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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中如何体现最广大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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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中如何体现最广大的根本利益

依法行政作为现代行政的核心原则,也是构建行政法律制度首要的、普遍的原则,其基本要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职权以及行政活动的原则、制度、程序、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由宪法、法律、法规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规定,设置机构、划分行使职权、配备人员,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和推行,进一步提高了法律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民主宪政原则,推动了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成果。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法律所具有的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表现为,国家机关的一切职权都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而不得违反。由于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使用者分离的社会政治现实,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掌握着国家权力,其所处的位置非常重要,因此,他们应该成为依法治理的重点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我们必须重视依法治权,而不应该把“法”所治理的对象仅限于治民,否则,将会诱发全社会违法行为的泛滥,出现“政府无法制”、“社会无政府”的混乱局面。因此,坚持法应具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就是从根本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目前,在行政执法应当坚持的众多原则中,不论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来看,还是从执法权限法定、执法程序公开、独立行使执法权、准确及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具体原则来说,都包含着体现人民利益的要义。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执法要体现人民利益的原则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往往只是片面地强调行政机关提高效率,而对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方式、时间、途径以及降低法律义务的成本等考虑不多。再加之现行法律执法面临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权治民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执法机关不是严格执法办事,而是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乱处罚、乱罚款、乱收费、擅自越权执法,甚至有的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程序混乱,敷衍草率,使违法者有机可乘,钻法律空子,进行不合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些执法部门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争着管,特别是对涉及罚款处理的案件,而对自己没有利的事情则嫌麻烦,互相推诿不愿管。这些不仅造成了执法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不协调,而且还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益,更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感情。

一、如何理解体现人民利益原则的重要性

所谓体现人民利益,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采取方便人民群众的一些方式、方法或措施。这些措施既可以有效地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实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目标,又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更加自觉有效地履行法律法规的义务;不仅可以降低行政执法的成本,也可降低人民群众履行法律法规义务的成本。

一是坚持人民利益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的。在我们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含义或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同志曾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所以,我们所从事的任何工作,都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最高标准。行政执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广、层次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密切,影响极大。因此,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代表人民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行政管理权。必须把着眼于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贯彻于行政执法的全部工作中,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是坚持人民利益原则可以有效地沟通与人民群众的法律情感,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法律法规实施效益。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发展经济的一条重要原则。法律的实施效益,是指法律的功能和立法宗旨在实践中实现的程度和状态。这种状态和程度,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被人们从感情上认知并自觉去行为的状态和程度,也包括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去行为(或适用)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以获取其作用于社会所产生的最佳效果为目标的。而这一目标不仅受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感和法律感情、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所制约,而且更重要的是受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工作程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与作为被管理相对人的人民群众法律情感的沟通等因素所制约。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以及经济和社会事务中,采取有效措施去密切联系群众,宣传群众,沟通与人民群众的法律情感,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适法积极性,获得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支持和帮助,就可以有效地降低行政执法的成本投入,取得最大的法律实施效益。

三是坚持人民利益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人民群众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时间、精力及所要支付的费用,减轻负担。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过程中,既要努力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更要注重从人民群众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实际情况考虑,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群众应知道的,要及时让群众知道;人民群众履行义务有困难的,要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困难,让人民群众在宽松的环境中、方便的条件下,自觉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执法机关的要求,履行法律义务,实实在在地节省人民群众的时间、精力及所支付的费用,减轻人民的负担。这是行政机关能否真正代表广大人民利益,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具体体现。

二、行政执法坚持人民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人民利益原则体现在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是为了让群众明白,群众明白也就方便了办事情。有人担心,公开执法的具体制度或方式方法,会引起一些不同意见,其实并非如此。及时听取群众意见、要求或主张,对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来说更为重要,它便于我们改进工作提高效率。特别是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更需要及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或主张,保证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这段话确认了依法治国和对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肯定。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是人民群众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政府或立法机关来说,法律法规一经制定并通过,要通过有效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尽可能地提高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度。对行政执法机关来说,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可以分为几个环节。在执法前,要公开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内容,管理的各方面的事项,执法的程序规定及监督途径等等。在执法过程中,要公开表明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时,要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事项的性质、法律依据以及将要或可能作出何种处罚。在执法后,特别是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结果、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以及救济渠道等等。如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机关是如何收集证据,怎样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将要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当事人如何能了解到与自己相关的材料等等,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增强和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公开、公正执法正是体现这一点,特别是执法人员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它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能够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坚持公开、公正执法,才能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实行行政执法必须文明执法。行政执法的实质是一种行政活动,之所以取“行政执法”之名,是表示行政对法律的依附和服从,就是要依法行政。必须明确,依法行政的重心和实质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自觉摒弃“行政执法就是治民”的误区,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带着感情去执法,带着感情去服务。要亮证执法,有统一标志服装的要着装执法,让群众知道执法者的确切身份和执法范围,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举止端庄、态度和蔼、语言规范,遵守社会公认的与公务员身份相称的礼仪规范。不得态度粗暴、趾高气扬,甚至训斥、欺凌、打骂群众。要在群众“最盼”上赢得民心,在群众“最急”上见真情,在群众“最怨”上看作风。对群众办证、审验、申请执照等事项,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坚决防止“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和推诿、拖延、扯皮等行政不作为的腐败行为发生。

三是实行行政执法必须善意执法。行政执法目的,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端正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体现法律为纲,以民为本的精神,既要用法律武器去执法,更要用人格力量去护法。执法的动机不能夹杂以权谋私、挟嫌报复、部门利益等不正当考虑。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绝不能滥用法律,扰民害民,欺压百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既要纠正违法,进行必要的制裁,更要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寓处罚于教育之中,以教育为主,促进群众自觉守法,增强法治观念。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主动表现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免于处罚。不得为处罚而处罚,更不得以处罚牟取私利或牟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

四是实行行政执法必须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在谈到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时说,人们法制观念的高低与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搞好行政执法,执法机关必须重视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在全民普法的基础上,执法部门要对人民群众进行专门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被管理人知道执法机关所执行法律的内容和所规定的事项范围,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宣传,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和要求,是执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可以采取组织学习讲座、发放文字材料和设点咨询等形式。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认真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疑问,不得推诿或拒绝。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变成人民群众自觉的法律意识,成为内在的法律素质,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这样,法律法规的实施就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是实行行政执法必须落实方便人民群众的执法措施。近年来,行政执法部门都重视加强了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如推行行政处罚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行政审批收费制度,建立了便民大厅,做出了许多制度性的规定,使便民原则进一步具体化。现在的问题是有些措施方便了执法部门,强化了政府对罚款、收费的管理,但对人民群众的方便却大打折扣。如实行罚缴款分离,收款点的设置不够合理;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过于繁琐;进行处罚听证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考虑不够;行政处理决定的送达和告知方式不够灵活等等。这些都没有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落实保障行政执法的措施制度时,既要合法,又要合理,更要灵活。要有实实在在的便民内容。实行罚缴分离,收款点设置要尽量合理,不能让当事人找不到或浪费太多的时间,额外增加费用。在乡村可以委托代办。举行行政听证可以根据情况到当事人住地,使当事人既可以按时参加听证,又不增加时间和费用等支出。总之,行政执法在保证严格、准确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要叫响这样一个口号:把方便让给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

三、行政执法坚持人民利益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执法与服务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都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不能把行政执法片面地理解为只是对相对人的管理,执法就是处罚,管理就是审批和收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不仅仅是执法机关自身的事情,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人民群众来说也有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问题。管理就是服务,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服务的对象是广大的百姓,接触的是普通的平民,那么对待百姓的求助要做到笑脸相迎、竭诚办事,寓服务于执法之中,要建立配套有效的投诉和联系制度,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让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从思想上明确,执法仅仅是手段,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是目的。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就是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以对人民深厚的爱心为基点,事事处处为人民的利益着想,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其次要切实转变作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人民利益原则,必须重视作风转变。作风不正,就难以公正地实施法律法规,也难以正确处理相对人的脖法行为。所以,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思想作风、转变工作作风、改善领导作风。要牢牢记住:“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人民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在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深入群众,了解实情,真正与人民群众共命运,心相连,关心人民群众的痛痒,倾听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不搞花架子,不作表面文章,凡涉及人民利益的事情,都要办好办扎实,不断改进执法工作。

第三要不断完善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就必须与时俱进,坚持人民利益原则,更需要与时俱进。党的十六大报告突出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并且把制约放在监督前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理论上讲,权利不同于权力;人民的权利是授于权力,人民的权利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党和政府则是权力的执行者和被授予者,权力必须服从服务于权利,而绝不能颠倒过来,这就意味着不仅权力的来源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规定,而且人民还依法享有收回和取消权力的权利。因此,在实践中,法律法规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完善,保障行政执法的制度也必须与之相适应,适时修改完善。同时,要重视行政执法的监督。既要重视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更要重视对执法机关主动履行法律责任情况的监督。要充分认识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不仅是国家权力中最有力量、最活跃、覆盖面最广的权力,而且具有强制性、命令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管理的主动性使执法权力不可避免地具有侵犯性,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又使执法权力不可避免地具有扩张性,在目前我们国家法律法规还未健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如不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进行有效地监督,完善制约措施,行政执法不仅做不到体现人民利益,甚至会走向反面。

第四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在行政执法中,能否真正坚持人民利益原则,与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执法水平的优劣,是关系到法律能否落实的关键环节。要采取多种手段和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培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的执法人员。保证在执法中,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秉公办案,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化,制度化,由专人负责,常抓不懈。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二是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要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对严格执法、忠于职责、出色完成执法任务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者,进行严肃惩处,并将处理情况载入档案,晋级增资、提拔重用等都要与之挂钩。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从立案、侦查、审理到执行,都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出现错案,一追到底,决不姑息,该奖则奖,该罚则罚。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坚决调离执法机关。同时要建立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加强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他们知法懂法,彻底破除管理就是罚款,服务就是收费的错误认识,为严格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执法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在执法过程中,讲究方法,文明执法,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结合贯彻实施党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执法素质,用良好的道德形象取信于民,既严格执法,又依法办事,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益和依法行政水平。

第五要大幅度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前,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弊端较多,表现为:审批事项太多,范围太广,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规定的审批权限,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健全,周期长、交叉重复,自由裁量空间大,甚至与收费相联系。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极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广大群众意见很大。目前虽然政府对一些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废止,但一些执法职能部门,仍视行政审批权如“法宝”,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情愿丢掉这个“法宝”。因此,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动真格,大幅度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要严明纪律,对死抱部门和小团体利益不放,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要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第六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为人民的利益负责,本来是我们政府行政执法的使命所在,但在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缺乏向政府、向公务员“问责”的习惯,一些执法部门、一些公务员只习惯行使权力,脑子里没有责任的概念;一些地方、一些行政领域,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称。因此,就必须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统一视为责任,以责任制约权力,逐步创造条件,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职能部门,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考核,从主要考核经济指标,转到主要考核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创造良好的投资与法治环境上来。大量事实表明,通过民众的广泛参与,有利于沟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揭露消极腐败现象,凝聚民心、民智、民力,促进公正,提高效率。

公务员是一切活动的最终实施者,他们直接影响着依法行政的进程和政府形象的建立,因此,要教育广大公务员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新管理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把为社会、基层、为群众服务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自觉地在法律之下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真正成为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守法、护法者,依法行政的目标就能落到实处,也才能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总之,只有通过多方努力,多管齐下,让社会重视,让人民关注,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才能在行政执法中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