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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强规范化管理保障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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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强规范化管理保障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落实司法为民、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意义十分重大。为避免以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而成为“陪坐员”、“陪衬员”,力求让人民陪审员真正做到“既要审理,又要判决”,从今年初以来,涪陵区法院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结合该院实际,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保障了《决定》和《办法》的正确实施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依法履行,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使人民陪审员走上了规范化管理轨道,确保了司法公正。

一、在选任对象上——强调素质,好中选优

对人民陪审员综合素质的要求,是保证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根据《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时是当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对此,该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除法律规定的一般条件外,注意好中选优,特别强调“三个较好、两个具有、一个尽量”——即选聘的人民陪审员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品质较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较强的专业性;尽量选任离退休人员。按此思路,在该院首批选任的38名人民陪审员中,通过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推荐材料看,他们都政治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没有发现不廉洁行为。从文化程度看,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人,本科学历16人,专科学历12人,大专以上学历共30人,占78.9%。从专业技术职称看,高级职称者7人,中级职称8人,中级以上职称共15人,占39.5%,他们中既有法学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主任医师,又有政工人员、企业管理者、高级教师,大都具有某一领域或某几个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才能。在选任中做到代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既吸收了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又包括税务、财会、建筑(房地产)、医药、质检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尽量选任离退休人员的理由是在时间上更能自主支配,在参加合议庭陪审案件的时间上更能得到保证,同时,他们过去长期积累的工作经验和扎实深厚的专业知识更能充分发挥。通过选聘综合素质高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彻底改变了以往综合素质一般的人民陪审员往往出现陪而不审的现象,使合议庭能充分发挥整体功能,实现司法目的。

二、在业务培训上——既重知识,又重技能

由于人民陪审员将以更为直接的方式参与法院审判活动,这就要求陪审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人民陪审员作为非职业法官群体,虽然不需要在短时间内精通法律知识,但是对审判工作实务、审判程序、审判纪律、诉讼知识、司法礼仪也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一名话,集中培训的目的,就是要让人民陪审员知道如何办案。办案既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审判技能,因此,该院在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时,既重法律知识,又重审判技能,既重岗前培训,又重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首先,加强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按照《办法》,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了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审判基本技能的岗前培训,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主要通过集中授课、庭审观摩、专题研讨等方式进行,安排授课的教师都是多年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为了更形象、更直观地了解案件的审理程序,该院还安排人民陪审员观摩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在为期10天的集中培训后,进行了严格的考试,合格后颁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统一印制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其次,加强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主要通过集中授课庭审观摩、交流审判经验、专题研讨等方式进行。再次,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充分履行职责,该院还对人民陪审员平时的业务学习提出了要求,规定每周要用不少于半天的时间学习业务知识。为保证学习的内容落到实处,该院还为每个人民陪审员订阅了一份人民法院报、一本司法文件选,以方便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司法解释、审判工作动态和审判实践经验等。

三、在使用原则上——发挥优势,用其所长

该院在使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充分发挥其特长和专业优势,用其所长,弥补法官法律以外专业知识的不足,做到优势互补,以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由于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较高,他们中的部分人还是精通某一方面的专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求法官尊重他们的权利,认真研究和大胆采纳他们的正确意见;陪审员也自感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在行,陪审积极性也很高,庭审前主动阅卷、庭审中主动调查、合议时主动发言。不仅彻底改变了以往陪而不审的现象,而且人民陪审员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经验还弥补了法官的某种不足,保证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从而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四、在日常管理上——加强指导,分工负责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对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该院一开始就把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上院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召集有关部门对指导机构、人事管理、业务管理、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在指导机构方面,设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各庭、处、室、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该院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在人事管理方面,由政治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在业务管理方面,由研究室负总责,制定出《关于保障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行职责的暂行办法》,在每年初及时提出接受岗前培训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和培训具体意见,并报上级法院备案。同时,具体负责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工作。由立案庭对该院原《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进行完善,增加“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第一审案件”等内容,再在立案中按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发送修改后的《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由各业务庭配合研究室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业务方面的具体指导,认真做好用于庭审观摩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审中向人民陪审员充分展示庭审技巧,给人民陪审员以启迪,注重与人民陪审员一起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认真评议,研讨所办结案件的得失体会,逐步积累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在经费保障方面,由办公室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需的开支等纳入法院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由同级政府给予保障。同时,对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