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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理论发展中的基本观念问题将受到间接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过去所存在的"国家本位观念占主导地位,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的思想,将受到世界法治观念的挑战。社会对检察机关民行监督工作将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受国外法制观念的不断影响,人们将更加注重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对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将寄予更高的期望。鉴于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对依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独特的保障、服务、促进、规范的作用,因而研究如何运用民行诉讼监督职能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途径和措施就有其现实意义。我们认为,其途径和措施主要有:
一、转变执法观念,树立平等保护的法律观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中,国家本位的价值观根深蒂固。但入世后,受国外法制观念的影响,人们将更加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实现。一切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范和制度都将予以修订或废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中,将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相提并论,并对其进行严格约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企业也与国内企业同样享有国民待遇,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特殊保护逐步减少并最终取消。WTO基本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保证了各成员国间经贸往来的非歧视性待遇,要求平等地对待各国经贸伙伴,平等地对待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入世以后,各个成员国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将按照国际规则享有国民待遇,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因此,民行检察官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一切从有利于加强和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经济贸易关系、促进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观点出发,从根本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树立对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予以平等保护和服务的执法观念,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经济贸易活动,均应给予同等的保护和服务。
二、正确运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全面行使监督权力
一是要充分运用民行抗诉职能。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施监督。通过对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使法院对原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进行再审,可以使被错误裁判所扭曲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依法矫正过来,促进依法行政,在市场主体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建立公正、合理、合法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一条法律渠道,有利于维护各种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二是运用检察建议方式。检察建议是民事行政检察比较有效的方式,既体现了监督的原则性,也体现了方式的灵活性,适用于尚达不到抗诉标准,但裁判中确有一般违法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的案件。对与"审判活动"有关的情况,也可以运用监督权力,从检察的角度做协调、沟通等工作,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提出方式上,对判决中的错误一般可用口头形式,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先口头后书面的形式。三是耐心做服判息诉工作。民行检察干部在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为市场经济主体服务过程中,要端正对保护对象和保护方式的认识。保护对象的外延既包括申诉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被申诉人及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片面地理解只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护方式上,有通过纠正错误裁判,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也有通过维护公正裁判保护被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对经查证原裁判公正无误的申诉案件,答复时不宜仅用一纸公文驳回,而要运用法律与证据,耐心细致地向申诉人讲明道理和不支持其申诉的理由,使当事人切实了解不抗诉的法律依据,维护公正判决的既判力,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予以保护。
三、配合自侦部门,做好枉法裁判案件的初查工作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要配合其他自侦部门查处枉法裁判案件,不但要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安全,还要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不但要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还应强化对庭审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程序合法,才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司法环境作为经济建设的整个社会环境的一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大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净化司法环境,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平等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深化改革,积极开展民事、行政检察提起公诉、支持起诉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复杂化,不少利益主体不择手段地追求利益最大化,无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使其遭受侵害。如:环境污染问题、垄断、限制竞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加入世贸组织后,许多纠纷都可能是跨国性的,如果仅依靠弱势群体自身的力量,由于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难以与实力强大的另一方市场主体相抗衡,其应有权益也可能将难以实现。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负有切实保护利益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职责,社会对民行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要求将更加迫切。为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市场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应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对涉及国家、集体和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无原告或原告无能力诉讼,或当事人恶意通谋规避法律的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予以监督。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有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先例,入世后,我国也应顺应世界潮流,规定检察机关对严重威胁公民生存环境的环境污染等公害行为、垄断部门利用垄断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的民事经济案件,有权提出诉讼。
五、适应新形势,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法律问题的学习和运用。
随着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符合WTO的要求,我国将逐步废除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法律,完善对外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官,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新任务,要密切关注我国现行法律的修订以及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面,并及时对新法律进行学习研究,以便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市场经济主体予以更好地保护。同时,民行干部应学习掌握WTO体系、内容和相应的各种国际贸易规则。在中国加入WTO以后,贸易、投资领域向WTO各成员国开放,原有的关税壁垒将被打破,WTO组织所制定的规则以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为基础,以实现经济全球化、世界贸易自由化为目标。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均应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依照执行。民行检察官只有对WTO有全面的认识,找准法律规则与实务的契合点,准确适用法律,才能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另外,民行检察官还要全方位地进行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全体民行检察人员要抓紧学习国际金融、证券、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市场经济知识。加强外语学习,努力培养一批熟悉国际法与WTO规则,英语精通,业务素质强的专家型民行检察官,以更好地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保护好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