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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二次会议完成了对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此次修宪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的方针政策写入宪法。经过这次修改的宪法,进一步吸收与承认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即保持了稳定又与是俱进。可以肯定的是,修正后的宪法将带给中国法制积极的影响,对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具有积极的作用。第四次宪法修正标志着中国真正迈上了宪政的道路。
一、修宪中宪政理念的成熟化
宪政状态下的宪法意味着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国家权力的有限。此次修宪完善了公民权利体系,也使得国家权力受到更合理的约束或规制。修正后的宪法容纳了现代宪政理念,能更好的满足国家宪政建设的需要。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是中国宪政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不仅首次将人权的概念引入宪法,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而且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样完善了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也反映了国家对现代宪政理念的接受与应用,以实际的行动来发展宪政建设。
国家权力的约束或规制是宪法永恒的使命。此次修宪的相关内容反映了我们国家“打破过去那种片面的‘国家权力统治观’或‘国家权力无限观’,树立有限与有效结合的、公正与公平结合的、诚实与为民结合的宪政国家权力观”。修正案表明了政府“对国家权力行使目的的鲜明认识”。例如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修正案还规定了国家应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出政府接受了现代宪政理念对其的要求。
二、宪政理念的权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对宪法具有最高权威的确认性规定,是社会各界对宪法最高权威地位的认同。和前三次修宪一样,第四次宪法修正再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宪法的尊重,自觉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多年发展和未来发展的正确认识总结和主张。此次修宪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将这些理论和实践探索、创新的最新成果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用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我们这样一个民主国家里宪法才最有权威,中国共产党要想使自己的正确认识与主张对全社会产生普遍的影响力,发挥指导所有公民行为并促进国家发展的作用,就必须把它上升为宪法原则或宪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