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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政协理论知识培训辅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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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政协理论知识培训辅导报告

政协委员政协理论知识培训辅导报告

尊敬的周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委员,同志们:

非常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政协理论知识,共同探讨人民政协的实践工作。

说起政协,大家都知道,但具体到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政协的主要职能及履行职能的方法、途径以及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也就是说政协到底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啥?上下级政协组织之间是什么关系?可能有很多人就回答不上来了。就此,我重点讲四个问题。一是正确认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二是把握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和履行职能的原则、方式;三是了解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四是明白人民政协各级组织的关系。由于我到政协机关工作时间不长,也是政协组织中的一名新兵,对政协理论知识是在干中学、学中干,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正确认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由于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的不了解或误解,社会上流传着一些偏颇的说法,我归纳了一下,大概有以下几种:一是“花瓶和摆设”说。“热热闹闹三五天,冷冷清清一整年”。认为政协就是一种形式,不起什么作用,也起不了什么作用。“说说白说,议议白议,提提白提”。二是“清闲和正歇”说。“无职无权无人找,无忧无虑无烦恼。”认为政协机关是第二老干部局,政协工作人员整天享清闲,政协是“正歇”。三是“找碴”说。认为政协是“大牌子、空架子、老头子、找碴子”,好像政协就是整天瞪着眼,找人毛病提意见,跟人过不去。这些说法和看法都是极端错误的。

那么该如何正确理解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呢?在谈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谈下《政协章程》。为什么要先解释一下政协章程?因为,我这里所讲的一些理论、观点都是以政协章程为准的。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三部重要法律,其中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政协全体会议代行人大职权的政权机关作用已经结束,原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不再适用。因此,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当时的解释是:之所以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是因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以各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所组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它的规章定名为“章程”是比较适当的,这可以同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条例有所区别,可以避免同国家权力机关所通过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的“法”和“条例”相混淆;也正如党派和人民团体的组织规章一样,其中基本包括总纲和组织条文两部分,而它的名称则称为“党章”或“会章”或“章程”,如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一)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其含义

政协是什么?李瑞环同志讲过,“政协就是政协,要不比不套。”这实质上就点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即政协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本质特征。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在总纲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由此可见,人民政协性质的第一层含义就是“统一战线组织”。统一战线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而言,统一战线是一些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集团以及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国内或国际间相互结成的联合。简要地说,统一战线就是一定社会力量的联合。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统一战线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自成立时起,人民政协始终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而存在,并随着统一战线的发展而发展。统一战线的性质贯穿于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委员结构、议事原则、工作方式和活动方法等各个方面。早在1939年10月,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就指出:“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成绩,也是中国革命的伟大成绩。”从1949年9月成立时起,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人民政协组织法以及政协章程都对政协作为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以后,我国的统一战线进一步扩大,已经发展成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联盟,人民政协也发展成为包括以上各个方面的由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它的参加单位包括了中国共产党和8个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协、台联、侨联等主要的人民团体,我国56个民族、五大宗教团体的代表人物,港澳特邀人士和台湾同胞以及其他各个界别的代表人士,汇集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各个方面,真正体现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所以,同志说:“在新的世纪,统一战线作为党的一个重要法宝,决不能丢掉;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个政治优势,决不能削弱;作为党的一项长期方针,决不能动摇。”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的讲话中强调“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不断为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增添力量。”

人民政协性质的第二层含义,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势,它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在辛亥革命后,曾一度照搬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后来又实行国民党,结果都失败了。我们现在所讲的中国派,有些发端于大革命失败后,大多数形成和发展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当时是作为积极抗日和反对独裁统治的爱国民主力量出现在政治舞台上的,爱国、民主是他们共同的目标和基础。各派和无党派人士从长期革命斗争的经验和教训中,从国民党打压迫害与共产党的团结合作的鲜明对比中,从共产党的正确主张和模范行为中,逐步认清了只有共产党代表了民族的希望与前途,从而接受了共产党的主张,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共产党结成了风雨同舟、和衷共济的亲密关系。人民政协的成立使这种合作关系有了统一的组织形式,并成为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和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各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1956年4月25日,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正式提出了与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他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1956年9月,中共八大宣布:“在今后,我们认为,应当采取共产党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邓小平同志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实行这个方针的意义作了说明:“各派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我们工作做出有益的帮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推进,“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8字方针,发展成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16字方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被写入中共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1989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指出人民政协“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十六大召开后不久,总书记在走访各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时指出:“中共十六大把统一战线和这项基本政治制度写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的基本经验,表明了我们党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我国这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的决心。”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说到这里,我想简单介绍一下政协与人大的区别。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协与人大都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其又有很大不同。(1)二者的性质不同。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政协是最高协商机关。人大代表国家意志,政协反映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的愿望与要求。(2)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人大通过选举产生,政协通过协商产生。人大按地域组团,政协按届别编组。(3)二者的职能不同。人大主要是立法和任命,对“一府两院”实行法律监督;政协主要是建言与立论,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4)二者的工作范围不同。人大主要是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有比较明确的工作范围,政协的协商监督、参政议政则范围更广,所谓“无边无沿,无底无盖”。

人民政协性质的第三层含义就是“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本意是人民政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民主是有阶级性的,不存在所谓“超阶级”的“纯粹”民主。列宁说过:“资产阶级民主同中世纪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但它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穷人和被剥削者是陷阱和骗局。”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为争取人民民主进行长期斗争并取得伟大胜利的产物,从诞生之日起它就是新中国的重要民主机构。进入新时期以来,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邓小平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巩固和扩大我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同志强调:“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我国各派参政议政、团结合作的重要场所,有利于使各派的意见和主张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充分表达。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有利于吸收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各方面人士的参与国事。它实行民主协商、求同存异的工作原则,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尊重多数、照顾少数,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它坚持把发扬民主与加强团结统一起来,有利于形成融洽和谐、生动活泼的局面。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

(二)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

1、人民政协的地位。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是由其性质决定的。《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们知道,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政协。这就表明了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志强调“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早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后,政协还要不要继续存在,以及如何发挥政协的作用,在当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在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开幕之前,召开了有共产党、各派负责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的座谈会。他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完备的。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他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同时,又指出:“政协不能搞成国家机关,因为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如果政协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成为二元了,这样就重复了,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他还指出:“政协不仅是人民团体,而且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同志的这次谈话,明确了政协在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成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依据。

2、人民政协的作用。由于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行政管理机关,而是统一战线性质的协商机关,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所发挥的作用又有很大的不同。人民政协作为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人民政协“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政协章程在总纲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概括起来,人民政协的作用主要是:广泛联系和团结各方面人士,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积极推动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人民政协的特点和优势

政协章程修正案关于人民政协性质的表述,反映了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机构、组织的本质特征,也决定了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特点和优势。

1、人民政协的特点。人民政协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广泛性。人民政协是我国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的统一战线组织,因此具有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和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人民政协实行“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方针,其参加单位中包括了中国共产党和8个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协、台联、侨联等各主要人民团体,我国56个民族,五大宗教团体的代表人物,港、澳特邀人士和台湾同胞以及其他各个界别的代表人士,汇集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各个方面,真正体现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二是党派性。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组织形式,它是以党派和团体为基础组成的。党派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单位,各派可以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活动。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促进中国各党派之间的团结合作。为了体现多党合作,在政协组成上,中共党员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40%,派和各方面党外人士不少于60%,并保证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领导成员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比如,十届全国政协299名常委中,非中共常委195名,占65.2%,中共常委104名,占34.8%。十一届市政协现有委员名,其中非中共委员名,占%,中共委员名,占%。三是协商性。人民政协汇聚了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各种不同的意见和要求,可以通过人民政协反映出来。在协商议事时,人民政协实行实行平等议事、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协商讨论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和鼓励发表各种意见,既听取和反映支持的赞同的意见,也听取和反映批评的、反对的意见,既尊重多数人的共同主张,也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各种意见都如实反映到决策机关中去。

2、人民政协的优势。早在1993年,原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同志在全国政协八届二次常委会议上就指出,人民政协至少有这么几条优势:一是人才荟萃,智力雄厚,能够深入研究一些宏观的、重大的、深层次的问题;二是代表性强,信息量大,能够反映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三是位置超脱,视界宽阔,能够比较客观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下通各界,上达中央,能够发挥民主渠道作用。以人才荟萃为例,十届全国政协2200多名委员中,两院院士就有600多人;**市十一届政协336名委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281人,占83.6%,其中有中高级职称的177人,占52.7%。

从以上所讲,我们可以看到:政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和一般的统战组织;政协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统一战线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因而不同于我国的人大;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协商机构,不搞西方资产阶级那一套政治模式,因而从根本上不同于外国的议会。它是扎根于中国大地、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大特点和优点。了解政协,关键是要加深对政协性质和特点的认识。我们要保持政协固有的性质和特点,不比不套,坚持政协就是政协,要按政协章程介绍政协、宣传政协,不要去比照外国,这是我们要注意把握的重大问题。

二、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和履行职能的原则、方式

(一)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政协章程第二条就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简称政协的“三大职能”。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即我们常说的协商于决策之前。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也是人民政协存在与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合作共事的优良传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势。通过协商,可以广泛听取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通过协商,可以增进理解、扩大共识,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通过协商,可以发现和集中群众的智慧与经验,依靠群众的力量克服困难、解决问题;通过协商,可以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大量事实证明,有协商比没协商好,真诚相待、肝胆相照、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协商,对于我们的工作只有益处,没有害处。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即我们常说的监督于执行之中。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监督既包括统一战线组织内部中国共产党和各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也包括各界代表人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组织的监督。中共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这种监督,人民群众希望切实开展这种监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下大力气搞好这种监督。人民政协包括了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的代表人士,能够充分反映社会各个方面的看法;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能够提出切实的深刻的意见;人民政协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其监督活动既有规范的形式,又有制度的保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听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改正错误,也有利于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

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又一主要职能。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一致的,但又不等同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不仅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而且是对这两大职能的整合与升化。一般说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以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重大问题为中心议题,以各级领导机关为具体对象,以会议为主要形式,并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尽管近些年来,全国政协及地方各级政协不断探索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形式,但政治协商的互动性仍然不强,民主监督这种非权力监督往往难以摆脱被动局面。因此,政协的这两种职能给人以超然物外的“超脱”感觉。而参政议政则不同,它是一种为了维护各党派、各界别所代表的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参与,体现了政治关系的本质。

(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若干原则

人民政协在履行职能中,除了按照政协章程开展工作外,还要坚持一定的原则。系统提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若干原则的是原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同志在1995年6月全国政协八届十三次常委会上提出的必须坚持的四条原则,在1996年的全国政协八届十七次常委会上,李瑞环又重申并对这四条原则作了系统论述,这四条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大局;必须注意从实际出发;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发展,一些新的理论观点的提出和实践,政协工作中的一些重要原则也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完善。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十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上指出:联系人民政协的发展历程,我们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政协工作中的一些重要原则,既是我们过去的宝贵财富,也是今后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验,值得我们倍加珍惜。贾庆林强调要坚持五条原则: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多党合作事业蓬勃发展的首要政治前提,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与中共中央始终保持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一致。要按照党的思想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使人民政协事业真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第二,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发展是解决中国当前各种问题的基础,也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要牢固树立政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一部分的观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把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在促进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中体现人民政协的作用和价值。第三,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要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把这两大主题贯穿于人民政协工作的各方面、贯穿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贡献力量。第四,坚持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要健全有关重大问题决策前协商的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把政治协商引向深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下情上达的渠道,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围绕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倾听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参政议政,努力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五,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党和政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人民的呼声,体察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要求,千方百计协助党和政府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也就是人民政协的运行,即通过什么途径进行工作。人民政协的运行包括会议制度和人民政协的经常性工作两个方面。

1、会议制度。会议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和政协委员发挥作用的的基本形式。现有的会议制度主要有: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和秘书长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除此之外,还有根据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召开的协商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研讨会等。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参加,是政协履行职能最高层次的形式。常委会议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常委参加,也邀请一些有关人士如非常委的地方政协主席、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参加。这两种会议是委员们反映情况、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最主要的场所。政协的会议贯彻“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提倡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风气。特别是在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党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都要到委员小组上来参加讨论、听取意见,政协委员可以在会上面对面地向领导同志反映情况、建言献策,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

2、经常性工作。人民政协的经常性工作是指在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议闭会期间,按照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委员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主要有学习工作、委员视察工作、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提案工作、专题调研工作、建言立论工作、文史资料工作。这里我重点讲一下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和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1)委员视察。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检查工作、研究问题、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是委员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也是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形式。这项工作是1955年倡导开展的。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中,都把视察作为委员的一项权利给予了明确规定。视察具有以下作用:一是委员们通过这种高层次、参与广、影响大的视察活动,了解情况,开阔眼界,达到知情明政的目的,并得到学习和提高;二是发现和了解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同时也对地方或部门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督察和促进作用。有围绕重大问题组织的视察,也有就群众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组织的视察;有对某些重大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专题性视察,也有以了解一般性情况为主要目的的参观考察等等。视察后要写出视察报告,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2)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是政协和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必要准备和基础性工作。专题调研与委员视察,两者意义相近,但在目的方法、人员构成和地域范围上有所不同。专题调研到实地观察、调查、分析、论证,目的在于查便就里,具有深刻细致地观察分析研究的要求。政协的各项报告、建议、提案都应当建立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是常委会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题调研是专委会的主要任务之一。专题调研,要在研究上下功夫。研究工作决定着调研水平的高低和作用的大小。要在调查的基础上,深入进行研究,以提高建言立论的质量。去年以来,市政协围绕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组织委员就我市外来投资企业发展环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情况、“空心村”问题、景区门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谐社会建设、科学制定“十一五”规划,发展循环经济等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为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2004年5月围绕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月”活动,市政协及时组织5个专委会和各界别市政协委员,就我市外来投资企业发展环境开展联合调研。针对外来投资企业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市委主要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有关部门抓好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2004年6月至7月,市政协组成19个调研和视察组,采取市县两级政协联动,省、市、县三级政协委员和各派、无党派、工商联等各界人士参加,调研和视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和视察。参加这次调研和视察人数达245人,明查暗访了234个村,为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提供了决策参考。围绕“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建言献策是今年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5月份以来,市政协围绕这一议题,召开会议,听取全市“十五”计划实施情况及“十一五”规划进展情况的通报,组织委员对“十一五”规划涉及的重大领域、重大问题进行详细、深入地分析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市委副书记、市长毛超峰对《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十次常委会议建言全市“十一五”规划情况的报告》作出批示,要求将报告“送各位副市长阅”,并对报告中涉及的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农业科技产业化、推进科技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等建议进行了研读和重点圈画,决定就有关问题同政协委员们进一步协商,征求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10月21日,市政协召开“十一五”规划专题协商会,毛超峰、李中哲等领导同志带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进一步听取了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毛超峰指出,全市广大政协委员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加快**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将对全市编制“十一五”规划起到重要的作用。他要求规划编制的政府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要认真总结、整理这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充分消化吸收,把这些意见和建议体现到全市“十一五”规划的制定中,贯彻到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

(3)反映社情民意。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近几年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李瑞环同志指出:“社情民意就是指社会生活的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社情不等于民意,但社情包含民意;民意不等于社情,但民意是最重要的社情,在许多情况下,社情就是民情。因此,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最重要的是反映民情民意。”他还指出:“统一战线中各党派、团体、各界党外人士,联系着各自的群众,代表各自群众的利益,反映各自群众的要求。他们站在不同的角度想问题、提意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既有共识,也有歧异;既有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也有不那么正确,甚至错误的看法。唯其如此,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现实。从这里,我们能够了解到通过其他渠道不易掌握的社会信息和情况,听到不易反映上来的呼声和意愿,获取难以得到的建议和批评。这将有助于我们党在研究形势时,更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做到胸中有数;在制定政策时,更准确地体察群众心理,做到符合民意;在解决问题时,更切实的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赢得人心,真正获得广大群众的拥护、支持,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第一,群众中确有许多意见亟待反应,许多建议希望引起重视;第二,党和政府应当及时了解群众的意愿,把握社会各方面的情况;第三,政协委员联系着各个界别、各个阶层的群众,可以多渠道地汇集群众的意见,直接反映给党政决策部门。做好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有利于政协更好地履行职能,使协商更加切实,监督更加有效,参政议政更加富有成果。

在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方面,近年来,市政协把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作为扩大政协影响力的一个知名品牌着力打造,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社情民意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市政协主席会议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作为履行职能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市政协主席赵功佩对社情民意工作高度重视,不仅出思路,提要求,而且身体力行,在调研中发现线索,在座谈中收集素材,在走访委员中了解信息。对每期《社情民意》都审核把关。他多次强调,政协的各项工作、活动都要包含、反映社情民意的内容,做到心中有“宗旨”,眼中有群众,脑子里想的、手里干的都要体现反映社情民意,真正把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贯彻到政协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作为协商议政的基础,建言献策的依据。并明确提出,要把《社情民意》打造成政协工作的一个具有知名度的品牌刊物。目前,市政协的社情民意工作呈现出收集和反映信息多,涉及范围广,领导批示多,社会效果好的良好局面。如今年编发《社情民意》21期,其中13期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许多具有宏观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不少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和落实。可以说,现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政协报送的社情民意非常重视,每期必看,而且批示率很高。今年9月中旬,全国政协办公厅研究室考察组对我市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进行了全面考察,并对我市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近日,全国政协办公厅下发文件,同意**市、天津市河东区等11个市(区、州)为第二批全国政协办公厅研究室信息局信息联系点。

三、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为保障政协委员充分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政协委员除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外,政协章程还赋予政协委员在政协组织中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委员有参加本会会议和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2)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利;(3)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利;(4)委员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5)委员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6)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7)委员有退出政协的自由;(8)委员有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9)委员在受到政协组织处分后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政协章程规定的政协委员的义务有:(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2)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3)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为保障政协委员的权利,政协章程、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对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1)《政协章程》总纲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2)《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3)《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九条指出:“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