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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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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促进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物质基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本点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核心是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生态环境补偿是指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生态环境补偿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学的外部不经济理论。外部不经济是指行为人的行动对外界造成的不良影响。环境问题是外部不经济的必然结果。根据经济学理论,外部不经济会导致市场失灵,资源配置失当。外部不经济的实质是私人成本社会化了。因此应将外部不经济内部化,即由行为人承担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的后果。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要求人们把生态环境资源作为资产来进行管理,利用经济手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恢复重建,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重建”的传统发展模式。

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也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许多国家都实施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德国政府通过对自然资源开发、水资源利用以及有毒废物的排放等进行收费,筹集补偿金用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美国政府为了调动大河流域上游地区进行水土保持的积极性,建立了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由流域下游水土保持收益区的政府和居民向上游地区做出生态环境贡献的居民进行货币补偿。瑞典、比利时等国家以各种与环境有关的税收(绿色税)等形式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

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工作刚刚起步,2001年开始试点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林政策是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成功实践。近年来,针对生态环境补偿各地也展开了探索性的尝试,如北京市从2006年起,每年给我省承德、张家口两地投入2000万元专项补偿资金用于保持密云水库、官厅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但是,从总体上来看,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等原因,使得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未能全面普及和推广。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来看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律,现有立法比较零散、不全面、适应性不强,所以国家有必要制定生态环境补偿法,对生态环境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建设、资金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进行统一协调,科学确定生态环境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对象,这是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根本保证。

二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投融资体制。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补偿和生态环境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积极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努力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格局。

三是强化生态补偿的税收调节机制。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增收水资源税,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等;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的开发要逐步提高税率;扩大土地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发挥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节作用。

四是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政府应着重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使环境要素的价格真正反映它们的稀缺程度,积极探索资源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环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