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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审制度的改革,引起了科技强检的思考,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办案公开、公正、规范已成为趋势。伴随检察机关指控犯罪、证实犯罪的水准愈来愈高,控辩双方抗辩能力的综合运用水平不断向深层次发展。转变观念,适应形势,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已成为执法机关当务之急。因此,使用多媒体技术庭上示证和它所带来的庭审效果,庭上效应,将成为推动检察机关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的一个强大动力。
多媒体法庭示证,是指检察机关对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需在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输入计算机,通过电脑将证据编辑、整理,在法庭出示证据的过程。也就是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七种类型的证据输入电脑,通过计算机处理传递到大屏幕出示,清晰、生动的展现在法庭上。多媒体示证系统的应用,不仅增强了证据的透明度和诉讼的对应性,而且协助公诉人完成出庭公诉任务,提高公诉水平,保证庭审的公开、公正和高效。它对于庭审中组织证据,固定证据,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指控。因此,运用好多媒体技术,是推动庭审改革顺利发展的有力保证之一。
一、多媒体示证是庭审制度改革的需要
随着庭审方式的不断变化,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将高科技力量融入办案过程,增强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是庭审改革的客观要求。运用多媒体示证,能够真实地、直观地、形象地将证据展示在法庭上,使证据发挥最佳的证明效果。这也是公诉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其积极作用表现为:
1、社会效果显著。在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采用电脑笔记本,投影机(投影布幕)视频展台等高科技手段,公诉人得以将案件证据有序的排列组合,使证据全面生动地展现在法庭上,使旁听群众得以全面了解案情,有助于提高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地位和威信。通过公诉人有力的发言,辅以全真的投影效果,明显提高了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案件的法律效果,对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不失时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都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同时,多媒体技术在庭审中的应用,改变了庭审中出示证据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对于驳斥狡辩,遏制翻供,发挥证据的效力都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2、法律效果明显。第一,多媒体示证,提供了最佳的证据表现形式,现场批注,证据直观,突出重点,简捷明了,是多媒体示证独有的功能。传统地出示证据方法,一是照本宣科,胡子眉毛一把抓,无法突出重点,听者很难捕捉到要害,容易失真;二是选择性、跳跃性的宣读,前后不连贯,思维断层多,使听者信其真而疑其漏。靠公诉人的语言表达,对复杂的经济案件,大量的往来凭证、帐册、票据等证据,用语言很难简单、恰当地表达清楚,审判人员当庭也很难理清头绪。利用多媒体示证,将证据通过大屏幕搬到每个人眼前,当庭展示,还能用不同的颜色显示,用直线、斜线、方框、圆圈局部放大,闪烁进行现场批注;还能用文字加以说明,把繁杂变为简捷,把模糊变为清晰,把小的看不见的变成大的看得清的,展现证据。随着公诉人的宣读或要点说明,在大屏幕滚动中使人看得清楚明显,是非曲直一揽无疑,可以省去许多赘述。证据的证明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大大增强了各类证据的效力。
第二,多媒体示证,利用转换再现这些信息的内容,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很强的直观性,连续性,稳定性,真实性,大信息量的特点。它能使各种证据配合使用,真实生动,环环相扣,紧凑简捷,一目了然,并可直接证明或交叉印证某一案件事实情节。
第三,多媒体示证,可使视听资料展示得如鱼得水,并能及时全方位的把行为人的语言、表情、动作和所处的环境和位置明示出来。这种独特的证明手段是其它方式所不能替代的。
3、举证效果突出。公诉人开庭前将示证目录预先编排,编入程序。在法庭上按顺序展示或选择展示,极大的提高了庭审效率,对于被告人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多媒体示证一改过去传统的一撂卷宗,一支笔的模式,变证据宣读为证据提纲,简捷概括,庭审中读的少了,说的多了;查卷、翻卷的少了,现场中利用多媒体出示的多了。既省时,省力又减少了劳动强度。使公诉人能集中更多的注意力到控场应变上来。若有必要辨认、辨别物品也可更直观的在屏幕上显示,减少执行法警穿梭庭中,缩短了庭审时间,也避免了庭审秩序的松散。
4、使用方法简单。利用多媒体示证,公诉人只需要具备基础的计算机知识,即可熟练掌握和运用。多媒体示证具有制作简单,携带便捷,操作方便等特点。出庭前,公诉人根据出示的需要,依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顺序,将直接证明犯罪的各种询问、讯问笔录、证明材料,鉴定结论、照片、图表、单据、录像等证据通过红外线扫描,拍照,视频采集后输入电脑,通过编辑、整理,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对于间接证据以及物证,补充证据,视听资料等都可以直接播放,无论哪种方式对原有的证据内容、形式和效力范围,都不会有丝毫改变,既灵活实用,又方便可靠。
5、多媒体示证有利于司法公证。第一,出庭公诉利用多媒体技术出示证据,通过对证据的全方位展示,它能自觉接受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的监督和质询,体现了国家公诉人追求客观、公正、公平并严格依据事实与法律,不放纵有罪的人,不冤枉无罪的人;第二,利用大屏幕展示真实,详尽的证据,让在场人看得明明白白,被告人想狡辩、想翻供都难以自圆其说,更有利于促成控辩和审判人员依法操作,居中审理;第三,公诉人围绕举证思路,紧扣关键证据,步步为营,适时揭露犯罪,迫使被告人就范。
二、多媒体示证在实践中的不断完善
检察机关利用多媒体示证工作,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地区之间、单位之间、公诉人之间在理解程度和运作方式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要将其真正纳入到常规业务中,成为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基本手段之一,仍存在一些需要继续完善的问题。
1、更新观念,加深认识。虽然庭审制度进行了改革,但公诉人仍习惯于传统的办案方式。对新技术,新知识不愿学习,甚至有抵触情绪。因此,多媒体示证的运作必须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
2、要增强技术力量,加大科技含量。多媒体示证工作的引入,不同于借鉴一般的工作经验,对于计算机应用水平一般的公诉人来讲,听取介绍,观看演示和阅读材料只能获得一些感性上的初步知识,真正理解和掌握必须经过综合操作的过程,真正有效的办法是多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多媒体应用技能学习,培训骨干,以点带面,整体提高。
3、力求熟练、规范地运用多媒体。多媒体示证的目标主要定位于庭审过程中的公正,公开,效率和效果。旨在树立公诉人现代化的窗口形象。当前,公诉人多处于对多媒体操作不熟练和不规范的状态中。因此,要尽快熟悉和把握多媒体示证技术,利用多媒体示证增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一是要建立规范有效的示证制度。对侦查部门收集移送的视听资料的使用要有一个证据规则加以确定。二是与技术部门分工配合。在多媒体运作的过程中,十分需要技术部门的指导、帮助和配合。要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起诉和技术部门之间的分工。视听资料、证据采集和转换,法庭示证硬件设备安装,调试由技术部门完成。让公诉人的主要精力集中于证据组织和运用环节,将更有利于工作开展。三是在直接证据材料制作和运用中应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多媒体数字化证据材料的法律效力问题,要不断加以完善,使其更加规范,真实、形象、生动。要规范操作程序。
4、收集视听证据标准、程序和方法要合法有效。要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的合法手段,依法搜集证据。
5、确立激励机制,推动多媒体工作开展。多媒体示证,作为现代科技检察业务的结合点之一,得到了社会的基本认可,要进一步提高应用层次,这是公诉制度不断无善发展的必然趋势。
总之,多媒体示证系统的使用效果之好,作用之大,为出庭支持公诉带来了新的活力,为检察机关适应新的庭审方式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我们探索新的途径,寻找新方法提供了一个新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