间还有中层的制度文化。)在表面上,是可以看见的物质形象和可以观测到的行为。如组织的制服(穿着)、礼仪文化等。但是,文化中的这些表面因素,实际上反映的是存在于组织成员思想中的深层次价值观。这些深层次的价值观、理念等决定着组织文化的外在形式,也是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组织文化具有本质差别的根本原因。
价值观是有别于事实判断和科学知识的另一类认识形式,是判断是非曲直、真善美与假丑恶的价值准则。价值观是判断好坏的标准,也是指导人们行动的指南。价值观在社会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社会文化的精神之所在。不同文化间的差异最主要的是价值观的差异,不同文化间的冲突最主要的是价值观的冲突。核心价值观则在整个组织文化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是组织文化能否对组织运行发挥正面作用的关键。核心价值观的确立与落实也是组织文化塑造的核心内容,关系到组织文化的成败。
考察目前国内学术界和检察机关对于检察文化的各种定义,无论是从企业文化的角度入手,还是结合其他理论对检察文化所做出的探讨,总离不开对于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的追寻。如有的研究者参考研究企业文化的视角研究检察文化,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其特点是将检察机关的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结合起来,将以往以物为重点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核心的管理。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也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在特定检察机关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价值观、执法理念、行为规范等,经本院领导者提倡,而逐步形成的一种个性。这种独特的检察文化一经形成,便成为该检察机关进一步发展的精神力量,从而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团结、激励着检察机关全体成员自觉为实现本院的发展战略而努力。再如还有的研究者借鉴人类学、组织学的研究成果,将检察文化定义为检察官群体在法律监督活动中所持的信念和价值观念,它包括工作目的、工作原则、主要管理形式、传统和现实的特性等等,其核心内容是检察官群体的价值观,这也是检察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
凡此种种定义,其理论基点最后无不落脚于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这一支点。检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既要遵循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共同准则,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检察文化反映检察干警这一特殊群体共同的价值标准、审美观念、思维方式和群体趋向。它既是这一群体的精神及物质文化水平的高度概括,又体现着这一群体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成就和标准,而其核心价值观却决定着检察文化的内容是否合适与方向是否准确。
二、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的重心与体系
价值观有正确与错误的区别。只有正确的价值观才能指导人们积极、健康地生活,而错误的价值观只会引人误入歧途。一种文化中的价值观是否科学、合理、先进,归根到底要看它如何反映和反映了什么样的主体利益和需要,是否同事物发展的规律和人类历史进步的趋势相一致。
价值观与世界观、人生观密切相关。世界观是价值观的前提,有了科学的世界观才有可能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是价值观的一个部分,价值观对人们如何看待自我、如何理解生活、如何处理人我关系都有重要的影响。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共同影响人们的观念和行动,对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教育是对人的教育的重要内容。
学术界普遍认为价值观是分为不同层次的。就个人的价值观来说,有的价值观居于核心地位,它制约和引导着其它价值观。就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而言,有的价值观居于主导地位,它引导着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受主导价值观或核心价值观引导的其他价值观形成外围“保护带”。同样,检察文化的价值观也具有不同层次的区分。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划分检察文化价值观的层次。
第一,区别主导价值观和非主导价值观。每一个社会都有一个或几个价值观成为主导价值观,它们引导着社会价值取向和人们的理想、信念和信仰。主导价值观应该有最广泛的接受者和最深刻的解释力,成为社会群体在观念上普遍认可并在行动中实际践行的价值标准,为人们的价值评价、价值选择提供最有说服力的依据。主导价值观还应该与社会生活的基本状况和基本要求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够深入人心,发挥更强大的导向作用。当一个社会主导价值观阙失时,会出现价值危机、信仰危机、价值失范等现象,此时必须尽快确立主导价值观。非主导价值观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主导价值观取向基本一致的价值观,对这些价值观应该给予积极的引导;另一类是与主导价值观背道而驰的价值观,应注意这些价值观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消极影响。
在检察机关里,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也应该是占据广大干警思想阵地主流的、积极的主导价值观,而积极履行人民所赋予的检察权,保证在全社会中实现司法正义和司法公平无疑应当是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而且这种价值观来源于对检察机关行使国家赋予的检察权职能的活动中,是检察机关天然具有的不可分离的要素。也即是说,离开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神圣使命和职能,检察文化便无从谈起,便会失去重心而无法起到正确导向、群体融合、凝聚人心的文化功能,其文化的个性也会荡然无存,充其量泯然为一种行业文化。其他的诸如检察礼仪、检察语言、检察技术等文化要素皆可被认为是这一核心价值观下的旨归。
第二,要区别理想价值观和一般价值观。理想价值观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和最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其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但是,理想价值观在目前社会历史阶段还不能成为社会大众普遍践行的价值观。如果无视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把理想价值观作为唯一正确的价值观进行宣传,是不符合实际的,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为此,在提倡理想价值观的同时,还应该宣传人们应该践行而且能够认同的一般价值观。如爱国主义、公民观念、社会公德等。一般价值观不能违背理想价值观,一般价值观也应该发挥提升人们思想境界作用。
因此,在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的“外围地带”,还应该形成各种层次的具体价值观。
不同类型的人以及他们的组合方式都会影响检察文化价值观的形成。每一个人在进入检察机关之前,大都形成了自己不同的价值观念。个人的价值观念与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相融、互补,或是互斥、对立,这些关系错综复杂,直接影响到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能否为每一个成员所接受。现代组织理论认为,组织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以及与上下左右的关系也很重要,影响力大以及人际关系好的成员对组织文化形成的作用就比较大。如果他们接受了组织的价值观,就可能带动一批其他成员,从而有利于促进组织文化价值观为全体组织成员所接受的过程。因此,在确立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时,应该认真分析研究人的因素。同样,在检察机关中,不同部门之间和从事不同具体工作的人员都应该确立与核心价值观本质保持一致的独具个性的价值观,提出与各自工作岗位相吻合的微观层次检察文化理念。如在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前提下,审查起诉部门与侦察监督部门就应有迥然不同的特色理念。审查起诉应该以正确地扮演“国家公诉人”的角色为目标,强调的是与国家对立的一方的较量,在维护国家与公民合法权益上责无旁贷。而侦察监督则位于审查起诉的前一阶段,应以冷静、清晰的判断,决定捕与不捕,其对公安侦察部门报送案件的严格把关则决定着诉讼程序的开启与否。两种不同职能的部门,在形成检察文化理念的各自定位上,显然有明显的区别。在检察文化的实际开展中,就必然要面对这些不同价值观的冲突。
我们认为,在树立以“司法正义和司法公正”为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的同时,要注意引导和关注这些“外围”价值观的形成,从而以规模的价值观效应来保证、促进核心价值观的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要区别公共领域的价值观和私人领域的价值观。不同价值观所涉及的领域并不相同,有些价值观涉及的是社会公共领域,如政治观念、公德观念等;有些价值观涉及的仅仅是私人生活领域,如审美观、职业观等。前一种可以称为公共价值观,后一种可以称为私人价值观。从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的角度进行价值观宣传与教育,应该主要针对公共价值观领域。
公共价值观应该统一,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有序;而私人价值观应该是多样的,这样才能使社会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在检察机关弘扬先进的检察文化,在检察干警的价值观培养过程中,要坚持以共产主义道德为指导,以集体主义为最高原则,以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忠实于宪法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为总体要求,使全体干警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清正廉明恪尽职守的执法观和献身检察事业实现自我价值的价值观;坚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开展敬业、勤业、精业的三业教育,使全院干警明确自己身上的责、权、利,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和遵守职业规范的意识,使职业道德的培养由自发上升为全体干警自觉的行动。
与此同时,在尊重私人生活领域的前提下,更应该强调对广大干警私人价值观的正确引导。时代的多元化,个性价值的日益突出,多种文化因素的纷纷导入,决定着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遭遇着更多的私人价值观的影响和制约。“八小时之外”的丰富生活,就很可能是对检察机关内部培养的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的挑战。落后文化与腐朽文化的侵袭,往往就是从私人价值观领域开始的。人的内心世界是丰富的,也是无法监测的。在公共领域内的活动并不能完整地体现私人价值观的丰富与隐秘。由此可见,如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这些才是在私人价值观领域治标的根本途径。
三、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的塑造与发展
塑造与发展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拓展、深化、丰富检察文化的题中必有之义。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的提炼与形成并非主观有意决定,只有在认真分析研究各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既体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特征,又能为检察机关全体成员所接受的价值观。在塑造与发展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几个主要问题:
其一,注重领导者的表率作用。在一个组织中,领导者的模范行动是一种无声的号召,对下属成员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要塑造、发展和维护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领导者本身就应是这种价值观的化身。他们必须通过自己的行动向全体干警灌输检察文化的价值观念。首先,领导者要坚定信念。其次,要在每一项工作中体现这种价值观。再次,领导者要注意与下属成员的感情沟通,重视感情的凝聚力量。以平等的真诚友好的态度对待下属成员,就会取得他们信任。感情上的默契会使领导者准确地预见周围世界对自己的行动的反应,形成一种安全感,对下属来说,则会产生“士为知已者用”的效用。
其二,加强检察文化的培训。要持续对干警进行培训,让干警逐渐接受检察文化。培训是促使文化塑造与变革的一个重要的策略,在文化变革的实施计划安排就绪后,就要督促干警参与培训、学习,让全体干警接受培训。通过专门培训,让干警知道什么是检察文化,检察文化有什么作用,为何及如何实施文化塑造与变革,检察文化对干警有什么新的要求,认识机关现有文化状态与目标文化的差距。还可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如局域网、闭路电视、标语、板报等大力宣传检察文化的价值观,使干警时刻都处于充满检察文化价值观的氛围之中,通过耳濡目染来达到渐入干警心中。
其三,建立激励机制,巩固检察文化。价值观的形成是一种个性心理的累积过程,这不仅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需要给予不断的强化。人们的合理的行为只有经过强化以肯定,这种行为才能再现,进而形成习惯稳定下来,从而使指导这种行为的价值观念转化为行为主体的价值观念。因此,干警行为应是检察文化的具体化和形象化,要鼓励干警与检察文化相融合,使之明白检察文化价值观在鼓励什么,在反对什么。要把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结合起来,使得干警行为由于检察文化的不断强化而稳定下来,自然地接受这种行为的价值观念的指导。从而使检察文化的价值观念为全体干警所接受,形成优良的检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