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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讲三个大问题:
第一个大问题:依法治国的提出、历史意义及基本含义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同志指出: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各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其本方略;在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又以修正案的形式,将其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宪法之中。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它为改变中国社会几千年人治思想所厚积出来的专制习性奠定了坚实基础,揭开了中国迈向法治国家的宏伟序幕,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1、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一是必须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管理国家,国家有关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应当依靠法律来进行调整;二是在治理国家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中,法律具有重要的地位;三是全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和依据,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
这就要求:(1)在法律制度层面,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科学完善、合理的法律规定,有法可依。(2)在法律观念层面,普遍守法的观念要深入人心,依法办事要成为不可动摇的原则。(3)在法律秩序层面,要正确运用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
2、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在当代中国,这个主体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即最高层次是人民;第二层次是由人民选出,受人民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层次是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构。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依法治国主要表现在: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全国一切重大问题的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本地区重大问题的权力。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核心地位,行政、司法机关都是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他们之间是领导被领导、决策被决策、监督被监督的关系。
第二,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国家机关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地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规定,要体现各国家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有效地运行,人民意志才能得到实现。
3、依法治国的实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国家机器意义上的“国”,其次是国度意义上的“国”。根据马列主义的观点,国家是代表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权、治吏。在古往今来的一切国家中,对法治的威胁和危害主要不是来自公民个人,而是来自公共权力和官员。依法治权的重点是依法制约和治理行政权力。其二,是指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依法治国就是依法管理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依法治国的精髓是治权而不是治民。依法治国所依照的“法”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是法的文件、指示、领导人讲话、一些地方土政策不是“法”。
第二个大问题:准确的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主要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和价值取向。具体讲,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个原则有三方面的含义:1、公民的法地位一律平等,不分高低贵贱、贫富、性别、职业、信仰等,都平等享有宪法规定权利,同时履行义务。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因为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根基。这是因为:
1、任何社会和国家都必须也必然树立某种至上的、排他的权威,以便实现和保持社会的秩序状态。在现代社会,确立这种权威的进程主要体现为法律与政府权力的矛盾,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谁服从于谁,是关系到法治是否实现的最关健最突出的问题。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说过:“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履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因此,法律至上理念或者说法律权威的存在,是奠定法治社会的基础。
2、依法治国最显著的标志是法律具有巨大的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须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中。其主要标志:一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二是,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因此,他们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得违反法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更不得以言代法。三是,一切政党、社会力量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律为不可逾越的界限。四是,社会成员自觉认同与信奉法律权威,自觉以法律为行为指南与平价标准。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社会民主政治的本质决定的。这是因为:一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度,依法治国即依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事务,法律至上即人民至上。二是,法律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废止。三是,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四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性,决定了我国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从而奠定了依法治国的基础,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4、树立法律的权威,还要切实有效地实施法律。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是执法。执法的难点是对权力的制约。因此,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制约权力的有效方式就是尊重法律、落实法律,树立起法律在国家和生活中至上的权威性。当法律规定和国家权力在法律执行问题上产生矛盾时,必须是法律的效力高于权力的效力,此乃依法治国的真谛。
三、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具体要求:
1、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点。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道德、政策、习惯、宗教等等,它们都是调整人们行为和关系的社会行为准则,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制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并且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言必称法律,行必称法律,才能培养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法治情感。
2、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因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是母法,是基本法,是总章程,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3、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4、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与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密切相关的。执法部门不能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障显权威性,更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古今中外的历史事实表明,“身正则令自行”凡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能够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公众对法治的信赖,进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事实,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者或执法者有着严格的执法美誉。国民对司法或执法结果非常尊重,从内心深处崇尚法治。因此,切实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治本措施。
5、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的价值与宗旨,归根到底要靠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实现。“有法不依与无法无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就等于一纸空文,法律的作用势必丧失殆尽。因此,严格依法办事,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和尊守的关键环节,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更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包含以下四点含义:一是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主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这就是讲不要发生越权行为。如果没有罚款权却实施罚款行为,没有收费权却乱收费等都属于越权办事,也就是违法行为,违背了依法办事的要求。二是有权必有责。这是宪法关于权力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在规范国家权力行使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对滥用权力的一种法律制约手段。在执法过程中,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是相对应的。我们的干警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与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防止违法或失职渎职行为的出现。三是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律社会所共同遵守的法制原则,也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四是违法受追究。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对社会主义的法治危害更加严重。英国哲学家培根对此作了形象的比喻,他指出,如果普通人违法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执法者违法犯罪就污染了水源。因此,只有对执法者的违法犯罪毫不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昭示严格依法办事的真正含义并给整个社会为树立起依法办事的良好风范。
第三个大问题: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
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执法职能实施法律监督的国家专门机关,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全体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行为。具体有以下四点基本要求:
一、要努力提高法律素养,这是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
良好的法律素养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因素。依法治国需要一个与之相称的发达的法律文化氛围,而决定法律文化是否先进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其主体的法律素养的高低。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法律素养就是人们对所获取的法律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公民特别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深刻理解法律,尊重法律,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正确认识和诠释法治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意义,从而实现依法治国。
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其前提就是要培育人们一系列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的进步的民主法治观念,如人民主权观念、公民意识、法治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等,它们构成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人民主权观念,是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权力的拥有者,人民选举代表组成治理国家的各级国家机关,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应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意识,即人们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是政治权利义务的主体,在法律上与其他人处于平等地位,要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法治观念,即认识到法律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积极肯定与主张在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实行法治,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权利义务观念,即认识到既要积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要积极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绝不能做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特权者,也不能做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臣民。因此,可以毫不客气地说,法律素养决定依法治国的成败,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形成是造就良好法律素养的先决条件。
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力量。检察干警的法律素养如何,关系到整体执法监督能力的高低,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有效而公正的实施,它将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这就决定了检察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提高法律素养要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从近年来的执法情况看,提高法律素养就要使每一位干警做到公正执法,不但要培养他们高尚的人格和职业操守,而且要求他们全面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成为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灵活的思维方式、丰富的执法经验的法律执行者和捍卫者。
当前,广大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应当看到,一部分干警法律知识匮乏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习惯于凭经验办事,认为掌握不掌握法律知识无关紧要;有的把学习法律知识与工作对立起来,借口任务重、工作忙,而不愿花时间学习;有的对自己工作领域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知之不多。因此,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夯实法律基本功,应当是每个检察干警的日常功课。(一是要挤时间自学,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如宪法、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二是要积极参加法律和业务培训学习,扩大法律视野,提高解释法律、运用法律的水平;三是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增强执法办案能力。
2.检察干警必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
这是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一个执法者只有发自内心的尊重法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广大干警一定要充分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性,努力培养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法治意识,做到不仅带头学法、懂法,而且要自觉依法办事。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实现以下观念的转变:一是从“人治”观念转为“法治”观念,确立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权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从主要靠政策、行政手段治国理政的观念转变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三是从“依法治民”的观念转变为“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观念,慎权自律,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不滥用手中权力;四是从强调公民义务的观念转变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保障人权,尤其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防止或杜绝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3、检察干警必须养成法律思维习惯。
所谓法律思维,是一种从法律的角度、用法律的眼光来看问题、想事情的思维方式,也就是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用法律来衡量、依法律来处理。法律思维的养成,是一个累积和渐进的过程,其中法律知识是客观基础,法制观念是主观要素。不尊重、不信奉法律的人就不可能用法律的方法来处理问题。广大干警应当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需要,养成用法律思考的习惯,培养用法律方法判断、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成为依法处理各种复杂社会事务的专家。
二、要坚持严格执法,这是法治的基本内涵
1.严格执法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具体到检察机关而言,依法办事原则的体现就是严格执法。它包括两重含义:一方面,严格依法办事,要求我们要自觉和主动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办事,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维护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依法负有督促、强制其他国家机关、单位或团体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不依法办事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依法予以查处。因
此,严格执法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法律的至上权威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或基本要求。
2.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核心环节,而严格执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在法治国家中,司法是维系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手段,也是最有力的公力救济措施。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这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应该说,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表明,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如果司法丧失公正,这个国家或者社会就不会是一个法治国家或者法治社会。因此,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而司法公正的基础就是严格执法。倘若执法不严,法律就会受到践踏,并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成为梦想。
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1.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要求。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是两者的统一体。检察干警应当切实树立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并重的执法理念。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对象或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特别是要注意在办案过程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告知权利、接受和审查申诉、不越权管辖(办理)案件、不违法扣押(冻结)和处理财物等。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
2、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
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一个主要内容。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正当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例如,在执行刑法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就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做到不实行类推定性,不出入人罪;)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同罪同罚,不重罪轻处,也不轻罪重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不屈从于权势,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不搞性别、民族歧视,一视同仁。
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作为检察机关及其全体干警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现象以及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倾向。)应当强化法制统一的司法理念,敢于同违反法制精神的现象作斗争,(并彻底摒弃本位主义思想。)要以立法法为武器,纠正地方或部门立法、执法中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者冲突的行为,捍卫法制尊严。要在执法过程中自觉抵制和杜绝以执法办案谋取钱财等利益驱动行为,如争办“油水”案、人情案,违法缴脏,违法收取保证金等。要加强对执法机关违法以权创收行为的监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要模范遵守法律,这是检察干警的应尽责任
模范遵守法律,是检察干警的应尽责任。它是由检察机关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确保法律统一实施的核心力量。其主要职责就是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单位或人民团体和个人严格遵守法律,切实依法办事。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检察长唯一的职权,就是监督法律在共和国的统一正确实施。简言之,检察机关是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使者。检察人员是代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执法主体,其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守法形象。检察人员应当以模范遵守法律为荣,以不遵守法律和执法犯法为耻。因此模范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是检察人员的天职和最基本的要求,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条件。
检察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至关重要的示范作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检察干警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会主义法律地位、权威和形象,他们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我们干警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提高社会和广大人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积极性,提升他们依法治国的热情。因此,每个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守法者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严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这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行使权利必须受到监督,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不论资本主义法制,还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力制衡与监督都是其法治赖于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掌握权力者应当接受人民以各种形式实施的监督。就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而言,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监督意识和机制建设:
1、要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任何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或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真理。就人的本性而言,滥用权力是多数人的自然天性,这种天性只有在外部力量的有效抑制下,才会被迫维持于正常的权力运行轨道。对于人民民主而言,只要还有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存在,就会有超越法律的权力,这种权力将为所欲为,侵蚀和破坏民主,最终可能导致国家的解体和人民民主权利的丧失.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权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拥有较大的法定权力,理当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克服权力腐败,防止权力滥用,权力腐败与滥用是各种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也是其他腐败现象的重要根源.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应当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检察干警绝不能认为,,接受监督是对自己不信任、”找碴子”。因此每个检察干警,都要自觉地而不是消极地、真诚地而不是应付地、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
2、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宪法和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受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检察权力的行使也不例外。因此要认识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其共同目标就在于保证正确行使权力实现司法公正.。
3、要把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检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八种形式:(1)、党的监督,是确保执法权朝着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方向运行的指导力量。检察干警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与依法办案有机结合。(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最高形式的监督,具有宪法和法律效力,执法机关必须树立人民主权的观念,认真向权力机关汇报工作,听取意见,接受检查或视察。(3)、人民群众和派的监督,是一种社会力量的监督,能够反映社会和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有利于查照执法中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行为和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干警应当虚心接受他们的监督,提升执法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4)、在检察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起着重要作用,是查处干警滥用权力和违法渎职行为的主力军。纪检、监察人员要切实加大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要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养成”挥泪斩马谡”的胸襟和气魄,以正干警的视听和价值取向。(5)、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的监督,具有特殊重要的监督作用,他们是各种诉讼中的主体,有的甚至还是干警滥用职权的受害者,最了解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最清楚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监督执法权行使的有效力量,对于保证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的干警务必认真接待他们的控告、申诉,听取他们的意见、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6)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渠道,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证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途径。我们必须正确对待,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配合、支持和引导舆论对执法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7)、在刑事诉讼中,政法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也是保证刑事司法公正的监督形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这一重要原则,特别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8)、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上述各种监督形式都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着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执法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检察干警执法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依法治国理念在检察机关的有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