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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刘少奇论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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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是刘少奇1945年在中共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这个修改党章报告与其他各届报告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党的领袖、党的组织原则、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政治策略等等,结合党领导中国革命经历四分之一世纪的实践,作了全面的总结和阐述,是中国共产党党建理论的重要论著。我们今天重读这本党的建设重要文献,既可领悟到它对党的建设的经典意义;也可体会到它的时代局限及其带来的不幸后果。

党建经验的科学总结

报告在谈到新党章总纲的内容时说,总纲说明了我们党的性质与理论;说明了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以及我们党在中国革命中的基本方针和我们党所必需具备的条件;还说到了在我们党内不能容许机会主义存在;说到了党内的自我批评,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组织原则等。这里主要重温一下报告关于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民主集中制、党员义务和权利这几个与现实关系密切的论述。

一、关于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

由于中国党是生长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又长期处在农村环境,党员的主要成份是农民。因此,中国共产党是不是马克思主义所称之谓的无产阶级政党,就成为人们头脑中的一大问号。甚至连当年的苏联老大哥都产生疑问,被斯大林说成是“人造奶油式的共产党人”。因此,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做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论证,是不可回避的时代需要。报告对此做了令人信服的回答。报告说:虽然,现在我们党的主要部分,是处在农村中,党员的绝大多数,是出身于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工人成份很少。然而,这种情形并不能改变我们党的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因为,“仅仅是党员的社会出身,还不能决定一切,决定的东西,是我们党的政治斗争与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思想教育、思想领导与政治领导,而我们党的总纲及党的组织原则,则保障了无产阶级的思想和路线在党内占居统治地位”。所以,中国共产党“与任何资本主义国度内的无产阶级政党比较,是毫无愧色的”。

决定党的性质的,不是党员的社会出身,而是党的政治斗争与政治生活,是党的思想教育、思想领导与政治领导。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重大发展。正是根据这种认识,报告概括党的建设路线是:“首先着重在思想上、政治上进行建设,同时也在组织上进行建设。”历史证明,这条建党路线,是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正确路线。

近几年来,党内对十六大党章规定,除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以外,还可以吸收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入党,是否会影响到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颇有争议。按照刘少奇在《论党》中的论证,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建党路线,至于党员的出身成份,如同革命战争年代党员的成份主要是农民,不能改变党的性质一样;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吸收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入党,同样不会影响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

二、关于党的指导思想

把马克思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在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就是明确的。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则是必须由中国人自己来解决的。中国共产党在经历24年的革命斗争,总结胜利和失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命名的思想,并在以后,为全党所共识。因此,新党章“确定以思想作为我党一切工作的指针”。报告指出:“这是我们这次修改的党章一个最大的历史特点。”对什么是思想,报告做了科学的解释。

三、关于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在党的政治生活中,民主集中制长期没有得到很好执行。重温报告对民主集中制的阐述,有着重要的意义。刘少奇解释说:党内民主的集中制,照党章规定,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报告批评不了解党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如是就使自己的领导脱离党内的民主,脱离党员群众,并把此种状态名之曰“集中”,以为自己可以独断。他们总是站在党的组织之上来命令党,支配党,而不是站在党的组织之内来服从党,受党的支配。报告指出,党内反民主的专制主义倾向,和党内极端民主化的现象,是党内生活上的两种极端现象。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都极大地妨害与破坏党内的真正统一与团结,全党必须警惕,严防这些现象的发生。

由于战争年代的客观需要,党实行了各抗日根据地的一元化领导,为保障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作用。但在建国以后,党已处于全国的执政地位,面临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诸多复杂问题,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造成更多弊端。

记取历史的教训,坚持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到从中央到支部的政治生活中去,凡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进行表决,党委成员一人一票,不能由“一把手”说了算。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多数必须尊重少数;少数在行动上服从多数所作决定的同时,有权保留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些,仍是今天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党员义务和权利

报告指出,党章关于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党内的生活更加在正常情况中发展,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以保证党的行动的统一。所有党员的这些权利,应该完全被尊重。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尊重党员这些权利的现象,是常常发生的。例如,有些同志在会议上想种种方法禁止关于反对自己意见的发言,在党内的选举与被选举中加以各种限制,禁止党员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和声明,或在中途稽留党员的申诉书,在党的会议上不允许党员对党的负责人提出批评,甚至有些党员因为批评与自我批评而受到命令主义、官僚主义分子的报复与打击。这些现象,必须彻底肃清。报告强调,无视党章给予每一个党员不可被剥夺的权利,都是违章的非法举动。

遗憾的是,剥夺党员权利的错误做法,尤其是在党内斗争中,可以说是屡见不鲜。1959年的庐山会议,因上书被定为“”,可称是典型一例。即使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发表与领导人不一致的见解,遭到批判;领导机关一纸通知,可以剥夺党员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的权利的做法,仍有发生。

所有这些说明,六十年前发表的《论党》所阐述的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对今天党的建设仍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