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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散杂居民族工作在构建大兴安岭林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大兴安岭行署民族宗教局郭红)
[摘要]做好城市散杂居民族工作,对于促进林区稳定和谐发展,构建林区和谐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市散杂居民族工作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据新时期的要求和党的执政能力经验总结,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这一战略的提出,得到我国社会各界和各族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是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和民族工作者要认真思考和落实的现实问题,也是做好城市散杂居民族工作需要认真遵循的指导思想。
一、散杂居民族工作在我区少数民族工作中占重要位置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各民族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互相交错居住的状况。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情况,人们习惯上把少数民族分为聚居少数民族和散杂居少数民族。因此,我国民族工作也分为聚居民族工作和散杂居民族工作。聚居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如:自治区、州、县之内的,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与此相对应,散杂居少数民族则是指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它包括两个部分: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内而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大兴安岭地区自开发建设以来,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世居民族与外来民族处于共融的局面,进而形成了世居民族小聚居,外来民族大杂居,各民族间互相交错居住的现状。
(一)我区散杂居少数民族概况
依据全区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我区总人口为50余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为21498人,占全区人口的4.2%。我区唯一的世居民族鄂伦春族人口1044人,只有737人居住在民族乡内。全区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为20759人,占全总人口的4.1%,占全区少数民族人口的96%,因而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占我区民族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
民族散杂居化是各民族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过程,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民族原有的居住空间被打破,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不断增加,民族散杂居不再是历史遗留状态,也不只是一个短时间的发展趋势,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的一种必然。
例如:北京市建国初期的仅有6个民族,9万多人,目前,已增加到当前的56个民族近60万人;广东省深圳市自建立经济特区以来,少数民族人口由几百人增长到第五次人口普查时的56个民族123万人;黑龙江由1990年的52个少数民族到2000年时已有54个少数民族,185万少数民族人口。这些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与当地各族人民群众进一步融合,从而形成了我省各民族散杂居的局面。他们在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力量优势,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二)我区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显著特点
我区少数民族人口中97%是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其中又以满、蒙古、回、达斡尔、朝鲜、鄂伦春等6个少数民族的人口与其它少数民族相比较所占比重略高,均超过了1000人。其中,回族比较特殊,具有民族宗教双重性,回族群众与生俱来就遵守严格的生活、饮食习俗,回族人口散居于各个县、区(局)。在日常的民族工作中尤要注重根据各民族的特点而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以大兴安岭地区的少数民族为例来看散杂居少数民族的特点:一是人口分散,占当地人口比例较少,分布面广。全区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4.1%,相对集中的呼玛县、塔河县的两个民族乡人口也仅占全区总人口的0.2%。但是,少数民族人口分布面广,广泛分布于我区的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二是居住环境较差,经济文化发展滞后。相对于汉族而言,散杂居少数民族居住在高寒山区、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县、乡、镇,自然条件较差,生活设施相对落后。我区所辖的三县、四区只有加格达奇区地理条件与自然环境及各方面的建设条件较为优越,而其他县区中,以呼玛县与呼中区两地的交通最为不便,漠河县年平均气温普遍低于其他县区4℃,种种不利的自然和客观条件,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着当地民族经济发展,然而我区71%的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在这些县区。目前,散杂居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水平与汉族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三是民族关系复杂而敏感,一旦发展纠纷,其影响范围大、反应速度快。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关系是全方位的,它涉及很多少数民族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而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关系极其复杂。尤其是居住在城市的少数民族中,人才荟萃,知识分子多,代表人物集中,他们的社会联系广,影响大,而且民族意识较强,对落实民族政策要求高,对不尊重和歧视本民族的言行以及民族之间的关系十分敏感,因而稍不注意就容易产生摩擦和矛盾。从全国发生的民族纠纷和冲突来看,发生在散杂居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占大部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散杂居少数民族与本民族自治地方之间都有广泛的联系,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影响到聚居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如果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解决好了,会对聚居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结和散杂居地区的社会稳定产生良好的影响。例如,回族有过世的人需要在清真寺净身后土葬的习俗,与居住在清真寺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习惯发生了分歧,经过当地负责民族工作的领导及民族部门多次进行协调,得到合理处置。为了给回族同胞实行土葬提供方便,还为回族同胞开辟了回族公墓,专门修建了通往公墓的道路,并且由行署民族宗教局向省民委申请专项资金为回族同胞解决回族专用殡葬车问题,深得回族同胞的赞同。另外回族同胞在生活和饮食上还有不同于其它民族的习惯。在日常的生活中一些人有不尊重他们的言行,如在称呼上用“小白帽”等不尊重的词语或是用不“清真”的食品冒充“清真”食品,这些都损害了回族同胞的利益和民族感情,在这些问题上我们根据回族的民族特点,切实为回族同胞着想,通过宣传民族政策、法规的方式来提高人们对少数民族的认识,强调民族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为照顾回族同胞的生活习惯,加格达奇区清真寺开设了清真大牲畜定点屠宰厂,并且增加了禽类统一定点屠宰项目,使回族同胞和广大的山城居民都能吃上放心肉,积极地体现“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作为我区另一个较大的少数民族群体,同样在称呼上也存在着个别人不尊重他们,使用一些不恰当的简称,造成朝鲜族同胞的不满,针对这个问题,国家民委专门下发相关的通知,来规范对朝鲜族等民族的简称及称呼问题。我们在工作中,根据他们能歌善舞的习惯为朝鲜族同胞送去长鼓等乐器,得到了朝鲜族同胞的欢迎。
由此可见,根据各民族不同的民族特点,尊重各民族的习惯,认真做好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对构建林区和谐社会意义非同寻常。
二、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宗旨与构建林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完全一致
城市散杂居民族工作是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城市散杂居民族工作,无论对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促进其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还是对保障小聚居少数民族区域的稳定、发展乃至对国家的民族团结,保持大局稳定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做好我区的散杂居民族工作不但是保障我区的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能成为我区经济建设和快速发展的推进剂,做好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有利于构建林区和谐社会。
(一)整章建制有利于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有利于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
从建国至今,在各个历史阶段及不同的时期,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权利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予以明确的法律保障。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保障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己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地内部事务的权利。我区的塔河县1957年建立了十八站鄂伦春民族乡,1984年恢复民族乡建制;呼玛县于1985年建立了白银纳鄂伦春民族乡,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使我区的鄂伦春族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平等权利寓意充分的保障。
黑龙江省先后制定出台了,1995年10月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了《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1996年11月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了《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2002年8月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了《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2000年8月,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从政治,文化、教育、饮食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各级党委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及政府部门对民族平等提供了依据。多年来,我区各级民族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落实省、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使我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1996年10月,地委、行署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大发[2002]12号文件。该文件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鄂伦春族产业结构调整、鄂伦春族医疗卫生、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少数民族教育、少数民族文化体育、资金、税收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用以保障我区少数民族同胞充分享受到党和政府民族优惠政策。
(二)做好城市散杂居民族工作有利于实现我区少数民族的“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我区少数民族大部分散杂居于汉族人口中,同汉族长期共处,相互学习,使生产生活的技能不断提高。特别是加格达奇作为我区的首府,是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各类人才荟萃之地,经济、文化等方面较其他县区发达,聚集到这里的少数民族人口比较多,这里的散杂居少数民族与外界的联系也较为广泛,通过民族的因素充分发挥城市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上的整合功能,支援我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区的经济不断的发展,城市散杂居民族工作增加了一个的新课题,面对一些从农村或外省区来我区打工的少数民族人口,如何帮助他们在我区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又有利于我区的民族融合和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先后有藏民来到我区销售饰品、药材、刀具等,还有一些来自外省的少数民族人口销售茶叶等食品,对于这些流动性强的少数民族人口,怎样能帮助他们参与到我区的经济建设中来,又要保证他们的安全,更要借鉴以往外省区发生的民族纠纷事件的教训和经验,对他们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我区的社会稳定。
(三)注意处理民族关系有利于我区构建和谐林区总体目标的实现
中央早在1952年12月《关于少数民族较少地区须检查民族政策情况的指示》中指出:“中央认为少数民族较少的地区,最容易发生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忽视或侵犯少数民族利益的事”。实践证明,这个分析是很深刻的。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少或是民族杂居的地方,各民族之间的接触与交往较之聚居民族地区要频繁得多,广泛得多,因而产生摩擦和冲突的可能性也就多。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由于人口少,居住分散,他们的正当要求、风俗习惯容易被忽视,这必然引起他们的不满,这种不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酿成冲突。由于少数民族同胞的民族感很强,相互间联系紧密,因此,往往一发生分歧或冲突,容易产生“共振”,反映迅速,影响面广。例如,一些狩猎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条文相抵触,因猎民猎取了7只山兔,被处以过重的刑罚,引起了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后经过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最终平息了上访事件。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感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特别是城市散杂居民族工作是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快速发展的要素之一。只有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提出的“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三个离不开”和“四个维护”的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打巩固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我区现已融合了包括汉族在内的27个民族成份,做好城市散杂居民族工作,增强民族的团结,维护社会的稳定,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从根本上说,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宗旨和追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要求完全一致。新世纪新阶段,我区的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要高扬“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时代主旋律,加快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林区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