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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形态,其特点及现状总是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分离的联系。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激励机制以及国家的调控职能都在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与此相关的犯罪形态的变化。就实质意义而言,贪污贿赂犯罪只是一种现象,它反映的是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的实质,它只是一种附体,它的载体是政治权力和金钱利益的结合。这个结合体流向哪里,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犯罪也就跟向哪里。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我们不难理解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的特有的特点和规律,它总是发生在那些直接掌管金钱或商贸的经济单位和管理部门,哪些部门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权力大,哪些部门就成为贪污贿赂犯罪滋生的热点部位。可以说权力处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核心位置,权力的“魔杖”挥向哪里,贪污贿赂犯罪也就向哪里聚集。
1、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日益突出。贪污贿赂犯罪在新时期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经济部门向执法部门渗透的过程。犯罪分子一方面要扩大“经营范围”,必然要向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发射“糖衣炮弹”,获取新的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也必然有时利用有利时机,利用职务之便,用非法手段谋求个人利益。
2、“首长”犯罪居多,案犯级别高,犯罪数额巨大。目前,各单位普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一把手”负责制,人权、财权、物权都集中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有的“一把手”作风粗暴,大权独揽,一人说了算。特别是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一把手”绝对控制财权,加之财务不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一把手”贪污贿赂提供便利条件。目前大要案猛烈上升,一些高官纷纷落马。
3、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采取收入不记帐、虚开发票和虚列支出。一是私设“小金库”,然后变着法儿贪污“小金库”款项。有的单位领导,无视法纪,私设“小金库”,明着处理不合理开支,实则非法占有其中款项。二是采取收入不记帐进行贪污,主要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征收规费过程中收费不开发票,或只打白条,将公款非法占为已有。三是采取虚开“大头票”贪污,即在单位需正常支出时,实际支出少而入帐报销多,将多余的款项非法占为已有。四是虚列支出贪污,即单位根本没有该项支出而伪造支出,开具假发票入帐冲出现金,非法占有。
4、贿赂犯罪率成上升趋势。在监管不力的许多部门,挪用公款等罪数额都巨大。挪用公款犯罪多为直接管理、经手单位现金的财务人员、业务员所为。财务人员直接管理单位现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直接管理保险费,企业业务员直接经手企业货款,他们有机会也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5、贿赂犯罪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从近几年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虽然受贿案占立案数的比例不大,但是贿赂犯罪不仅没有减少且有上升趋势,贿赂行为在某些行业、某些部门、某些手握重权的人身上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更加隐蔽,手段更为狡猾,不易被人发现,不易被调查取证罢了。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纸终究包不住火。近几年来我们查处的受贿案件逐年增多,腐败分子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
1、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利益分配失衡,国家工作人员长期处于利益分配的底层,客观上给此类犯罪营造了气氛。同时他们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近几年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涉案人员放松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甚至恶性膨胀,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思工作,不干工作,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利用职权多捞钱财。有的甚至作风腐化,生活糜烂,沉醉于吃喝玩乐,打麻将搞赌博,养情人包“二奶”,缺少“经费”,便将罪恶之手伸向公款,不择手段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受贿,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严重缺少监督制约机制。一段时期以来,各单位普遍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一把手”权力膨胀,无人监督。有的领导就认为,财政工作就是主管财政的“一把手”和财务人员之间的事,其他班子成员无权也不应该过问。重大财政问题不经班子集体研究,或虽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由“一把手”一人操纵,其他班子成员没有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文笔审批”,财务不公开,甚至暗箱操作,成为“一把手”贪污腐败的温床。我们在查案过程中了解到,凡是涉及“一把手”贪污犯罪的,其他班子成员往往对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大项开支不甚了解,更谈不上集体研究,民主管理。
3、制度不健全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从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单位,一方面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虽有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缺乏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约机制。有的单位“一把手”可以随意从财务人员处取现金,甚至取大额现金连“白条”也不打,成了所谓的“良心帐”。有的单位会计、出纳“一肩挑”,会计既管帐又管现金,有时库存现金多达几十万元,为其利用职务挪用公款提供可能。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
1、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实施举报有功奖励制度,提高广大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犯罪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发现和揭露犯罪;二是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正执法、严格办案,无论涉及到哪一级干部都要一查到底,查清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使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三是加大惩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该判刑的判刑,该开除的开除,使一些想食污受贿的人不敢贪污受贿,不敢越雷池一步,充分发挥出“打击”这一特殊预防的作用。
2、加强反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宣传教育。针对当前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注重政治学习,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的思想实际,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执法人员、财务人员为对象,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增强宗旨意识、法制意识为重点,以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为目标,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等,使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原则,分清是非,清正廉洁,依法办事。
3、依靠党委领导,与预防单位共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建立预防体系。预防此类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纪检、监察、检察(反贪部门)、公安(经侦部门)、审计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适时互相通报在反腐败特别是在查处(审计)违法违纪经济案件方面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和经验。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对反腐败工作齐抓共管,合力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的态势,对贪污贿赂腐败分子该司法处理的依法处理,该党纪处分的依纪处分,该行政处罚的依规处罚,必将起到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