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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实现模式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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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实现模式与人权保障

目前,在实践及理论中存在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瑕疵及冲突问题,极大影响和制约了侦查权效能的充分发挥,基于健全和完善法律功能考虑,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法律补救: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即从扩充、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属职能角度出发重新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合理定位,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补充侦查权的相关内容.首先是关于强制措施归属于侦查行为问题。其次是应扩充侦查行为内容。侦查面对的是各种纷繁复杂的事务及行为,因此在诉讼程序中规定了多种侦查行为。

2、确立特殊侦查权制度。特殊侦查权(有人称代位侦查权)是指当一定侦查主体对法定管辖的具体个案刑事侦查权有悖程序正当性时,由另一合法侦查权主体拥有取而代之,进行侦查的权力。该项权力的产生具有法律因然性。从优化配置侦查权角度出发,特殊侦查权的内容可以划分为三类:

一是确立对消极侦查行使特殊侦查权制度。二是确立维护诉讼职能的特殊侦查权。三是确立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侦查权。

3、完善侦查管辖权。侦查管辖权的依法划分是实现侦查权的前提和基础。笔者建议在探索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权相关内容立法性建设时,应重点研究从一致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角度出发,细化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法律内容,确立完善侦查管辖权。一是改变传统的案件管辖模式为机动灵活的模式。二是强化扩大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权。三是合理调整侦查职能管辖范围。

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实现性模式

1、设立统一的侦查机构.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新的涵盖案件侦查、侦查指挥、侦查信息管理、职务犯罪预防“一体化”的新型侦查机构,即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本质特征,将建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来考虑。具体方略是:

首先,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职权,形成统一的、权威的侦查整体。其次,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侦查部门在接受本级院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侦查部门在业务上的直接领导和指挥。最后,应实行财务单列制度。

2、确立高效、灵活的侦查指挥模式.一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指挥及对策研究。“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一项环环相扣的系统性整体工程,侦查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程序性、层次性、灵活性等特点。”侦查指挥贯穿于从案件受理到移送审查起诉的全过程,侦查指挥决策的正确与否则直接关系到整个侦查工作的成败,是决定案件诉讼价值评判的关键。二是确立主办检察官工作机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现行自侦案件侦查组织松散的弊端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侦查权和诉讼决定权脱钩,行政化的指挥决策阻碍了侦查效率的提高;职务犯罪大、要案的查办需要“集团作战”模式,办案组模式难以适应要求;办案职责不明确,侦查人员选用机制单一等。因此,随着检察机关内部重新配置检察权的机制改革,随着公诉部门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全面推行,建立和健全办案责任制,在自侦部门推行主办检察官制度势在必行。

3、建立科学的侦查信息管理模式.应建立职务犯罪侦查的线索、信息规范化管理系统,即协调控告申诉部门,提高各类案件线索的利用率,由职务犯罪部门全面掌握线索、信息,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应探索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信息资料管理、研究机构(归属于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负责接受、收集、管理、分析各种与职务犯罪相关的信息、线索,形成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利用模式。尤其应加强对热点部门、机构,曾经在侦查工作中触及到的单位、人员的行为纪录等相关信息、线索的收集、分析、利用;加强同纪检、监察、行政执法、金融等部门的信息、线索的定期联络,建立现代化侦查信息网络系统。

三、加大职务犯罪侦查权中的人权保障保障力度

1、探索程序性保障机制.一是探索解决沉默权的应然性问题。应该着重解决设置沉默权的告知程序;限制讯问时间、对象、讯问的间隔、地点,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讯问的时间界限,保证其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对讯问过程加强监督和控制,不允许对犯罪嫌疑人采用非法强制手段获取口供;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和通讯;严格控制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并履行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等诉讼模式来确立该项权能实现的可能性。二是探索解决律师在场权问题。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未彻底改革,司法价值取向未根本改变之时,先确定律师在场权,更能监督司法程序,推动法治的进程,更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2、强化证据意识,树立以权利为本的证据观.首先以控诉质量为核心构建侦查证据模式。其次强化侦查意识,树立全面证据观。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要从依赖人证的证据观向重视多种证明方式综合运用的证据观转变。二是从偏重证明力的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证据观。三是从查明事实的证据观转向证明事实的证据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