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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腐败一般指“权力腐败”,即公共权力变质,蜕变为私有权力,使用于私人目的,从而违背权力主体——人民意志的行为。因此,规范、约束权力的行使无疑是反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反对腐败,法治是保证,德治是与之相辅而行的重要力量。本文主要论述道德对腐败的抑制问题。 一、道德对腐败的内在抑制力
道德何以成为抑制腐败的力量?首先从道德的自身特性来看,在法学史上,康德首先把道德特征归结为“内在性”,而与法制规范的“外在性”相对立。他认为法制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只支配人们内心活动的动机。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道德的特性,但道德不仅仅是隐藏于内心的信念,而必定会表现为外部行为。因此,道德无疑是内在性与外在性的统一,良心与德行的统一,它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是通过家庭伦理控制、团体纪律约束、行业规范的遵从以及社会道德舆论的压力等社会强制力来实现。这种强制力,比起国家强制力,在通常情况下虽然软性一些,它要通过社会主体在外界道德压力下唤起羞耻感、罪恶感而起作用;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会产生硬性的、强有力的效应,因为法律强制力只涉及人的行为自由或物质损失,而道德强制力则是深入人心的惩罚与折磨,诛心之舆论,决不亚于诛身。其次,从现代西方国家反腐败的经验来看,虽然其法治较为发达,强调通过法律制约权力,但同时也重视对执政党和执政官员的道德约束。贵为总统或议员、内阁成员,一旦其私生活上的污点绯闻被披露,竞选即告失败,即使在位也得遭到舆论的谴责或是辞职。尼克松因“水门事件”牵涉政治道德而辞职;克林顿因“莱温斯基绯闻案”而处于被斥责甚至险遭弹劾的尴尬境地。可见,道德强制力之大非同一般。
综上所述,道德之所以能抑制腐败,主要在于:其一,国家权力和官员的权力除了必须有合法性的外部依据,还需要有道义基础,有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撑。为政者其身不正,其令不行。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多行不义必自毙”,说的都是权力存亡成败的道德根源。其二,社会道德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它一旦凝聚为公众舆论,或形成为风俗习惯势力,就具有一定的社会强制力,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制约腐败。总之,道德作为抑制腐败的重要力量,其功能在于触及到主观内在思想动机根源,有助于建立抑制腐败的内在心理控制机制,做到治病治“根”。因此,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极力强调加强公民特别是政府机关对自我行为的克制精神,树立起“公共”道德观念,对消除腐败尤其是权力腐败的至关重要性。古希腊德里克利特指出:每一个公民,包括政府官员,都必须自尊、自爱、自我克制,不要触犯法律,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亚里士多德一再告诫:“只有当参与政治的公民早有德行时,一个城市才可能有德。”我国古代孟子也有“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名言。可见,道德对于反腐败的重要性。但是道德属软约束机制,对良心泯灭、道德沦丧的腐败主体不会发生任何作用,因此必须借助于法治的硬约束机制。与此同时若吏治不严,官员自身不廉洁,道德便往往变成空洞的说教,反腐败有可能成为一种没有实质内容的政治口号。
二、道德抑制腐败的主要方式
道德抑制腐败主要有两种方式,即道德自律与道德
道德自律,简言之,就是以道德约束自我。一方面就抑制腐败而言,道德自律广泛地存在于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领域,也就是说,要制定“良法”必须有立法道德,要防止行政专横必须有行政道德,要坚持司法公正必须有司法道德。而这些道德都需要权力者来自觉遵守。另一方面,对于执政党也有道德自律的问题。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它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处于特殊地位,更需要强调党的道德自律。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端正党风,是端正社会风气的关键。”“为了整顿党风,搞好民风,先要从我们高级干部整起”。“特别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以身作则。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这就说明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
道德他律主要通过两种手段来实现:其一是道德的法律化,使之获得法制的国家强制力,这是使道德约束力较为有效的稳定的手段。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主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在美国,1987年通过的《从政道德法》对政府官员申报私人财产、收受礼品、以及其他道德规范和行为原则等作出了规定。1976年通过的《在阳光下的政府法》则规定了政务活动的公开原则。在我国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中,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的法律规定。党和政府还陆续制定了有关党政干部的生活待遇、财产申报、接受礼品等规定,随后又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些都是防止以权谋私,进行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措施。其二是道德的社会权力化,使之具有社会强制力。具体来说就是运用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参政议政权、批评、控告、建议权等法定权利,通过各种社会组织或者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形成有组织的社会公共舆论,从而对权力者的廉政行为加以支持、褒扬,对某些恶行丑闻加以曝光,促使正气得以弘扬,腐败得以抑制。在公共舆论压力下,监督政府承担政治和道义的责任,端正或改进政风,克服权力腐败现象。
三、优化道德环境是抑制腐败的重要途径
当代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从“人治”走上“法治”道路的过程中,往往立法数量很多,但执行效果却不太理想或很不理想。究其原因,是与注重立法而忽视社会道德建设有关。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先进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原则是集体主义原则,它体现了与反腐败的一致性:两者都要求维护公众的整体利益,反对不正当运用公共权力以获取私利;两者都要求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坚持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体制双重转换时期,加上市场经济与个人主义的结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物欲横流、道德沦丧的现象,仅靠外在的制度约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滥用权力和腐化堕落的问题。因此,为了有效地抑制腐败现象,必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通过优化道德环境建立一种新的社会运行机制。
众所周知,道德环境是社会道德状况的总体体现,是人们进行道德修养的外部条件。“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良好的道德环境,对于培养优良的道德品质,抑制腐败十分重要。道德环境的好坏,关系到反腐败的成功与否。黑格尔认为:“为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美国学者道格拉斯等人指出:、“控制政府官员越轨的最有效手段,并非是制定越来越多的准则和加强对违反准则者的惩处,而在于提高政府官员的认识,使其遵守观念和个人利益保持统一。”因此,道德环境的优化,必须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评价两个过程来实现。
一方面,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必须把握这样几点:一是全面性、全体性。几千年的道德一脉相承,加上当代世界联系如此紧密,使得道德系统良莠并存,道德教育应在反映这一全貌的基础上,本着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其次,道德教育对象不应限于权力者,而应包括全体公民,唯其如此,才有可能在全社会形成强有力的反腐舆论氛围。二是层次性、重点性。如对于管钱财的,重点使其廉洁奉公,一尘不染;对于负责人事、组织的,重点使其任人唯贤,“外举不避仇”等。当然,分层次、有区别的教育不应绝对化,而应在全面教育的基础上有重点、有目的地进行。三是反复性、持久性。反腐败的长期性、复杂性决定了道德教育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必须长期抓,反复抓。
另一方面,道德评价必须通过社会性的道德评价和自我道德评价反映出来。无论是哪种道德评价,对优化道德环境均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评价,肯定或否定某种行为,使人们了解善恶的标准,教导人们怎样选择行为,以及怎样达到善良动机和有益效果的统一。通过对某种行为肯定,倡导人们去仿效;通过对某种行为的谴责,约束阻止人们去从事这种行为,进而达到道德环境的优化。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优化道德环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道德修养是一个渐进式、累积式的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积小善为大善,绝小恶而洁终生。腐败分子的腐败,并非朝变夕成,而是在一桩桩小事中,贪图小利,进而累积成大利,放纵自己,堕落而成的。道德修养实质上是善与恶、正与邪、是与非、廉洁与腐败的斗争。因此,在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过程中,必须警钟长鸣。首先要深入学习社会主义道德理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要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规范进行反省和自我解剖;再次,要用正确的道德思想战胜错误的道德思想,培养和形成新的道德信念,并把正确的道德认识付诸实践,在工作和生活中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