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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不断加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进程。2007年以来,先后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并组织开展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专题调研。针对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国务院及时做出部署,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一、实施符合我国国情的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就业是民生之本。针对我国就业总量大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困难等突出矛盾,为保障劳动者就业的基本权益,各级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2005年,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新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形势和特点,对积极的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特别是在开发就业岗位、增加资金投入、给予税费减免、实施小额贷款、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开展再就业援助、加强就业服务、扩大职业培训、调控失业率,以及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二是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各级政府从上到下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层层分解,逐级建立目标责任体系,推动工作落实。三是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帮扶。通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到2007年11月底,全国已有861万户零就业家庭实现了每户至少一人就业,占零就业家庭总量的995%。四是完善就业服务。通过不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连续几年组织开展针对不同服务对象的“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技能岗位对接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以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服务月”等活动,推动了政策落实,收到良好效果。连续几年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非法职业中介,打击职业介绍领域违法犯罪,进一步规范了职业中介行为。五是强化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定实施各类专项培训和技能就业计划,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2005年初至2007年9月底,累计为1725万人提供再就业培训,为160万人提供创业培训;2005年至2006年,技工学校共培养毕业生155万人。六是加大财政投入。中央财政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予以专项补助,2005年至2007年累计补助各地就业再就业资金559亿元。经过努力,积极的就业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近年来,城镇新增就业人数逐年递增,2005年为970万,2006年达到1184万,预计2007年将达到1200万,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以来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最多的一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每年超过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每年超过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呈稳中有降态势,2005年末为4.2%,2006年末为4.1%,2007年9月末为4.0%。
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今后几年每年城镇劳动力供大于求在1200万人左右,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困难行业、资源枯竭城市就业问题突出,前几年积累下来的就业困难群众再就业难度较大,技能人才短缺的现象还很严重,新成长劳动力和农业劳动力向城镇及非农领域转移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抓紧清理、制定和修订配套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各级政府、各部门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检查制度。二是继续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政策内容和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效果。三是深入开展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四是全面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遗留问题,妥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对失业的预防和调控。五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公平就业。六是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继续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七是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促进劳动者创业的政策,强化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全面开展工资清欠专项工作,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努力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和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基础,合理的收入分配是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条件。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各级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着力推进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2006年国务院成立由11个相关部门组成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下发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通过积极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督查调度,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多数省份2007年年底前可以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少数清欠任务重的省份,在2008年上半年基本解决。二是积极建立防止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目前,全国出台地方性工资法规或规章的省份达到12个,27个省份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特定行业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将拖欠工资企业纳入金融系统征信体系等工资保障制度,对于预防发生新的工资拖欠发挥了明显作用。三是认真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各地按照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至2006年,每个省份平均调整约1.9次;2006年,全国各地都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绝大多数调整幅度在10%以上,调整幅度最高的达到64%。2007年,有21个省份又进行了调整,其他地区也将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调整和工作。目前,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省份是浙江、江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全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省份是北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四是继续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对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还不完善,新的工资拖欠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不够科学合理,部分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以及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现象依然存在;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正常增长机制还不健全。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各地工资清欠工作的督查和调度,推动清欠困难较大的地区进一步落实责任,解决好剩余历史工资拖欠问题。同时,依法保障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的支付。二是进一步抓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制度建设,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和特定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更好地发挥金融系统征信体系对企业的监督惩戒作用;抓紧研究起草《工资条例》,把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三是继续加大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物价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重点查处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四是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政策措施,认真研究确定各行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抓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工作。
三、不断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针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历史遗留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等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2004年以来连续多年实现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当期发放无拖欠。二是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2005年以来连续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月人均714元提高到目前的963元;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工伤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都逐步提高。目前,全国平均低保标准179元,2007年1月至10月人均月补助水平96.5元,比2006年提高了12.9元。三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扩大到11个省份,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在全国79个城市启动试点工作,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推进东部地区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并在应保尽保基础上强化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通过发放物价补贴化解食品类物价上涨对低保家庭的影响。四是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基金收入持续增长。近三年来,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以年均近7%的速度递增,基金收入年均增长20%左右。2007年继续保持良好趋势,预计到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均超过2亿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突破1万亿元。截至2007年10月底,城市低保对象1052万户、2244万人。五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不断加大。2006年对全国各省区市本级和省会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进行了审计,2007年对全国市、县级社保基金进行了审计。结合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监管制度和工作体制,总体上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完整。
当前,社会保障工作还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较大,部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难以参加医疗保险,部分劳动者工伤待遇落实难,物价上涨对部分困难群众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窄、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基金投资渠道较为单一等。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做到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社会保障待遇,认真做好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继续调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城市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二是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继续推进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争取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省级统筹,逐步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积极研究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探索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研究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继续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继续做好东部地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开展工伤预防和康复试点。继续推进城市低保救助法制化进程,不断规范分类施保办法,探索低保标准科学制定和调整的办法,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探索解决低保边缘家庭贫困问题。三是加强扩面征缴,进一步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四是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和制约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基金安全。研究制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统一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
四、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提高,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完善
劳动合同是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针对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者权益易受损害的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实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2006年,部署开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从2006年至2008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通过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06年底,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3.9%,预计2007年签订率将超过90%。二是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求从2007年起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按相关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并在全国部署了工作,一些地区已取得明显成效,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控逐步加强。三是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地普遍加强了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完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继续加强。同时,充分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大力开展工会法律援助活动,工会法律监督得到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民主参与以及在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过程中的作用逐步得到发挥。
当前,部分行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仍然存在着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合同内容不规范或不履行等现象;一些用人单位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某些条款的误读,有意规避法律,造成了负面影响;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协调难度进一步加大。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制定和修订配套法规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律情况的指导和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法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完成2008年各类企业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三是继续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逐步实现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宏观动态管理。四是推进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继续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和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受到遏制,劳动争议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处理是处理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针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劳动争议日益增多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日常监察执法。通过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接受举报投诉等常规检查,严厉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005年初至2007年6月底,主动检查用人单位324.4万户次,责令用人单位与3031万名职工补签了劳动合同,补发2052万名职工工资待遇等近150亿元,补缴社会保险费119亿元。同时,查处了一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案件。二是加大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力度。从2004年起,每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力市场秩序、企业用工的专项检查和专项行动,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此次专项行动共检查“四小”及其他用人单位62万余户,涉及劳动者1930.8万人,调查处理违法案件33万件,取缔无证“四小”2.4万户。三是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全国劳动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8.6万件,涉及劳动者171万人,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从快处理。四是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完善工作制度,积极做好日常接访,加大排查工作力度,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认真解决职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
当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个别地区特别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还相当严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施行,劳动领域矛盾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预计将会大量增加,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化程度低、效能不足、案多人少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活动,加强对违法行为高发的重点地区和行业的监察执法,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超时加班加点、侵害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等突出问题,加大对强迫劳动、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背后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加大日常监察力度,提高对企业劳动用工动态监管水平;加强监察执法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建设,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的作用。三是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加强劳动争议处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切实抓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四是认真抓好各项维护职工权益政策的落实,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群体性事件。
六、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力度,劳动者安全状况得到较好维护
安全生产关系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态势,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在事故总量连续四年下降的基础上,2007年1月至11月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1.9%和13.8%。主要措施:一是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综合治理。推进落实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等12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关闭1万余处小煤矿;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执法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共关闭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的2.7万余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二是加强生产作业场所监督检查。在2007年全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276.2万户,排查隐患487.1万余条,整改率93.5%,落实整改资金148.2亿元。同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做好职工劳动保护,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先后制定20余个加强教育培训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工作,加强对煤矿等高危行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有效提高了职工安全素质和劳动保护能力。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型私营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义务,劳动保护制度措施不完善、经费投入不足、生产安全条件差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县级以下特别是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监管执法的效果。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完善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力度,继续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活动,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行业的检查执法,依法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加大对瞒报、谎报事故情况,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背后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加强安全监管基础建设,健全工作机构,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充实工作队伍,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七、大力推进职业卫生工作,劳动者职业病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职业病防治涉及劳动者身心健康,关系劳动者全面发展。为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各级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完善法规标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逐步健全配套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二是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日常监督检查。2006年,共检查煤炭、化工、冶金等职业病多发行业单位近6万家,建设项目4778项。其中,检查发现并处理违法单位1.2万余家;检查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1811项,放射工作单位近1.7万家,共处罚违法单位1745家。三是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查。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率从2002年的不到15%提高到35%。四是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建设,做好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使职业病人及时得到治疗。五是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普及活动。通过一年一度的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公共传播手段,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结合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和案件查处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和劳动者维护健康权益意识。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不落实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措施,作业环境恶劣、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严重,侵害职工生命健康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法律法规落实还不到位,对企业职业病难以有效监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实施有效制裁;职业卫生防治和监督队伍不健全、技术水平落后、职业病防治能力不强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的具体目标和措施。二是进一步完善法规和政策,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四是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治方案和措施。五是加强职业病防治和监管体系建设,明确监管责任,提高职业卫生防治能力。
八、完善和落实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为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从统筹城乡发展出发,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实施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了工作机制。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并从上到下建立了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全面部署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二是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3年以来,结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通过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恶意欠薪、伤害讨薪人员、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措施,截至2007年7月底,全国累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433.2亿元,大规模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得到遏制,欠薪举报投诉大为减少,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三是推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以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农民工集中且流动性很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专项签约行动,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四是逐步改善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大力开展职业卫生、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等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和摸底。以高危行业农民工为重点,组织全员安全培训,并把安全培训纳入监管监察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仅2006年,全国就对2183万农民工进行了安全培训。五是不断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全面取消了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农村劳动者免费开放。连续三年在春节前后开展以帮助进城求职农民找工作为主题的“春风行动”。2006年起在全国选择了27个城市进行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在培训、就业、维权、保障等方面探索了有益经验。六是加强农民工培训。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温暖工程等农民工培训计划,开展了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活动,促进了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的普遍提高。2006年以来,对农民工的培训超过6000万人次。七是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制定实施了推进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人数持续增长,截至2007年11月底,分别达到3799万人和3053万人。八是认真做好农民工相关公共服务工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文化生活和居住环境逐步改善。九是逐步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工作逐步推进。已有12个省区市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一批农民工土地承包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在农民工集中的社区普遍设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人民调解等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近两年来,新加入工会的农民工有4125万,全国农民工加入工会的人数达到6200万。
当前,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环境差、劳动时间长、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工资水平偏低、工资拖欠时有发生、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不高等。同时,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户籍制度改革、流动人口管理、农民工养老保险等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很好解决。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从2007年10月15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二是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推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三是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监察;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四是全面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继续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就业试点,继续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五是继续推进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六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继续完善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做好对困难农民工的帮扶救助工作。七是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加强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力度;继续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会。八是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农民工先进典型,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与人员的宣传和表彰,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们将虚心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加快制度建设,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