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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系统思考和整体思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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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系统思考和整体思维的方式

年初,在全省检察长会议上,徐发检察长根据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和反腐败斗争的特点,提出了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的要求。我认为,认真领会和准确地把握这一要求,对于正确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汇报三点学习体会:

一、要深刻领会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的理论依据,在实践中努力把握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惩治和预防相结合,是我们观阶段同职务犯罪斗争的一项主要措施。惩治和预防并举,体观了邓小平同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徐发检察长提出的这一要求,包含着深刻的哲学思想,它直接渊源于辩证唯物主义的两点论,运用系统的和整体的思维方式,对全省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和提高执法水平进行了合理布局。因此,我们要落实好这一要求,就必须站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把握惩治和预防的内在联系,坚持两点论,更服片面性,以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最佳效果。—是要认清惩治和预防在归宿上具有共同性。惩治与预防尽管在作用对象上有所不同,但二者的共同目的都在于减少和遏制犯罪。可以说,减少和遏制犯罪是惩治和预防的共同归宿。二是要认清惩治和预防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惩治的功能是对已知的犯罪为对象,通过刑罚和惩治来防止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而预防则是以未知的犯罪为对象,防止其犯罪意识转化为犯罪行为,防止犯罪的发生。惩治与预防的两种功能是互补的。三是要认清惩治和预防在效果上具有同步性。惩治与预防是互为作用、互为因果的。犹如车辆行驶的两个轮子,任何—方都不能脱离另一方而单独存在。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到,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坚持打防并举,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哲学思想,我们只有坚持系统思考,才能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遏制犯罪。

二、要认清一手抓惩治与一手抓预防的最终目的,坚持把着眼点放在为经济建设的有效服务上

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最终目的是为大局服务,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因此,我们贯彻落实徐发检察长提出的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的要求,也必须着眼于大局,服务于大局,找到我们工作的最终归宿。

首先,必须增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自觉、主动地把社会上的重大经济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工作视野,把惩治和预防犯罪摆放在经济建设和大局之中,从全局的高度把握工作方向。—方面把坚决而准确地打击,作为检察机关对经济建设最直接、最重要的服务,不断强化打击力度,找准打击重点,讲究斗争策略和艺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把服务的思想渗透到法律监督活动的各个方面,贯彻于行使惩治、预防职能的全过程,并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另一方面,要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监督观来统一执法思想,调整执法活动,指导执法工作,评估执法效果。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使所办案件取得政治、社会、法律效果三者的统一,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运用改革的、发展的、法制的观点、方法去观察经济活动,在履行职能中增强前瞻性,增强开展预防工作的主动性,使思想观念、工作方式、行为准则适应经济建没的需要。

其次,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环境是落实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客观条件。应该看到,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给予了很大支持和关心,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为检察机关开展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提供了可靠保证。但是,事实也说明,目前执法环境并不宽松,检察机关无论是惩治犯罪还是预防犯罪,还经常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一些人把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反腐败斗争对立起来,认为腐败现象是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必然结果,认为腐败难免。某些单位对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职能作用存在模糊认识,检察机关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不解决这些深层次问题,惩治和预防工作就难以有效地开展。因此,要通过有效形式开展教育,使社会各界要像抓经济、抓改革一样,抓好防止腐败的工作,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预防工作。

再次,要坚持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落实惩治和预防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贯彻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方式,必须把严格执法提到当前的中心位置上来,以严格执法统揽全局,把惩治和预防工作纳入严格执法的轨道,通过抓严格执法来推动惩治和预防工作的开展。办案是检察活动的基本形式,也是预防的必然要求,无论是惩治职务犯罪,还是开展犯罪预防,办案是必不可少的形式。

三、要明确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的实观方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贯彻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方针,实现的方式主要体现在坚决、准确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上,而不能偏离职能另起炉灶。

主要表观在:

一是警钟长鸣,提高免疫功能。如果把抵制职务犯罪基本构成分为“不想、不敢、不能”三个要素,那么“想与不想”就成了能否“越雷池”的关键一环。正因为此,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败“教育是基础”的预防原则,六中全会《决定》中也强调要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的教育,推动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的—条就是通过建立预防网络,认真开展以案讲法、法制教育宣传、现场参观警示教育等活动,使警钟长鸣,不断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免疫力。

二是堵塞漏洞,减少致罪因素功能。当前职务犯罪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换。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的大转换时期,加上一些领域中的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制约不力,存在着滋生权钱交易的客观条件。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就是要结合办案以及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行业部门改章建制,并围绕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堵塞漏洞,建立起严密的防范体系,不给想贪又能贪者以任何可乘之机。

三是早期干预,防止案发功能。“惩治与既然”、“防患于未然”是当前遏制职务犯罪的两个重要环节。古人曾说:“法严则人思善”,“治弛则物生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对象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有相当一部分是领导干部,他们的思想道德觉悟、廉洁意识的树立与养成,虽然需要教育、引导,但教育只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而这个“法制与监督”就包含着早期干预,防止发案。为此,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工作中,一方面要根据查办案件情况就某个时期、某些领域的发案新特点、新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以及行业部门发出“早期干预”的检察建议;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成功的预防工作经验,对某些行业的大工程、大项目提前介入,从立项开始,与主管部门共同协调配合,积极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四是收集线索,促进办案功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以打击为前提的,打击犯罪本身就是最有效的预防。只有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才能更好地带动预防措施的落实,增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力度。如果脱离惩治犯罪去谈预防,就会丢失支点和目标,各项预防措施也会缺乏针对性和约束力,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在开展预防工作中,通过网点联络,走访了解,广泛收集各类职务犯罪线索,通过讲解有关法律知识,让有关行业部门明确:对一经发生发观构成犯罪的案件,如不移交同样要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