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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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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一、关于制度层面的思考

建议从五个方面深化改革措施,带动检察改革的全面深入,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改革方向和目标。

(一)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逐步摒弃法律职务与行政级别相挂钩的干部管理模式,实现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检察员化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是办案个人负责。选拔主诉检察官不要局限于公诉部门,应在检察系统内部公开选拔,以扩大选拔面,择优而用。对于上级院无合适人选而出现空缺的,可从下级院选拔调入,保证主诉检察官人员结构和素质的合理性。在目前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启动和运做过程中,对其法职不宜限定过死,应主要根据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选拔任用。

(二)改革检察队伍管理体制,形成合理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实现主诉检察官队伍管理体系科学化

为了提高公诉人的素质,主诉检察官的产生必须具有开放性,实现检察官与律师、法官的相互转化。同时,面向全社会敞开大门,通过考试机制招考选拔高素质人才充实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需要说明的是,考试应是选拔人才的唯一标准,必须严格,决不能降低标准,作到人人平等,这是建立淘汰机制和人才选拔机制的有效手段。

(三)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待遇优先保障机制,实现公诉队伍稳定化和高素质化

必要的奖惩措施是任何制度得以实施的必要保证。为稳定公诉队伍避免优秀公诉人才流失,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加入公诉队伍,提高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性,应妥善解决其待遇问题,主要是主诉检察官的津贴和职级。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力争解决好主诉检察官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保证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顺利推行。同时,建议高检院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调,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将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更好地保证主诉检察官公正执法,依法行使职权

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自主权,是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第一要义。为了体现主诉检察官责权相统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配套监督考核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案件备案制;2、案件抽查制;3、听庭制;4、考核制;5、错案追究制;6、跟踪联系制。

(五)自上而下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训制度,加大培训的力度,解决现有人员的素质不适应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求的矛盾

要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的同时,加强对金融、科技、文化等知识的学习,更新知识结构;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可采用“传、帮、带”的做法与模拟庭审的办法进行;要重视庭后总结,并使之制度化;还要选拔主诉检察官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设计模式

高检院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对如何开展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进行了宏观规定。但从实践看,这一方案过于原缺乏可操作性。我们认为应从一般规定;组织形式;任职条件;选任程序;主诉检察官职责;公诉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公诉部门负责人、其他检察官的关系;责任划分;监督、考核、奖惩对主诉检察官的工作模式做进一步具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