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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WTO规则和国际人权公约为基点,法律亟需废、改、立
1、WTO协议已有规定,而国内无相关立法的,应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填补漏洞;
2、国内有关立法和WTO协议有冲突的,应加以修改和废止。
3、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政治权利公约》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前者已于2001年3月由全国人大批准,后者也正在审议中。根据“国际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两个公约将带动中国国内一系列法律制度的修改。如根据《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拥有沉默’权,死刑只适用谋杀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这与中国现行刑法、刑诉法的规定都存在差距,一旦批准公约,就需要国内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新世纪中国立法必须站在全球化的视角,用我们自己承诺的WTO规则和国际人权两公约来指导国内立法。
二、严格执行立法法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
第一、立法法2000年7月1日才施行,此前颁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却没有得到系统清理。如现行的,收容遣送制度依据的是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对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却没有任何人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
第二、立法法施行后,各地方各部门立法“掺私货”现象相当严重,究其原因,是立法体制有问题;现在大多数法律草案的起草都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这种立法模式难免使起草者有意无意地将本部门利益加进去。
第三、对立法体制进行改革。强化由专家在法律法规起草中的作用,改变由利害产:关系人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做法。消除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随意立下位法的现象,把立法权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从根本上杜绝立法腐败的产生。
三、改进立法技术提升立法质量
树立立法系统观。系统是有层次的。最高位是宪法,下来是刑事法、民事法;社会法等基本法律,再往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加强法律条文的逻辑论证。起草法律条文、文字的推敲和逻辑论证很重要,不能在语言、逻辑上留下硬伤,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如: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其中行凶就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又如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重伤多人后逃逸、多人死亡,罪刑相当吗?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保持法的稳定性。法律频繁变动,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培植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1、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则财产隶属关系的法律,现行法律对这方面明显薄弱和滞后,分散凌乱,缺乏体系,,而且缺乏物权、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原物、孳息等一些基本概念,缺乏动产、不动产物权发生、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基本原则,缺乏关于物的用益权、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等。
2、行政程序法。除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外,中国大量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规章和规定都游离于法制之外。中国已加入WTO,不仅涉及经济、金融、贸易等领域的一系列制度变革,而且也将对中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新的要求,要求中国必须有一套较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确保政府行为透明、公正。
3、反垄断法。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被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宪法”。一是需要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搞地区封锁,二是加入WTO后,大批外国企业和外国产品涌入中国市场,与中国企业和产品竞争,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反垄断法来规范外国的竞争者。,4、证据法。中国至今尚未有独立完整的证据法典;有关证据的法规法律散见于刑诉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即或这样,也是条文稀少、内容过粗,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与证据制度在诉讼过程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不仅如此,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被告人自白的排除等规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方面使法官自由裁量范围过大,职权因素过多,另一方面又常常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证据制度体系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